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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险与第二者责任险的区别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 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 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 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2.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
2、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 限额内给予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全国统一为 12.2万元。3.费率的厘定不同。“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 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 盈利、不亏损为目的。4.二者赔偿
3、责任限额及范围不同商业三责险的总项责任限额不等,并且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 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而且设有免赔率与免赔额。对精神损害赔偿上,二者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 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 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商业三责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 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 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诉讼费的承担上,二者也完全不同,商业三责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涉诉所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
4、赔付,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5.二者保险人在追偿权上存在不同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 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因为投保人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 于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合法有偿地转嫁于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 的话,则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驰,该险种存在的法律价值也将丧失。但交强险中却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 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 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5、。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 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 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 自有其合理性。6 二者保险人在诉讼地位上的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因此,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同 时起诉保险人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虽然未起诉保险人,但赔偿义 务人应诉
6、后请求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同意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 当允许,并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 审查时应当告知其起诉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并释明法律 后果。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方 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系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而交强险则不同,条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后,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赔偿的,保险人未按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
7、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 加诉讼。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该条例的规 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 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 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商业三责险 的,则列保险人为被告。全国 2009 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
8、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7 条、第 18 条的 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 1 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 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 1 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 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9、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5 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1 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 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 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10、否定了法释20017 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2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 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 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 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 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 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
11、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 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 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 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 20 年;(2)残疾赔偿金(60 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 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20 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 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
12、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的 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5 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 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 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6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
13、见确定相应 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 质。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 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
14、制残疾辅助器 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5 一 10 年。(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 7 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 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 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 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 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1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下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 20 年;(2)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上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 X(20 年一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 周岁以上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5 年。(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 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
16、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 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 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 算至 16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 周岁以上的按照 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1 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二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计算,II 级的减 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18 岁一年龄):2 被扶养人生
17、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二伤残等级(1 级的按100%计算,11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 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 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的减 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20 年一增加岁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 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的减 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
18、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5 年。(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9 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
19、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 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米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 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 则。(六)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 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1 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 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20、计算;护理人员 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 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 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 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 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 用 5 一 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
21、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 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 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 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七)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 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
22、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 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 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 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 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 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 该固
23、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 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 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2 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 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 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 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
24、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 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3 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 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 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 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
25、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4 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确定。(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 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 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2009 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关于印发 2009 年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 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
26、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 2008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 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5 月 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附件:2008 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doc(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 目参照标准)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008 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 准)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 元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5158 元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258 元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072 元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146 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 元7、住宿费人/天:150 元附:浙江省 2008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74 元2、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349 元3、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65 元4、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442 元5、浙江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2979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