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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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0 年 1 月 17 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母婴保健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2、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母婴保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五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须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有关健康状况的询问,接受并配合检查。医务人员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保护接受检查人员的个人隐私。第七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或者减少。第八条 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减免其婚前医学检查费。减免检查费的范围、对象和减免费用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男女双方在申请

3、结婚登记时,须出具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未出具有关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保存 2 年。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提供保健服务。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改善产科条件,加强产科管理,完善产时监护制度。第十三条 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镇)开展产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医学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但医疗保1健机构怀疑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遗传性疾病需要确诊的,

4、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十五条 提倡孕妇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审批合格的接生员实行消毒接生。从事接生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对高危孕妇应当实行重点监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接生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负责新生儿出生缺陷疾病的筛查和监测工作。筛查和监测的项目及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七条 新生儿出生 15 日内,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卡,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依法收养的婴儿除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儿建立健康档案

5、和填写保健手册,提供保健服务。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十八条 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设有产科床位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实行母亲和婴儿同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和推销活动。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办托儿所或者幼儿园,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从事婴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6、明。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和其他疾病不宜从事保教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调离。第二十二条 婴幼儿入托或者入园,应当持有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没有健康证明的,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得接纳其入托或者入园。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的婴幼儿,传染期内不得进入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第二十四条 保教人员和入托入园婴幼儿的健康检查和定期体检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条例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7、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颁发证件均须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和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和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中,开2展医疗活动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成为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单位。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所应当承担母婴保健工作,接受乡镇卫生机构管理。第二十九条 从事接生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接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组织报告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新生儿出生

8、缺陷的情况。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禁止安排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推广母婴保健技术,均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三十二条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产前诊断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9、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60 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所有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必须立卷存档,禁止伪造、涂改和销毁。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和器械,并处以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

10、执业证书;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出具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婚姻登记机关为无婚前医学

11、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托幼机构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婴幼儿保教人员,或者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和患有其他疾病不宜从事保教工作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调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3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或者领取有关证件

12、,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批准或者发放证件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围绕生育、不育、节育开展有关的妇幼保健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 年 1 月 18 日4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编辑技巧

13、分享:编辑技巧分享:技巧技巧 1 1:目标定位:目标定位如果知道了要定位的目标,那么利用“定位目标”就是最快的方法,例如要定位到第n 页,第 n 节,第 n 行。操作方法:操作方法:单击菜单“编辑”“查找与替换”对话框,Word 默认切换到“定位”选项卡,选择左侧“定位目标”列表框中的一项,在右侧的“输入页号”文本框中设定用户要寻找的具体目标,然后单击“定位”按钮,光标就到了目标位置。技巧技巧 2 2:即点即输:即点即输用户在文档的空白区域输入内容时,通常会按回车键或空格键使光标到达想要的位置,但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导致出现排版问题而不断修改文档,此时就可以使用即点即输功能。操作方法:操作方法:在空白区域的任意处双击鼠标左键,光标便可快速定位在双击位置。使用此技巧的前提是要先开启这个功能,否则无效。大家可以按照下图所示打开这个功能:打开 word选项在高级选项里勾选“启用即点输入”最后点击确认即可实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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