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1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411预付式消费管理办 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 场秩序,切实维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 机构”)及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 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 等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
2、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法人或者自然人依规设立,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激发科学兴趣、 发展科技特长、提升科学素质、培养人文情怀为目的,有 计划、有组织地持续开展机器人、编程和科学实验等科技 培训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学员,是指在培训机构接受科技类校外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 理由拒绝退回预付资金的、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 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 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七条(宣传)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
3、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提示预付费风险,依 法为学员维护合法权益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第十八条(信息安全)在预付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 部门、培训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个人信息严 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一经发 现,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十九条(其他)面向学龄前儿童(3-6岁)及普通 高中生举办科技培训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其他)对与预付资金有关的其他内容,本 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依照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各培
4、训机构应对照本办法要求规范收费,不符合本 办法要求的要对标整改。在本办法实施6个月后仍不能完 成整改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附件2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 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 例,维护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护科技类校外 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 起草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 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
5、教 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精神和要 求,市领导组织召开了市“双减”专班调度会,研究了科 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确定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 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2022年6月1日,新制订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条例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 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 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 付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20
6、22年12月28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 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印发,要求各地要 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培训机构,明确相应主 管部门,并就加强收费管理和强化预收费监管提出了具体 要求和措施。依据国家、地方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 理文件,参照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相关 管理办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本办法。二、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 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
7、育阶段学生作 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 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国家和本 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三、起草过程2022年4月至7月期间,收集梳理了国家、地方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文件,通过问卷、实地调研和在线 访谈等多种形式,了解了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有关情 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初稿。 2022年7月以来,以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多次征求相关委 办局、各区科委(科信局)、部分银行、科技类培训机构和 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两轮书面征求相关委办局、各区科委(科信局)意见,完善形成本办法。四、主要内容办法共计22条,主要内容
8、如下:(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提出了项目清单目录;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定义(二)明确了科技类培训机构备案、服务合同和信息公 示的具体要求。(三)规定了培训收退费办法、退费纠纷处理办法,明 确了培训费使用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四)规定实行预付资金全额监管制度,明确了预付资 金存管和支取的具体方式。(五)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管理职责以 及实施监管和处罚的方法与措施。(六)明确了协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辍行责任。(七)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宣传和保证学员信息安全的具 体要求。(A)明确了面向学龄前儿童(3-6岁)及普通高中生 举办科技培训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九)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时间及整改期
9、限。的法定监护人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合同、预先支付培 训服务费后,培训机构再按照合同约定为学员提供培训服 务的消费模式,即“先付费后服务”。学员的法定监护人预 先支付的培训服务费全部纳入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第四条(备案)培训机构应在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以下材料,并及时更新备案材料信息。(一)培训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址、培训场所地址,培训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 人,联系方式;(二)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 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 议;(三)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 等);(四)培训服务合同文本;(五)预收资
10、金累计金额及剩余余额(每季度更新一 次);(六)学员总数(每季度更新一次)。学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 系统查询已备案培训机构的部分备案信息,包括:培训机 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 租期、经营场所性质、备案时间、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 信息。第五条(服务合同)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前提 下,培训机构与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坚持自愿、平等、 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一份培训服务合同 限一个培训服务项目,合同需包含下列内容:(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 量、质量,以收费标准、扣费方式;(三)培
11、训机构专用存管账户信息,法定监护人预支 付金额、支付方式;(四)培训机构的履约保证措施和履行期限;(五)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六)风险提示;(七)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 式;(A)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付资金的处理方 式;(九)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十)挂失、补办、转让方式;(十一)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培训机构应完整使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印发 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 订版);不得在培训开始前1个月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 服务合同签订前,培训机构应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逐条解 释合同条款,就培
12、训内容、收费、退费等重要条款做重点解释,并签订知晓确认书。第六条(信息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 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收资金专用存 管账户、退费办法、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 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 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培训收费)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服务合同的约 定保持一致。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 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 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出具 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
