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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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案例一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拘留。发生争吵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情愿将该羊送回,但主见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恳求薛某返还财产。思索:(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全部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全部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全部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全部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全部权,乔某是权利人,

2、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损害其全部权的义务,构成了全部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全部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损害的义务。从这两个全部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表达的是物的归属关系。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全部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3.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损害了薛某的全部权。对于一个损害全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纳了强行扣

3、押乔某全部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损害了乔某的全部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忽略行为,是他违背了对别人的全部权不得损害的义务,具有过失。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有意违背对别人的全部权不得损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4.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根据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复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案例二 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置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消费生活用电问题。嗣

4、后,县电力公司在进展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置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干脆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但没有赐予补偿。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回绝,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全部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思索:(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2)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 沈某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全部权,即支配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应当依法予以爱护。在本案中,沈某经批准后,自筹资金购置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消费生活用电问题,是一件

5、好事。在法律上,他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权利,表达的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应当依法予以爱护。这种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支配的物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全部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其全部权主体是个人,因此是私人全部权。同等爱护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根本原则,国家全部权、集体全部权和私人全部权同等爱护,不同的全部权地位同等,依法受到同等爱护,不得卑视私人全部权。因此,私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完好的全部权,具有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权能。2. 私人全部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的行为。也应当参照征收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县电力公司在进展农电网改造中,对沈某购置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干脆用于该

6、村的农电网改造中,使其成为国家农网的组成局部,但却没有赐予任何补偿。按照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可以征收私人全部的动产,但须赐予足额补偿。尽管县电力公司承受沈某的电力线路不是征收,但的确是将私人全部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未予补偿而接收,是国有企业公然侵占私人全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违背物权法关于爱护私人全部权的规定。对此,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损失,是完全有道理的。电力公司不满意其恳求,沈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全部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正值诉求,判决电力公司担当补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案例三 李某将自己全部的房屋一套卖给

7、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担当。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权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始终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恳求。思索:(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全部权转移了吗?(2)假如房屋全部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恳求退钱、退房吗?(3)假如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解析:1.没有。在本案李某和易某的交易行为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而买卖房屋的全部权才是物权行为。缘由行为是房屋买卖合同,法

8、律后果是房屋全部权的转移。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因此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但是,李某将房屋和房产权证都交给易某后,易某没有进展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全部权转移的后果,易某尽管占有了这个房子,也运用了三年,但是他还是没有获得这栋房子的全部权。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因为法律仍旧成认其为该房屋的全部权人。2.处理这个案件,还要看法官如何裁量。由于没有全部权的转移,可以让登记的权利人行使全部权,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责令易某进展登记,使其获得全部权。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想要解除合同存在障碍;同时,

9、李某的行为具有恶意,应当受到法律的指责,因此,按照后一种思路裁判,更符合民法的根本精神。案例四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能岭土地及山林的全部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甲村全部。乙村上诉后,丙村持该土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全部权,要求参与诉讼,主见权利。二审法院回绝丙村参与诉讼,判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全部。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错误,提出抗诉。思索:(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什么?(2)证明全部权归属的根本证据是什么?(3)不动产全部权的权能如何表现?(4)对全部权应当用何种方法进展爱护?(5)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错误解析:

10、1. 全部权权属争议。在本案中,丙村拥有狗能岭土地和山林的全部权,并不因为没有详细施行管领行为而丢失,仍旧享有全部权。本案当事人对土地的全部权归属发生争议,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是全部权权属争议。2.全部权权属的根本证据,应当是物权登记簿上的记载,由于历史缘由,本案争吵的物权没有登记,丙村证明自己享有全部权的证据就是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据力应当确定。3.不动产全部权的权能既有主动权能,即对全部物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权能,也有爱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的消极权能。在甲村和乙村争吵这个全部权的时候,丙村可以供应证据,证明自己所拥有的全部权,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见权利,要求确权,是完

11、全正值的。这就是全部权消极权能的表达。4.对全部权进展爱护,包括确权恳求权、返复原物恳求权、解除妨害恳求权、复原原状恳求权以及赔偿损失恳求权。丙村行使的全部权爱护方法是确权恳求权。 5. 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是,丙村在本案中,对于甲村和乙村的争议享有独立恳求权,是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恳求参与已经发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院必需准许,因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的恳求权,是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原、被告争吵的标的主见权利。法院不准许丙村参与诉讼,是一个严峻的程序错误,因此,没有可以爱

12、护好丙村的全部权。当然,对于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检察院可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其实体判决为由提出抗诉。对此,法院应当在再审中订正错误。案例五王华与李爱在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处安装了防盗门。该防盗门间隔 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峻影响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 王华曾屡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睬。王华认为,住宅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局部,李爱通过向外延长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局部的范围,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恳求李爱担当解除

13、阻碍、复原原状的责任。思索:(1)王华和李爱之间的纠纷属于何种纠纷?(2)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权利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3)李爱的行为违背了哪些业主的义务?(4)对王华的诉讼恳求法官应否支持?解析:1. 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2.在本案中,王华和李爱都居住在区分全部的建筑物中,他们对自己的专有部共享有全部权,即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受别人干预。对共有部共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共享有共有的权利,负担共有的义务,其中义务之一,就是不得侵占共有局部。区分全部建筑物的共有局部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涉及各个业主的个人利

