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责任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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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贷款管理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后发放的尚未收回的全部贷款和利息以及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直至实施赔偿的制度。第三条第三条

2、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第二章责任人第四条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客户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称支行)的信贷员、负责人。2、本行信贷管理人员、负责人。3、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 包括:事实调查岗(以下简称为调查岗)、贷与不贷认定岗(以下简称为认定岗)、贷款决策审批岗(以下简称为决策岗)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不清的,均视同“同意。第六条第六条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

3、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七条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第八条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九条第九条为实施本办法,支行应当指定专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第十条第十条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信贷员直接经办发放的小额包收包放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

4、 100责任。2、实行审贷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认定岗、决策岗人员各负 25责任,三岗人员中,其中一人为第一责任人,另二人为第二责任人,若为第一责任人的另加负 25责任。3、若调查岗或认定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坚持发放的贷款,由决策岗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 100责任,调查岗或认定岗人员不承担责任.4、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查同意并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下级行调查岗、认定岗、决策岗人员各负 20%责任,若为第一责任人的另加负 3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 10责任。5、调查岗或认定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坚持上报的贷款,决策岗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 7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 30责任

5、,调查岗或认定岗人员不承担责任.6、因人员不足未设置三岗的支行所发放的贷款,信贷员、负责人各负 40责任,若为第一责任人的另加负 20%.超过审批权限,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信贷员、负责人各负 30责任,若为第一责任人的另加负 30责任,上级审批人员负 10责任.7、支行调查岗、认定岗、决策岗人员不同意,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指令给支行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 90责任,支行行长为第二责任人负 10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支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

6、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中,负责人的责任为其他单个人的两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因此而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或者到期贷款两者的较小额,会计负 5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而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或者贷款利息

7、两者的较小额,会计负 50责任。3、超过支行审批权限,应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未经报批或报批后“不同意”的,会计人员不得入账。若擅自入账的,会计人员视同发放违纪违规贷款,应负 50%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贷款(承兑、开证、保函等)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包括本金及利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董事长、行

8、行长、分管副行长及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负全责,对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责任,与其薪酬收入挂勾,对指令下级发放的贷款负赔偿责任。第四章全额赔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1、信贷人员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本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3、未经本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4、以贷还息,以贷还贷(符合监管政策的除外)。5、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6、借名、冒名贷款。7、未按规

9、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8、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实行包收包放小额贷款的范围包括小额农户生产贷款、小额个人抵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等,贷款对象及限额见本行制订的贷款授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满三个月起,或贷款未逾期但利息积欠,从次年初起,在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第五章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外,其他新发放的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额赔

10、偿(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由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以及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并入第二十一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清理后原欠的正常贷款,现有在岗信贷人员按新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在岗信贷人员为管理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其它管理贷款的有关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大小,根据借款人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逐户落实。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清理后原欠的不良贷款,通过认定贷款风险大小,明确有关管理责任人,下达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限期在三至五年内,组织落实或者清收。对下达原“三违”贷款的清收任务,限期要短于

11、一般贷款,任务要重于其他不良贷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限期内,对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分别下达落实或者清收原欠不良贷款的分年、季、月任务.下达落实或者清收“三违贷款和逾期贷款的任务要尽可能大些,呆滞贷款的任务要适当大些,呆账贷款的任务可适当小些。具体的要求和下达任务工作,由本行统一组织进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后的处理。原欠不良贷款中须实施赔偿的贷款:(一)完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免于赔偿责任。(二)超额完成收回任务的,对超额收回部分绝对额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三)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按规定进行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由于种种原因,对

12、原欠贷款管理责任人已调离本行或者本系统而不能明确责任人的不良贷款,要重新明确和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重新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后,在下达落实或者清收任务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些,但对这些不良贷款的落实或者清收的处理,仍比照前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对原欠贷款进行清理和落实责任人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宽严相济.一般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支行确定,支行无法确定或复杂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大小,分权限由本行职职部门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计算所得的绝对额,均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非全额赔偿:1 万元以下(含 1 万

13、元),按本息的 8-10赔偿;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按本息的 3-5%赔偿;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按本息的 2-4赔偿;10 万元至 30 万元(含 30 万元),按本息的 1-1.5%赔偿;3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按本息的 0。81.2%赔偿;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按本息的 0。4-0。8%赔偿;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按本息的 0。1-0.2%赔偿;300 万元以上,按本息的 0.1赔偿.非全额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元。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非全额赔偿中,对原欠不良贷款中须实施赔偿的贷

14、款,从未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之月的第四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从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之月的第四个月起,或贷款未逾期但利息积欠,从次年初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责任不良贷款非全额赔偿部分绝对额的计算:责任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责任不良贷款比例=责任贷款+应收未收利息非全额赔偿绝对额=(责任不良贷款比例核定比例)(责任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第六章扣款和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通过扣收贷款管理责任人赔偿的款项来补偿.赔偿收入,确定不予退还的,赔偿款项直接抵冲不良贷款和相应贷款利息。其他无法收回和抵偿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管理。第三

15、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赔偿款项由职能部门下达核准书由所在支行组织收取。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从工资和奖金中按月扣收。从工资和奖金中扣收的,原则上要保证其最低生活费,按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已实行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扣收的款项,应当按照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时间长短予以一定比例退还:(一)从扣款之月起,在 1 年(含 1 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全部退还。(二)从扣款之月起,在 2 年(含 2 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退还 90。(三)从扣款之月起,在 3 年(含 3 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

16、者降到规定比例的,退还 70%。(四)从扣款之月起,在4 年(含4 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退还 50。(五)从扣款之月起,超过 4 年未能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不予退还.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报经贷审会讨论同意,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一经查实,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当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消其过错的,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

17、处理:(一)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二)停职下岗清非;(三)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四)记过或者记大过;(五)降低行政职务;(六)撤销行政职务;(七)开除留用;(八)开除;(九)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职下岗清非:(一)新发放的贷款中,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 5个百分点以上的;(二)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三)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四)应赔偿款项达到最高限额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第七章奖励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原欠不良贷款(不生息

18、贷款)收回任务的,应当按照有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同时达到当年无“三违贷款、当年管理的贷款日均余额达到本行规定限额以上、当年无发生扣款记录要求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八章特别条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信贷人员由本行实行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下级行提出,报经上级行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确认。本行职能部门仅行使否决权,不得干预下级行的正常工作。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对所有贷款管理责任人按不生息贷款和生息贷款分别建立台账后,本行职能部门应确定专人,按分级管理的要求逐人建立贷款管理责任档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为了防止部分信贷人员由此产生的惜贷、恐贷现象,若在支行存贷规模充足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条件、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客户应贷不贷、拒之门外的,一经发现,本行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该信贷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并调离信贷岗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对本办法的执行中实施监督、处理的最后仲裁机构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负责解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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