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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 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关 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 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 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 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
2、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 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行 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 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 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 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其他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 领导担任,成员由
3、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六条 奖励、资助标准依据当年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 行,通常为: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 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人 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 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第七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 校期间(上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二)相应条件1、国家
4、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学院优秀学生甲等或等同于甲等 的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 出,被评为学生典型。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 年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排名20%(含)以前; 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勤奋,综合表现优良,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第八条学工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下达 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提出名额分配意见,经学校评 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 所分配
5、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第九条申报与评审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 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班级推荐。各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对申请学生的学 习成绩、道德品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 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二级学院。3、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 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拟定获国家奖助学金候选 人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在学生填写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中签 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和 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工部门。4、部门复审。学工部门对
6、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及材 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名单在全校予以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5、审批上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获国家奖助 学金人员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向全校予以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 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第四章奖助学金的发放第十条学校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 专项管理。根据下达我校的名额和预算资金,学校财务部门 按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获奖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或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2、学习态度不认真,不能正常完成当学年学业的;3、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 的;5、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第十二条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 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纪检 监察等部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现象,一经查实,将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或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