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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橡塑资源利用 2012.NO.3 高分子领域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案例分析 宋泳,兰琪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北京, 100080) 摘要 :说明书公开充分既是驳冋理由,也是无效宣告的理由,笔者结合案例分析了化学领 域,尤其是高分子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公开 +充分的数种情形,并给出了申请人进行答辩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建议。 关键 词:高分子;说明书;公开充分 DOI: 10.3969/.l2-1350(tq).2012.03.008 一、引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 说明书应当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
2、 ,因此申 请人必须将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充分的公开,达到 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否则就 不能获得相应的专利权 11。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实 践中,审查员对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审查,是 在进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 造性等判断之前所必经的审查程序。此时,如果 说明书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该专利申请将会在还未来得及进入技术方案的三 性审查前就丧失了授权的可能性。但是往往由于 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中的疏忽,或者撰写时遗 漏、隐瞒关键技术特征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甚至可能无法通过意见陈述或者补交证据来弥 补,在此情形下,即便该专利申请实际上是具备 授权前景的,
3、这种由于撰写的疏忽导致专利权的 丧失也只能令人扼腕叹息。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分 析了高分子领域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数 作者简介: 宋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 学申诉处副调研员。 2004年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 系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毕业,硕士学位。目前已发表文 章 8篇。种情形,并给出了申请人在答辩和修改申请文件 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 1. 3节例举了 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 实现的五种典型情形 m,在此基础上,笔者例举 了几种高分子领域专利申请中,常见的说明书公 开不充分的情形: 1、高分子化合物的表征不清楚 案例 A、
4、 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如下结构的交替 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 7000 50, 000: . ABABABABABABA 。 其中 A为丙烯酸酯, B为马来酸酐,交替度在 85%以上。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结构的交替共聚 物,并记载了制备方法为:将马来酸酐溶于甲苯 装入反应器中 ,加热至 80 C待马来酸酐全部溶解 后用注射器加入偶氮二异丁腈甲苯溶液,随后将 丙烯酸甲酯的甲苯溶液注入其中,丙烯酸甲酯与 马来酸酐的摩尔比为 1:1,再加入偶氮二异丁腈甲 苯溶液,继续反应 4小时,得到聚合物。说明书未 记载确认聚合物为交替结构的实验数据。 本案的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共聚物的制备方 法并表征了聚合物的分子量,
5、但是在偶氮二异丁 2012.NO.3 宋泳 .高分子领域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案例分析 31 腈(一种自由基引发剂 ) 作用下甲基丙烯酸 酯和马来酸酐自身以及相互之间均可以进行碳碳 双键的自由基加成反应,在制备方法所述的条件 下必然会得到一定分子量的聚合物。而根据本领 域的一般常识,丙烯酸酯活性比马来酸酐高得多, 容易发生自身的均聚,除了丙烯酸酯与马来酸酐 的摩尔比、加料方式、加料次序以外,加料速度 也影响单体之间的反应。说明书中除了记载原料 的摩尔比、加料顺序以外,仅仅记载将丙烯酸甲 酯注入马来酸酐中,而未记载加料速度,本领域 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制备方法,不能够确 定生成的共聚物中丙烯酸酯