14、益。3.李爱占有楼道中的公共空间,用防盗门的方式将公共楼道封为自己单独运用的空间,违背了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侵占了建筑物的共有局部,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损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4.法官审理本案,应当以物权法第72条为根据,确认李爱的行为违背法律,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使王华对共有局部的运用受到限制,应当判决李爱担当撤除防盗门,将楼道复原原状的民事责任。案例六贾某和王某住宅东西相邻。贾某院中有一棵百年古树,根系延长到王某房屋地基下,将王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身平安。王某要求贾某砍掉古树,贾某不同意;要求切断树根,贾某仍旧不同意。王某诉请法院判决贾

15、某切断树根,不得影响自己的人身、财产平安。思索:(1)双方当事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纠纷?(2)贾某和王某之间的纠纷是如何表达相邻关系的本质的?(3)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相邻关系的种类是什么?(4)处理这类相邻关系争议的详细规则是什么?解析:1.贾某和王某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2.贾某和王某相邻而居,不动产相毗邻,当然构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本质,是相邻方赐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其不动产物权的行使。贾某的古树根系越界,假如不妨害对方的权利行使,相邻他方应当赐予便利,予以容忍。这就是相邻权的本质。但是,根系越界到达严峻程度,并且造成了对方的损害,超出了应当容忍的程度,那就不是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而是

16、构成了对相邻他方的权利损害。3.本案涉及相邻关系是越界枝桠根系的问题。4.本案涉及到的这种相邻关系,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第85条规定了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处理相邻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当地习惯。本案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栽培竹木时,应与地界限保持适当间隔 ,以预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入对方土地。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系或者枝桠越界,假如不影响别人的,相邻另一方应当容忍;假如影响别人生活和消费的,他方有权恳求竹木全部人或管理人刈除越界的根系和枝桠;假如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回绝刈除,相邻他方有权刈除越界的根系、枝桠,假如刈除根枝花费过大,则有权恳求赔偿。超越地界在他方土地上种植的竹木,应依法归

17、他方全部,种植人无权获得该竹木的全部权。相邻一方越界的树木枝桠结有果实,该果实归树木全部人全部。越界枝桠结有的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则属于邻地全部人全部,但假如邻地是公地的,不适用这一规则。案例七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妻共有房屋5间,始终由李和宋共同居住,宋居东二间,李居西三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均由李居住。李未经宋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全部。宋得知后要求析产,李不同意并否认宋为其继母。宋诉请法院析产、确权,制裁李的侵权行为。思索:(1)本案争议的房产中,宋某应当享有多少单独全部权?(2)作为宋某和李某共有的房产应当是多少?是根据何种缘由获得的共有权?(3)

18、李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 宋某应当享有2.5间房单独全部权。2全部5间房均为宋某与李父共同共有财产,宋作为李父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份额,5间房应领先分出一半归宋全部;其余一半为李父的遗产,由宋与李某继承。3.李某未经主要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将全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个人全部,损害了宋某的共有权,应当撤销这一登记,按上述析产方法重新分割。4.分析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第一,在本案中,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宋某与李父共同生活期间,该5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一局部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李某不是这一财产的权利主体。在李父死

19、后没有进展析产,由宋某和李某共同运用,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其中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后一个共同共有关系,宋某和李某为共同共有人。第二,李某在宋某出国期间,将全部共有财产变更登记,据为己有,违背了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必需经过全体共有人一样确定的原则,构成了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权的损害,应当担当侵权责任。第三,在李某侵占全部共同财产的状况下,宋某提出析产的恳求,终止共同共有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是应当支持的。第四,在确定分割这一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应当弄清这一共同共有财产形成的状况,确定分割财产的根底。该5间房屋为宋某和李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李父死亡时,该5间房应先分割2

20、.5间归宋某全部,另外2.5间房由宋某与李某继承。双方同为第一依次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平均分割,因此每人可分得1.25间房。根据这样的共同财产形成的根底,事实上宋某可分得3.75间房,李某只能分得1.25间房。案例八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为由,对承包地进展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院爱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思索:(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3)土地全部权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4)村委会提出的吸引投资、涉及全村利益的调整承包地的理由是否成立?

21、解析:1.本案中,乔某获得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获得的,是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2.乔某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受到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的爱护,获得对承包地的占有、运用、收益权和依法流转权,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任何人都不得损害这些权利,即使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也不能损害这些权利。3.村委会是土地全部权人,其全部的土地在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必需敬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履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敬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消费经营自主权的义务、按照约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供应消费技术信息效劳的义务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根底设施建立的义务,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4.村委会收回乔某承包鱼塘的理由是,将其交给可以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以增加全村村民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这都不是收回承包鱼塘的正值理由,不能因此而收回承包地。乔某据此向法院起诉,恳求法院判决爱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正值理由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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