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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政府、泰安 高新区及泰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管理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 全生产约谈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 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 区、泰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市级管辖企业负责 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 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 作制度。第三条 各县(市、
2、区)、泰安高新区及泰山景区管 辖区域、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领 域)以及市级管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或超出进度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性质恶劣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 的;(六)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七)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八)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 事故隐患或严重问题,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 患久拖不改的;(九)
3、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 效治理的;(十)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十一)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约谈事项涉及行业(领域) 分管副主任(以下简称分管副主任)签发;对市直部门分管 负责同志和市级管辖企业负责人的约谈通知,可报请市安委 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第五条 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及 泰山景区管委会、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 或授权分管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 加。第六条 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及 泰山景区
4、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 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需要约谈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级管辖企业负责 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主任、 分管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七条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汇报相 关工作情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措施。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 单位应按照纪要进行落实。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及泰山景 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