6、和马来酸酐均勻交替 排列。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实验数据(如麵 R)证明 聚合物的交替度,因此,要求保护的交替聚合物 的结构不能得到确认。 2、制备方法未充分公开 对于聚合物的制备方法而言,方法所用的原 料物质名称不规范,如使用俗名、自拟名称或自 制原料等,尤其该原料是关键原料时,由于没有 记载其来源、制备方法、表面处理方法或者该原 料其他重要的物化参数等,均导致所属领域技术 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此外,在制备方法中由于 没有公开关键的工艺步骤或者隐瞒了重要的工艺 参数等也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 A: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粘合性能高物理 性能好的橡胶生产方法,该橡胶组合物配方中包 含生胶 100份
7、,补强体系在 30 150份,粘合体系在 5 50份,防老化体系 2 10份, 硫化体系在 1.510 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橡 胶与金属粘合时出现橡胶易开裂、掉块并与金属 剥离的问题,对粘合体系的记载仅为 “ 粘合体系 上选用铁红(Fe203) /氧化锌 (ZnO) /白碳黑 (S i02), 与松焦油 /古马隆 /工业脂 /凡士林 /二辛酯 (Dop) 之间的恰当组合的并用体系 ” ,同时也未对所制得 的橡胶硫化胶与金属粘合的性能进行表征。 现有技术中不存在 “ 粘合体系 ” 的记载,即“ 粘合体系 ” 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橡胶加 工领域常用的添加体系,同时本领域公知
8、,补强 体系、防老体系、硫化体系的作用均不能解决上 述技术问题。由于 “ 粘合体系 ” 中的铁红 (Fe203) 是用于起降低成本及防锈和着色作用的添加剂, 氧化锌 (ZnO)则是硫化体系中的活化剂,白碳黑 (Si02)则是补强剂,这三种化合物均没有增强组 合物粘性的功能和作用,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将 它们用于橡胶配方中的增粘剂、增塑剂或软化剂 的记载。而松焦油、古马隆、工业脂、凡士林、 二辛酯则是橡胶配方中常用的增塑剂,现有技术 中没有关于上述增塑剂的组合可以用作增粘剂的 记载,更没有该组合用于增加橡胶与其它材料之 间粘合性能 的记载。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 知晓 “ 铁红 (Fe203)
9、/氧化锌 (ZnO) /白碳黑 (Si02), 与松焦油 /古马隆 /工业脂 /凡士林 /二辛酯 (D P) ” 的组合可以增加粘合性能的情况下,更不可能知 晓如何选取上述化合物的种类,并进行 “ 恰当组 合 ” 以形成并用体系来作为 “ 粘合体系 ” ,因此无 法制备出本发明的橡胶组合物,实现本发明的技 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 案例 B: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降低聚 (亚芳基 醚 )/聚苯乙烯共混物的苯乙烯单体含量的方法。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熔融捏 合羧酸化合物、聚 (亚芳基醚 )和聚苯乙烯,以形 成勻质共混物,并对该共混物进行汽提,从而降 低共混物中苯乙烯单体的含量,其中熔
10、融捏合步 骤是关键步骤,其包括以约 . 1 3千瓦小时 /千 克匀质共混物的比能耗进行共混,说明书中记载 了 “ 如果以约 0. 1至约 0.3 比能耗对 进行 熔融捏合,那么就能够大大降低最终共混物中苯 乙烯和甲苯的浓度 ” ,并记载了术语 “ 比能耗 ” 的 定义及其选取范围。在实施例中记载了使用了具 体长径比、挤出速度和机筒温度条件进行的熔融 捏合实施例,但是并未记载上述熔融捏合的比能32 橡塑资源利用 2012.NO. 3 耗的数值, 也未记载比能耗对降低苯乙烯和甲苯 浓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比能耗的选择对于实现本发明的 技术方案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虽然说明书中对 “ 比能耗 ” 进行了
11、定义,但是树脂共混所消耗的 能量来源于多个方面,包括螺杆转速、机筒温度 和压力、进料方式和速度、捏合时间等等因素, 而且不同的挤出机额定发动机功率、转速、扭矩 等均能够对消耗的能量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 员不能清楚的了解如何控制各种工艺参数指标才 能够达到本发明所述的 “ 约 . 1至约 . 3千瓦小时 / 千克 ” 比能耗,而且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中均 未涉及如何通过调整 熔融捏合工艺参数来获取比 能耗,也更未记载比能耗数值的选取对熔融捏合 工艺中小分子残留物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 人员仍然无法获得本申请的比能耗数值,并且能 够预期到在熔融捏合工艺中采用该比能耗数值必 然能够降低苯乙烯和甲
12、苯的浓度,从而解决本发 明的技术问题并获得其技术效果。 3、 缺少高分子化合物的鉴定资料或者实验效 果数据 案例 A: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易拉盖用改性材 料,它包括三层材料,第一层和第二层均是低密 度聚乙烯、线性聚乙烯和高密度聚乙烯组成的聚 乙烯共混层,第三层是由乙烯一醋酸乙烯酯组成 的醋酸乙烯 酯共聚层。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要解 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易拉盖强度大小不 适宜,即封盖时盖合强度不够,或盖合强度太高, 在撕拉面盖时将碗面边损伤,或撕拉不开的问题。 本发明的优点是对不同的盖体材料有很好的热封 性,不但能达到足够的封口强度,而且封合后也 容易撕拉开而不会破坏封口边。说明书在实施例 部
