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自编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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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案例及参考答案.自然人甲、乙、丙、丁订立协议: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汽车 从事货品运送,共同管理。车买回来后,由甲驾驶,乙、丙、丁 负责装卸货品。某口,四人吃饭饮酒后,仍由甲开车,途中甲 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损坏,所运价值8万元的货品所 有损失。货主向四人索赔时,乙、丙、丁均称车祸是由甲导致 的,损失应当由甲所有补偿;甲称此车系由四人合作购买,损 失理应由四人共同承担,不批准由自己一人承担补偿责任。货 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四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问:(1)甲、乙、丙、丁系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2)货主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补偿?根据是什么?答:甲、乙、丙、丁四人系合作法律关系。理由是:

2、四人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符合合作条件。 货主遭受的损失应当有四人共同补偿。由于合作的法律规定规定合 作人承担连带补偿责任。1 . 14岁的中学生李小东,因玩游戏机,欠下游戏厅老板人民币1 000 元,李小东无钱还账,店主即向其父亲索要。其父认为李小东还是 个孩子,他身上没钱店主就不应当让它玩,这笔钱不能还。双方发 生争执。问:李小东的父亲应否偿还它欠下的1 00 0元钱?答:李小东的父亲可不必偿还店主的1 0 00元钱。由于14岁 的李小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行使与他的年龄、智 力发育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李小东实行的玩游戏机的行为 并非生活所

3、必需,其对所欠1 000元费用的后果是难以理解和预见 的,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李小东的行为 是无效的。2 .某贸易公司委派其业务员采购钢材100吨,该业务员在定货返 回的途中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后因钢材降价,销售不好,于是该公 司以经营钢材超过自己的经营范围为由,规定认定购销协议无效, 将钢材退回。李某受伤后,花去治疗费用3万余元,现起诉贸易公 司,规定补偿损失。请问法院应如何解决此案?答:法院应认定某贸易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因而具有 通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能力,也具有从事经 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因此,该贸易公司以经营钢材超过其经营范围 为由,规

4、定退货是不能成立的。即使超过经营范围,其责任也应由 某贸易公司承担。某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贸易公司具 有对其不法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至于是否同时起诉业务员由 李某决定。3 .甲乙同住一室,又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甲调往外地工作,邻走时 委托乙保管自己的康佳彩电(价值2 80 0元),丙欲低价购买该彩 电,并许以乙好处。于是商定让乙给甲打电话,称彩电已坏,可否 低价解决。甲回答,如彩电已坏,可解决。乙和丙对彩电作价200 元卖于丙,并告知甲。后甲知其详情,发生纠纷。问:(1)乙丙之间的行为在民法关系上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 本案应如何解决?答:乙和丙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

5、为。民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乙 和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违反了民法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甲可规定丙返还彩电,甲退还 丙的200元钱。如丙导致彩电的损坏,甲可请求补偿损失,并规定 乙负连带责任。4 .某公司将一台报废小车卖给李某,李先交5000元后,将车开 走,某公司多次索要5 000元欠款,而李某则答复:该车为报废车, 仅值5 0 0 0元。因李某拒绝付欠款,某公司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 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5 00 0元欠款或追回该车。问:本案如何解决?答:某公司和李某之间买卖小车的行为是无效的。由于他们的某甲外出经商期间,某

6、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于是积极携 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显然未受委托,属于无因;某乙加固某甲房屋的行为,是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 某乙支付的400元(有发票),是为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 某甲是受益人,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某甲以没请你,自己乐意干为由拒付的理由不成立。解决意见:某甲应如数偿付某乙400元钱。1 0、画家刘某创作了许多作品,其中一幅有名的江南春色被王 某高价购得。因长城出版社准备出版一本画册,在征得王某批准后, 将江南春色选入其中,支付王某1 0 0 0元报酬。刘某知道后, 认为王某不经他批准,即将其作品发表,是一种侵权行为。问:刘某的意见是否对的?为什么?王某对江南春

7、色拥有什么权利?在刘某死后,其作品中的什么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答:刘某的意见是对的的。由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 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王某对江南春色原作品享有所有权和展览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被继承。11、某甲和配偶离婚后,留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尚有弟弟丁。其 中长子乙有儿子A和B,次子丙有配偶C和女儿Do乙不幸于1 991 年4月4日因车祸死亡,10日甲也病故。其后丙也于5月1日因 以外事故死亡。某甲留下遗产合计6万元。问:某甲的遗产应如何分割?并阐述理由。答:A和B各分得15000元,C A可分得22500元,D可分得 7500元,丁不能取得遗产。由于:甲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

8、人,丁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 与继承。乙先于甲死亡,其子A和B可代位继承,与丙各分得一半 份额。A、B共同代位继承乙应继承的3万元,各分得1 500 0元。丙于遗产分割前,发生转继承,丙妻和女儿参与甲的遗产 分派,并应得的3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到共同财产,其中 一般应为C的财产,另一半作为丙的遗产由C、D各继承7 500元。 12、甲和乙是数年的好友,十几年来,在甲困难的时候,乙都给予 很大的救济。后甲因做生意成功,积蓄了响当当财富。为感谢乙, 甲决定将自己遗产的三分之一赠与乙。不久乙在意外事故中死亡, 乙的儿子即规定按遗嘱取得中原赠与他父亲的遗产,但遭到甲子女 的拒绝,遂起纠纷。问:此

