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师《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明朝的法律制度拓展资源明初“重典治国”与朱元璋法律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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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师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拓展资源明初“重典治国”与朱元璋法律思想明初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的统一体。杨鹤皋 著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中认为,明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 的措施,包括下令农民归耕、实行屯田、改善手工业工人的地位和设立“预备仓”等。但是,由于封建专制统 治的强化,封建赋役的恢复和负担的不均,而豪强地主又把赋役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官吏更如狼似虎欺压人 民,这就激起愤怒,不断爆发武装的反抗斗争。明初农民起义的频繁是历史上各封建王朝开国以后没有遇到过 的,构成了对刚刚建立起来的朱明王朝的严重

2、威胁。同时,在新的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之间的矛盾在酝酿 和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明太祖将封建法制视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恢复和巩固封建社会秩序的根本,是建国 之初首要加紧的工作。作者认为朱元璋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以重典治国;第二,立法“当适时宜”; 第三,立法务求公平;第四,法须划一,简明。 杨一凡著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一书中指出朱元璋的重典之治是从严密法网和法外用刑两个方面推行的。作者对大诰和大明律进行比 较分析,通过对洪武年间的三个基本法典即吴元年律令、洪武七年律和洪武三十年律诰的制定、沿革和量刑情 况的考察,认为前两个法典要比洪武三十年所颁大明律为重。进而又以三

3、十年律同唐律和元代法律比较, 使人认识到即使这个洪武年间在量刑上最轻的法典,也“较前代往往加重”。书中认为大诰峻令使洪武时 期的法律变得更加严酷,在明律和大诰峻令之外,朱元璋随时发布的各种诏令,有许多也具有峻今的性质, 其法律效力常常在律文之上,量刑也往往比律文加重,是明初重典之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作者又进 一步对明初法律的实施情况作了考析,反驳那种认为“由于朱元璋大搞法外用刑,明初无法制可言”的看法, 而认为洪武时期法律的实行情况是复杂而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对洪武三十一年间法令的变更情况及大量案例的 综合研究,指出在封建秩序相而稳定、正常的局势下,法律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实施。明初重典考一

4、书将明初的重典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太祖起兵到洪武建元为“军律并用”时期;第二阶段为开 国之初到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生之前,立法、用法极为严苛,但是较少法外用刑;第三阶段从洪武十三年到 洪武二十六年蓝玉案,为大搞法外用刑,大肆诛戮臣民时,期;第四阶段是把大诰条目列入诸条例,进一步 实现重刑法律化时期。作者认为朱元璋以严刑打击、消灭豪强地主,并把被豪强地主占有和隐瞒了的大量户口、 土地清查出来,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和缓和阶级矛盾.;利用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中央 集权制的强化也起了 定的作用。但是,重典政策作为极端专制主义的产物,本身是种残酷的、野蛮的手段, 它大大加紧

5、了对劳动人民的束缚和压迫,是一种维护旧的封建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解放的破坏力量,具有巨 大的消极作用。明初重典的历史作用是“收效一时,遗患无穷”。怀效锋也在明初重惩官吏赃罪浅论(载于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一文中从立法、司法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论述了朱元璋以律、诰为武器, 以严刑峻法和特别司法程序从重惩处官吏赃罪的刑事法思想和实践。文中指出:“官吏的经济犯罪再接损害了 封建王朝的利益,朱元璋既怕因阶级矛盾激化而被农民起义推翻,也不能容忍地主阶级内部异己力量羽毛日丰 威胁皇权,因此,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 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文中

6、在对比了唐明律处罚官吏赃罪的条款和大诰、铁榜等峻令后指出: 明初以大明律、大诰为主,辅之以铁榜等峻令和皇帝的诏谕,组成了重惩官吏赃罪的严密法网。 对于朱元璋重惩官吏赃罪的司法实践,文章归纳为以下四点:(1)对犯赃案件深挖深查:(2)皇亲国戚与公侯犯 赃加重处罚;(3)惩办与儆戒相结合;(4)借助民众力量惩治贪宫污吏。作者认为:明初重惩官吏赃罪收到了积 极的效果。首先是吏治得到整饬,从而为明朝前期的繁荣铺平了道路。其次,增加了国家的实力,有利于社会 经济的发展。作者同时也指出“重刑主义”的局限性,文中认为“重刑主义”只能收效于一时,不可能根治封 建社会肌体上官吏贪赃枉法的痛疾。肖光辉、黄晓明在明

7、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载于山东法学1994年第2期)一文中将朱元璋重典 治吏的主要措施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1)严惩贪墨之官,整饬吏治。官吏犯贪墨之赃主要有几种形式:监 守自盗,官吏受财,事后受财,在官时求索、借贷人财物,官吏家属求索、借贷,风宪官犯赃,官吏擅自科敛 财物;(2)严惩官吏的违犯、失职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此类犯罪包括:擅离职守,擅改法律,无故不朝参 公座,制书有违,任官辄自立碑等等;(3)严禁朋党与内外官交结,维护君主专制:(4)加强对官吏的考核 与监督,实行优陟劣舞。张帆在明初廉政特点之分析(载于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分析了明初在明 太祖朱元璋倡导下,所推行的惩贪倡廉的法制

8、建设:(1)强化监察:在中央机构中,撤御史台而以都察院替 之。在都察院系统以外,明初沿袭汉唐旧制,仍设给事中一职,用来约束杀胡惟庸废丞相制后地位飞速上升的 六部。在地方监察机构上,明初所形成的最大特色就是三套系统并存,提刑按察司,巡按御史以及中央巡抚共 同构成了同一地方上的三套监察体系,它们在机构.匕互不隶属,但在职能上又异曲同工,相辅相成,从而置全 国大小官吏于多层次的严密监察网之下。(2)重典治吏:重典之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诰相对 于大明律大大加重了量刑标准,凡贪墨之罪,不分轻重,不问首从,一律重刑处置,以达到严刑去贪暴之 目的;另一方面,大诰在五刑之外添设了许多惨无人道的刑罚。(

9、3)旌表廉吏:首先,统治者站在特殊 的地位反复地教导,劝勉官吏们从善从谏,而且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其次,通过严格的考课制度做到奖惩分 明赏罚有据,促其向善;再次,为了给廉政提供物质上的保障,明初还相应地试行了养廉之法。朱元璋的“重典治国”思想体系本身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姜晓萍在朱元璋法律意识二重性心理探析 (载于史学集刊1996年第2期)文中指出:透过朱元璋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不难发现朱元璋的法律意识 中存在十分明显的二重性,集中体现为既坚持以法立国,又大搞法外用刑;既助长恤刑、慎刑,乂大搞重典治 吏;既重视礼的教化作用,又强调法的威慑力。文中分析了传统文化、社会政治环境和个人心理对于朱元璋法 律意识的影响,指出朱元璋作为封建统治者举起儒家文化旗帜,在于标榜其统治的正统与合法,但是对于法家 思想中适合自己政治意图的部分,也改头换面地加以利用,正是由于对儒、法两家法律文化的兼容,从而构成 了他的法律思想中儒、法并存,时而矛盾对立,时而互为补充的特色。朱元璋认为明初政局有两大社会问题急 待整治,其一为法纪废弛、社会无序,其二为官贪吏奸、吏治腐败。上述对于明初政局的认识构成了朱元璋“治 乱世用重典”的心理基础。此外贫苦出身使朱元璋产生了重民恶吏的心理,开国皇帝的特殊身份使朱元璋肩负 拨乱反正与立法垂宪的双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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