13、分仅详细记载了该易拉盖用改性材料的组分和 制备方法,但是没有记载任何的性能和 /或效果实 验数据。 但是,由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现有技术中易拉盖强度不合适的问题。根据 现有技术可知,聚乙烯和乙烯 -醋酸乙烯酯共聚物 都具有粘合性,经常被用作热封膜,因此通过本 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制备出具有热封性能的易拉 盖用材料,但是这种热封膜的封口强度是否正好 达到封合后既容易撕拉开也不会破坏封边口材料 的程度,由于说明书没有提供热封性、封口强度 等效果实验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 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无 法确定该声称的技术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因 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14、。 案例 B:某专利请求涉及一种耐冻管材,其管 材组合物中包含聚丙烯、聚乙烯、 POE8100 (乙烯 -辛烯共聚物)、 POE8150、 EPDM、 抗氧剂 1010、 DLTP (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酸酯)和紫外线吸收剂。 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在 -40 C情况下管不裂、纵向回缩率冲击强度都符合国 家标准的耐冻管材。说明书中对该管材的效果仅 进行了断言性的描述,没有记载任何关于能在 -40 C不裂,纵向回缩率和冲击强度的实验数据。 由于该管材组合物中的聚丙烯和聚乙烯是基 材, P0E和 EPDM是聚烯烃领域常用的相容剂和增 韧剂,它们的加入能够降低基材界面能,提高韧 性,改进低
15、温冲击强度和脆化温度,从而降低使 用温度。而抗氧剂 1010、 DLTP和紫外线吸收剂都 是聚烯烃领域常用助剂,有助于延缓基体材料的 老化过程,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在聚丙烯和聚 乙烯中通过加入P0E和 EPDM能够提高基材的韧 性,降低其使用温度。但是,该管材的使用温度 是否能够降低到 -40 C这样一个极为苛刻的条件, 由于说明书没有提供耐冻性能、纵向回缩率和冲 击强度等效果实验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 无法确定,本发明的管材是否能够解决所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审查员可以据此质疑本发明说明书 公开不充分。 2012.NO.3 宋泳 .高分子领域说
16、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案例分析 33 案例 C: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抑制泛黄的聚酯 高分子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该纤维织物是通 过下述方法制备而成,在聚酯制浆后加入可溶性 钛 Ti(0Bu)4添加剂,降低聚酯制造过程中的 b 值指标,然后经纺丝、织造而成。根据说明书的 记载,聚酯纤维在制取和使用过程中均有泛黄现 象,即 b值不断升高的情况。本发明通过在聚合 制浆后加入可溶性钛 Ti(0Bu)4作为添加剂,从 而降低制造过程中的 b值,使纤维不易泛黄。但 是说明书中并未提供任何效果实验证据予以证 实。 由于说明书记载的是在聚酯聚合制浆后加 入可溶性钛 Ti(0Bu)4。 检索现有技术可知, Ti(0Bu
17、)4虽然催化活性很高 ,但是其存在易水解、 活性不稳定、易使聚酯热降解泛黄等缺点。也就 是说,现有技术中不但没有 Ti(OBu)4可以抑制聚 酯泛黄的启示,反而给出了 Ti(0Bu)4容易导致聚 酯泛黄的相反教导。虽然本发明 Ti(0Bu)4的加入 时机是在聚合制衆后,但是这并未改变它易水解、 活性不稳定等性质,并且也没有任何实验证据证 明 Ti(0Bu)4能够抑制聚酯泛黄,因此本领域技术 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现有技术也无 法预期到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 起到 抑制聚酯泛黄的作用。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关于 抑制聚酯泛黄的断言性结论需要实验证据予以证 实才能成立,但是说明书中并未
18、给出这种实验证 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技术方案 是否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据此,审查员可以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质疑说明书对发明的公开 不充分。 4、说明书中记载了大量的反应用通式化合物 和大量的可选择的工艺条件,但是没有记载具体 的实施例,而且该通式化合物和该工艺条件具有 多种匹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进一步付出 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本发明 案例 A: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用于制 备硬聚氨酯泡沫塑料的组合物,包含: 1重量份混合多元 醇,该包含基于混合多元醇的总重量的 4060wt %的使用山梨醇作为引发剂由烯化氧聚合得到的 多元醇(a), 5 10wt%的使用 1, 2-乙二胺作为
19、引 发剂由烯化氧聚合得到的多元醇 (b), 20 30wt % 的用甲苯二胺作为单一引发剂或甲苯二胺和三乙 醇胺作为复合引发剂由烯化氧聚合得到的多元醇 (c), 和 5 20wt%的酯结构的多价多元醇 (d)。 说 明书中对混合多元醇中多元醇 ( a)、 ( b)、( c)、( d) 的描述也仅记载了其在混合多元醇中的重量百分 比 和聚合引发剂。其中,对多元醇 ( d)的描述为 “520 wt%的酯结构的多价多元醇 ” 、 “ 含酯结构 (C-0-0)的多价多元醇 ( 多元醇 d)” 、 “ 有酯结构 的多官能醇的多元醇 D” 。 本领域公知,具有酯结 构的多价多元醇可能是聚酯多元醇,例如由有
