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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已投保第三者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注意事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X 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无责任修改于
2、 2008 年 5 月 1 日施行)。“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事故方应先由第三者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方进行赔偿。根据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X 围内予以赔偿。有第三者交强险的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或人或物)有损失,如果机动车辆有事故责任,因该车辆造成的第三者的各种损失,不管双方责任的大小,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交强险限额不足赔偿的部分,再按双方赔偿大小进行赔偿。例如,2007 年,甲机动车与乙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乙机动车的驾驶员死亡,经交警队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乙车驾驶员系城镇居民,无需供养人,事故发生地为 XXXX,事故双方也均为 XX 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的规定,乙方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丧葬费 11000 元(取整)、死亡赔偿金240000 元,合计:251000 元。按照以上规定,即使乙方也负 50%的责任,但保险公司不管双方责任的大小,先支付 50000 元的死亡伤残第三者交强险保险金,剩余的 201000元,再由甲方承担 50%的责任,即 100500 元。而不是直接由甲方在 251000 元的基础上,承担50
4、%的责任,即 125500。对于甲方应承担赔偿款,待甲方实际支付后,通过该车的第三者商业险进行理赔。该条实际上,让受伤方(即事故第三者)的实际赔偿数额要大于按责任比计算的赔偿数。第二、交强险的保险限额问题。因新的第三者交强险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实行,这样就存在 2008 年 2 月以前投的强制险,但事故却发生在 2008 年 2 月后,交强险是按旧版的赔偿还是新版的赔偿。根据保监发(2008)2号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 版)从 2008 年 2 月 1 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 2008 年 2 月 1 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 2008 年 2 月 1
5、 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 2008 年 2 月 1 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新旧版交强险1/26 6 座以下家庭自用汽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车交强险保费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旧版交强险旧版交强险新版交强险新版交强险1050 元/年950 元/年6 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 元12.2 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故中有责任有责任的赔偿限的赔偿限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 元额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 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故中无责任无责任的赔偿限的赔偿限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 元额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 元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