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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 学 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培养诚实守信、报 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 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 实施。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 费用开支,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 档,1档260
2、0元,2档3300元,3档4000元。第五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生活俭朴,自立自强,学年内经学院认定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 配下达至我院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总人数及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院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系。第四章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第八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并提交学 生
3、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及资助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班级 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及资助档次,班内公示2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审核、确定各班级推 荐的申报人名单及资助档次,系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 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评 审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家助学金资格把关、评 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后全院公示5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批准,报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 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国家助学金。第五章发放与管理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划拨资金后,由财 务处统一发放给学生。第十一条 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为解困型资助项目,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坚决杜 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 学金”的行为。各系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 生获得的助学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助学金发到学 生手中,需立即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不得因此滞留在 经办人或其他人手中。评选名单一旦确定,不允许更改、替 换。不允许1人顶名,多人均分。第十二条 学院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掩饰家 庭真实经济状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将追回 助学金并对相关学生及负责人进行严厉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