20、机 二元羧酸(酸酐或酯)与多元醇(包括二醇)缩 合或由内酯与多元醇聚合而成;也有可能是接枝 聚醚多元醇(简称聚合物多元醇 ),例如由乙烯基 聚合物(如甲基丙烯酸甲酯 )接枝聚醚多元醇制 得;或其它方式得到的具有酯结构的多价多元醇。 由于以上多种具有酯结构的多价多元醇的结构可 以相 差很大,甚至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因此本 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采用何种具有酯结构的多 价多元醇才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产生 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 分,不满足专利法第 26条第 3款的规定。 5、 引证文件的使用不当也可能会导致公开不 充分 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为了节约篇幅,或 者为了上下文
21、的逻辑关系,通常在发明的背景技 术和发明内容部分将部分发明内容使用引证文件 方式来撰写,该引证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 以是非专利文件(期刊,杂志,手册,书籍等)。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 2. 3节对引证文件 的形式和公开时间进行了规定,但是有时申请人 在撰写时对引证文件的撰写不当仍然会导致说明 34 橡塑资源利用 2012.NO. 3 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 A: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具有超低表面能 的含氟丙烯酸树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 旨在提供一种具有超低表面能的含氟丙烯酸树 脂,其是由丙烯酸酯等单体以及改性剂、引发剂 制备得到,其中改性剂为含活性端基的全氟烷基 化合物,并记载了
22、其结构式。根据说明书记载, 本发明正是利用该改性剂,通过接枝聚合将其与 聚合物主链进行反应,提高氟碳表面活性剂的储 存稳定性,使树脂清漆具有极低的 表面能,能够 满足对疏水性能要求高的场合。对于该改性剂的 制备,说明书仅记载了 “ 在专利 200710090028. 9 中,有涉及此改性剂的制备方法 ” 。 经核实,该引证文件记载了以下内容: “ 本 发明的含活性端基的全氟烷基化合物,是含有羟 基的全氟烷基单体 A与二异氰酸酯 B在溶剂和催化 剂存在下合成的。所述的 A是具有下面结构的含羟 基的全氟烷基单体: CF2+1CH2CH20H, 式中 n = 6, 8, 10;所述的 B是具有下面通
23、式结构的二异氰酸酯 : 0CN-R-NC0, 式中 R为脂肪、脂环或芳香族的二价 基团 ” ,但是在引证文件全文中均没有记载获得 的含活性端基的全氟烷基化合物的结构式,更没 有记载具有本申请结构式的含活性端基的全氟烷 基化合物改性剂。因此,首先本申请中记载的改 性剂的结构式不清楚,无法清楚的表征本申请权 利要求及说明书中记载的改性剂的结构。同时, 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其他能够清楚表征该改 性剂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或者分子式,也没有记 载该改性剂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该引证文件 中虽然记载了一种含活性端基的全氟烷基化合物 的混合物,并记载了其制备方法,但是该引证文 件中并未记载所获得的含活性端
24、基的全氟烷基化 合物的结构,而仅记载了制备所使用的原料化合 物。而本申请中给出的改性剂的结构式本身含义 不清楚,而且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制备该改性 剂所使用的原料化合物,因此无法明确引证文件中记载的含活性端基的全氟烷基化合物与本申请 的改性剂为相同的化合物。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 员不能够获得该改性剂,因此无法实施本发明。 案例 B: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阻燃性聚甲基丙 烯酰亚胺泡沫材料。根据说明书记载,本申请旨 在提供一种同时具有优良的阻燃性和抗压缩强度 的聚甲基丙烯酰亚胺泡沫材料,该材料是由含羧 基或酯基的丙烯 类单体、含腈基的丙烯类单体、 以及具有通式( I)结构的硅 -磷协同阻燃剂等原 料制成
25、的,根据测试结果可以看出,硅一磷协同 阻燃剂的添加是实现该阻燃性聚甲基丙烯酰亚胺 泡沫材料阻燃性能的关键。但是对于该阻燃剂, 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其通式 I结构的定义,未记载 具有任何具体化学结构的阻燃剂化合物,也没有 记载该阻燃剂的制备方法,说明书仅在第 5页倒 数第 4段记载了如下引证文件: “ 上述硅一磷协同 阻燃剂是按照如下文献提供的方法进行制备的: 丁佳培, “ 无溴阻燃性环氧封装材料的设计、制备 与性能 ”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 论文, 2008” 。 但是,该硅一磷阻燃剂及其制备并非是本申 请的现有技术,而且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引