13、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的法定监护 人索要消费凭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培训 机构不得以任何第三方名义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开具消费 凭证。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 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摊派费用或 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不得向 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捆绑信贷服务。第八条(培训费使用和查询)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服 务费应首先用于保障培训服务正常实施、履行合同和员工 劳动合同等正常经营活动。培训机构应为学员制定明确的 培训计划并在合同中约定确认,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内容 和相应的课时。培训机构应为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提供培训 服务费使用情况、培训
14、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实 时、准确、便捷查询服务。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 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 信等方式告知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并在培训场所、网页的 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第九条(存管方式)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 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 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培训机构应选择北京辖内的一家商 业银行作为预收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唯一 的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并报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培训 业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专用存管 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培训服务费,全部培训服务费应直接 进入专用存管账户
15、。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支付现金的,培训 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服务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告知存管银行。培训机构应同步向存 管银行提供学员姓名、培训项目、培训计划、对方交易账 号等交易相关信息。培训机构应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管 要求,主动报送或授权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帐户、 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第十条(支取方式)存管资金按授课进度进行支取, 培训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一种存管资金支取方式:(一)一课一结:每次授课完成后,完成存管资金支 取。支取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支取金额二存管资金总额+总 课时数X每次授课的课时数。本方式不适用于按周期收费 的资金支取。(二)一月一结:每
16、完成一个月授课后,按已完成时 间占总时间周期比例,或本月已完成课时占总课时比例, 支取相应比例的存管资金。存管银行每次向培训机构拨付当期存管资金,应当是 在培训机构完成规定授课进度,并经学员的法定监护人确 认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培训机构在完成规定进度培 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学员的法定监 护人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并通知存管银行,在培训 双方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拨付相关存管资 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且未提出 异议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第十一条(退费办法)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 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并
17、按以下要 求办理退费:(一)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在缴付培训服务费7个工作 日内,学员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的 法定监护人要求退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 培训服务费;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因购买培训获得的赠品或 者赠送的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或者支付相应的价 款。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在缴付培训服务费7个工作日内学 员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 员的法定监护人行使无条件解约权。(二)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学员的培训资料的 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 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培训机构出 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协商,由学员
18、承担。学员因培训需 要向培训机构购买的培训用器材及耗材,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退回或者支付相应的价款,如已使用或拆封不予以退回 及退款。(三)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在缴付培训服务费7个工作日 后,学员尚未接受培训服务前申请退费,培训机构可以要 求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 培训费用总额的10%;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在学员接受培训服 务后申请退费,培训机构可以按已完成课时(或周期)的 比例扣除相应培训费用,并可以要求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支 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未上课时(或周期)剩 余培训费用的10%o(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学员的法定监护人要求退费 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
19、性退回培训服务费余 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的法定监护 人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1 .培训机构未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的;2 .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由于培训机构原因导致退费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案 退回培训服务费余额。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 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学员的法定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 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法定监护人的合理 诉求。双方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 决:(一)学员的法定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20、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 解;(三)向市行政服务中心12345热线进行投诉,后由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协调解决;(四)根据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日常监管)线上培训机构由市科技行政部 门监管,线下培训机构由属地科技行政部门监管。科技行 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预收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培训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 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培训机构应当配合科技行政部 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
21、阻挠。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对培训机构结合培训质量和信用评价等实施差异化 监管。属地科技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科技行政 部门提供本区预收资金的监管情况。依据风险程度,科技 行政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第十四条(协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为培训机构备案、学员的法定监 护人查询培训机构信息等提供便利;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 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资金存管信息与科技行政部门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 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 存管工作。公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 作。第十五条(银行责任)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 付资金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常态化监测,并在培训机 构的授权下,及时向科技行政部门推送有关资金监管帐 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如培训机构存在不 配合预付资金监管的情况,存管银行应及时向科技行政部 门通报。存管银行应保障学员预付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侵 占、挪用;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第十六条(处罚)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 例,培训机构如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的、故意拖延或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