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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县安委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约谈有关乡镇、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
2、度接受约谈:(一)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二)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三)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四)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五)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七)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
3、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十一)年度内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二)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十四)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分管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县组织人事、监察、安监等部门为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
4、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其业务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约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进行。第五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三)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五)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六)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签名后存档。第六条约谈的处理决定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
5、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一)诫勉;(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三)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第八条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县安委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约谈有关乡镇、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一)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二)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7、;(三)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四)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五)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七)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
8、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十一)年度内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二)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十四)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分管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县组织人事、监察、安监等部门为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其业务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约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进行。第五条约谈按以下程序
9、进行:(一)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三)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五)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六)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签名后存档。第六条约谈的处理决定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一)诫勉;(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三)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第八条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