26、 证文件来制备该阻燃剂。但是,申请人未能提供 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博士学位论文的公开日在本申 请的申请日之前;而且在公共资源中也未能检索 到该博士学位论文,因此不能确定其公开日期。 在此情形下,该引证文件不能满足公开日在本申 请的申请日之前的要求,因此不能认为本申请说 明书中记载了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内容。综上,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在申请 日之前知晓 该硅 -磷协同阻燃剂的制备方法、得到 该硅 -磷协同阻燃剂,进而无法实现本发明,解决 其技术问题并获得其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未 对本申请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 第 26条第 3款的规定。 2012.NO.3 宋泳 .高分
27、子领域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案例分析 35 三、为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申请人常见的答 复方式 专利法只保护 “ 已经完成了的发明 ” ,所以要 满足能够实现,必须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 认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 包括现有技术 ),就能 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技 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 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1) 首先是判断对象的确定,该判断对象毫 无疑问应当是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 案,如果未获得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权利 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当然也就不存在说 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 26条第 3款的缺陷; (2)
28、 其次是判断依据的确定,该判断依据首 先应当是申请人在申请日递交的申请文件,主要 是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3) 再次是判断主体的确定,毫无疑问该判 断主体当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判 断主体的角度出发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 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在此基础上,判断主体 所掌握的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构成了判断依据的一 部分; (4) 此外,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说明书中 可以采用引证文件的形式在背景技术部分引入信 息,当引证文件满足公开日期及撰写形式的规定 时,则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由此,引证文件中记载的技术信息也成为了判断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依据的一部分。 在此基
29、础上,申请人可以从以下角度对说明 书是否公开充分予以争辩: 首先,争辩发明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结论 理由的不合理性。由于质疑说明书未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如果审查员 在技术内容 的理解中出现偏差,导致观点不合理, 可以作为争辩的理由。 其次,由于判断的依据不仅在于专利的申请 文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以及引证 文件中的内容也是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依据, 因此可以从该技术手段为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必要时给出证 据,例如教科书、手册或者多篇现有技术证据等, 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再现该发明创造。当使 用现有技术时,应当注意该技术内容应当是
30、在现 有技术中直接、毫无疑义获得的。 再次,通过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克服该缺陷。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相关的 内容,可以通 过将其补入说明书中,并以申请文件整体已经充 分公开来进行争辩;或者例如某申请既要求保护 方法权利要求,又要求保护装置权利要求,但说 明书中对该方法公开不充分,申请人通过删除方 法权利要求而克服该缺陷。 最后,删除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实施例或 技术方案。若被删除的内容与权利要求没有关系, 一般是可以接受的。若涉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 围,审查员会慎重对待,不会轻易接受该删除行 为。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年 3月 .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专利授权其他 实质性条件 ,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2011年 9月 . 收稿日期 : 201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