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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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印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案例一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

2、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体现的是物的归属关系。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3。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

3、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4.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案例二 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

4、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嗣后,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但没有给予补偿.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思考:(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2)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 沈某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所有权,即支配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本案中,沈某经批准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

5、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是一件好事。在法律上,他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权利,体现的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种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其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因此是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同的所有权地位平等,依法受到平等保护,不得歧视私人所有权.因此,私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2。 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也应当参照征收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电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

6、电力器材予以接收,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电网改造中,使其成为国家农网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依照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私人所有的动产,但须给予足额补偿.尽管县电力公司接受沈某的电力线路不是征收,但确实是将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未予补偿而接收,是国有企业公然侵占私人所有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违反物权法关于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对此,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损失,是完全有道理的。电力公司不满足其请求,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正当诉求,判决电力公司承担补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案例三

7、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权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思考:(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解析:1。没有.在本案李某和易某的交易行为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而买卖房屋的所有权才是物权行为

8、。原因行为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而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但是,李某将房屋和房产权证都交给易某后,易某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易某尽管占有了这个房子,也使用了三年,但是他还是没有取得这栋房子的所有权。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因为法律仍然承认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2。处理这个案件,还要看法官如何裁量。由于没有所有权的转移,可以让登记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责令易某进行登记,使其取得所有权。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9、想要解除合同存在障碍;同时,李某的行为具有恶意,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因此,依照后一种思路裁判,更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案例四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能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甲村所有。乙村上诉后,丙村持该土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所有。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错误,提出抗诉。思考:(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什么?(2)证明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证据是什么?(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如何表现?(4)对所有权应当用何种方法进行保护?(5)法

10、院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错误?解析:1. 所有权权属争议。在本案中,丙村拥有狗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并不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管领行为而丧失,仍然享有所有权.本案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是所有权权属争议.2.所有权权属的基本证据,应当是物权登记簿上的记载,由于历史原因,本案争执的物权没有登记,丙村证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就是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据力应当肯定.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既有积极权能,即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有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在甲村和乙村争执这个所有权的时候,丙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

11、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确权,是完全正当的。这就是所有权消极权能的体现。4。对所有权进行保护,包括确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丙村行使的所有权保护方法是确权请求权。 5。 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是,丙村在本案中,对于甲村和乙村的争议享有独立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参加已经发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院必须准许,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原、被告争执的标的主张权利。法院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是一个严

12、重的程序错误,因此,没有能够保护好丙村的所有权。当然,对于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检察院可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其实体判决为由提出抗诉。对此,法院应当在再审中纠正错误.案例五王华与李爱在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伸约60厘米处安装了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 王华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王华认为,住宅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延伸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侵害了全体业主

13、的合法权益,请求李爱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思考:(1)王华和李爱之间的纠纷属于何种纠纷?(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3)李爱的行为违反了哪些业主的义务?(4)对王华的诉讼请求法官应否支持?解析:1. 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在本案中,王华和李爱都居住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他们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负担共有的义务,其中义务之一,就是不得侵占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共同

14、利益,也涉及各个业主的个人利益。3.李爱占有楼道中的公共空间,用防盗门的方式将公共楼道封为自己单独使用的空间,违反了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侵占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侵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法官审理本案,应当以物权法第72条为根据,确认李爱的行为违反法律,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使王华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受到限制,应当判决李爱承担拆除防盗门,将楼道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案例六贾某和王某住宅东西相邻。贾某院中有一棵百年古树,根系延伸到王某房屋地基下,将王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王某要求贾某砍掉古树,贾某不同意;要求切断树根,贾某仍

15、然不同意。王某诉请法院判决贾某切断树根,不得影响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思考:(1)双方当事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纠纷?(2)贾某和王某之间的纠纷是如何体现相邻关系的实质的?(3)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相邻关系的种类是什么?(4)处理这类相邻关系争议的具体规则是什么?解析:1.贾某和王某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2.贾某和王某相邻而居,不动产相毗邻,当然构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方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以保证其不动产物权的行使。贾某的古树根系越界,如果不妨害对方的权利行使,相邻他方应当给予方便,予以容忍。这就是相邻权的实质。但是,根系越界达到严重程度,并且造成了对方的损害,超出了应当容忍的程度,那就

16、不是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而是构成了对相邻他方的权利侵害.3。本案涉及相邻关系是越界枝桠根系的问题。4.本案涉及到的这种相邻关系,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第85条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处理相邻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当地习惯.本案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栽培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距离,以预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入对方土地.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系或者枝桠越界,如果不影响他人的,相邻另一方应当容忍;如果影响他人生活和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竹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刈除越界的根系和枝桠;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拒绝刈除,相邻他方有权刈除越界的根系、枝桠,如果刈除根枝花费过大,则有权请求赔偿。超越地界在他方

17、土地上种植的竹木,应依法归他方所有,种植人无权取得该竹木的所有权。相邻一方越界的树木枝桠结有果实,该果实归树木所有人所有.越界枝桠结有的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则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但如果邻地是公地的,不适用这一规则。案例七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妻共有房屋5间,一直由李和宋共同居住,宋居东二间,李居西三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均由李居住。李未经宋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宋得知后要求析产,李不同意并否认宋为其继母。宋诉请法院析产、确权,制裁李的侵权行为。思考:(1)本案争议的房产中,宋某应当享有多少单独所有权?(2)作为宋某和李某共有的房产应当是多少?是依据何

18、种原因取得的共有权?(3)李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 宋某应当享有2。5间房单独所有权.2全部5间房均为宋某与李父共同共有财产,宋作为李父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份额,5间房应当先分出一半归宋所有;其余一半为李父的遗产,由宋与李某继承。3.李某未经主要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将全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个人所有,侵害了宋某的共有权,应当撤销这一登记,按上述析产方法重新分割.4.分析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第一,在本案中,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宋某与李父共同生活期间,该5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一部分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李某不是这

19、一财产的权利主体。在李父死后没有进行析产,由宋某和李某共同使用,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其中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后一个共同共有关系,宋某和李某为共同共有人。第二,李某在宋某出国期间,将全部共有财产变更登记,据为己有,违反了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决定的原则,构成了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在李某侵占全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宋某提出析产的请求,终止共同共有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是应当支持的。第四,在确定分割这一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应当弄清这一共同共有财产形成的状况,确定分割财产的基础。该5间房屋为宋某和李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李父

20、死亡时,该5间房应先分割2。5间归宋某所有,另外2.5间房由宋某与李某继承。双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平均分割,因而每人可分得1。25间房.按照这样的共同财产形成的基础,实际上宋某可分得3。75间房,李某只能分得1。25间房。案例八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思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3)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4)村委会提出的吸引投资、涉及全村利益的调

21、整承包地的理由是否成立? 解析:1.本案中,乔某取得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是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2.乔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受到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的保护,取得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和依法流转权,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这些权利,即使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也不能侵害这些权利。3。村委会是土地所有权人,其所有的土地在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必须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履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义务、依照约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4.村委会收回乔某承包鱼塘的理由是,将其交给能够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以增加全村村民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这都不是收回承包鱼塘的正当理由,不能因此而收回承包地。乔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支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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