9、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此案中,虽然甲的遗嘱有效、合法,但受遗赠人乙先于遗 赠人甲死亡,甲遗嘱中关于将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归乙所有的内容, 因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乙已经死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失去 法律效力,乙的儿子规定取得其父亲的财产权利也就失去了法律的 依据,故他不能代替乙接受遗赠财产。因此,甲原赠予乙的这部分财产只能由甲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13、自然人江某酒醉后回家,又骑上朋友的摩托车乘兴兜风。天 色已黑,江某途经大兴路口,迎面驶来一辆卡车,江慌了,自己既没 有驾驶技术,又没有驾驶执照,眼看要与卡车相撞,老到的卡车司 机急忙相让一旁,并踩了急刹车,避免了相撞事故,却撞翻了路

10、旁的 货摊,致看摊人轻伤,损失1 00 0余元,为此,看摊人向卡车司机索 赔,司机又请江某代赔。问:本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本案卡车司机紧急刹车撞翻货摊,致摊主轻伤的行为属于 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负补偿责任。本案的险情是由江某酒后开摩托 车导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的,由引 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损失应由江某补偿。 1 4、甲于2023年5月3日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厂家生产的 卡式煤气炉。6月1日,某甲在招待朋友时使用该卡式煤气炉,使 用中该煤气炉发生爆炸,炸伤了某甲和朋友某乙,并导致某甲6000 余元的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析,该煤气炉爆炸因

11、素有两种 也许:一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二是产品质量合格,但运送中某部件被 损坏。问:假如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应向谁索赔?其补偿范 围涉及哪些?假如是运送途中某部件被损坏导致爆炸,补偿责任如 何承担?答:假如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某甲和某乙可以向百货 公司或直接向厂家请求补偿。补偿范围涉及:某甲6000 余元的财产损失,某甲和某乙道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残疾者生活补贴等。假如是运送部门的责任,百货公司或厂家向受害者补 偿损失后,有权向运送部门追偿。本案提起民事补偿请求的实效是2年,不得超实效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李春与杜月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 老家乙

12、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 6年李春夫妇遇 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 7 岁)于1 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 规定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 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作主;并且有4间房已 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J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 某法院起诉,规定分割父母的遗房。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 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尚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 位继承人。经法院告知,李梅明确表达放弃继承权,不参与诉讼;李 娜既不明确表达弃权,又不愿参与诉讼。在法院对案件

13、第一次开庭 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 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 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署名的房契。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2)请拟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答:(1)本案甲市城关区法院或乙市郊区6间房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都可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中有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既涉及动产也涉及不动产, 当遗产为不动产是,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2)

14、李可是原告。由于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 其合法权益的人。长子李明是被告。由于他与李可同为李春与杜月的法定继 承人,并且李明是占房不腾的人,所以李明处在被告地位。 次女李娜是共同诉讼人,处在原告地位。由于依继承法规定, 继承人未表达放弃继承权的应视为表达继承。案外人于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于某是参与 到李可、李明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2.张三、张四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数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 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 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 由于父母去世时,弟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 父

15、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此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 画。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批准,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定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规定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 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 四间房屋了,规定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规定张 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 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剧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 张三见其弟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问:(1)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张四、张恩义各处什么样的诉讼地 位?并说明理由。

16、(2 )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3)张三撤诉应通过什么程序?答:(1 )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处在原告地位。由于他是向法院起诉, 规定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规定判令张四腾房搬走的当事 人。张四处在被告地位。由于张四是被张三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与 之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法院告知应诉的人,符合被告特性。张恩义处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地理请求权的第三人,是 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与到 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张恩义是以这四间房归自己所 有为由参与到张三、张四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参与诉讼的人。张四死后,其诉讼应中止,待拟定其继承人是否应诉后再继续诉 讼

17、行为,同时,也要考虑有肃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恩义所提出的诉 讼请求。(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撤诉可分为两种,其中之一是依据撤 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又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解决。据此规定, 张三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在再次开庭时作为原告不出庭,由法院 按撤诉解决。3.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 标的金额4 0 0万人民币。协议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止匕外, 该协议还约定:“解决协议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 有关部门解决J后货品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 货品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 为被告一方面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

18、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院法院 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 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法院。回答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本案应由何地法院行使管辖权?2、甲市某区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对的?3、甲市中院提审本案适当否?4、假设甲市某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院提审后, 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5、假设B公司已向甲市某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法院 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去阅卷、办理委 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这是否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并已放弃 了异议,接受了管辖?6、假设A公司也向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就级别问题提出了异议, 该区法院若认

19、为该异议成立,可否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 审理?7、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法院与 丙市法院均依职权告知C公司参与诉讼。此时,C公司能否自行决 定不参与上述诉讼,而向丁市某法院提起诉讼?8、假设仅由甲市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且作出生效判决, B公司对管辖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后,法院认为管辖确有错 误的,应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9、在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应如何 解决?答:1、本案应由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2、对的。协议中有此约定。3、适当。上级法院有权提审。4、不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次口起15 内)可以提出异议。5、不应视

20、为应诉行为。虽然委托代理人有应诉答辩权,法院 对异议未作出裁定前,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的审理。)6、不能。自下而上的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再有A公司的异议应是同级间的地区管辖。5.张军与杨秀1 990年结婚。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7、可以。但前提是丁市某法院有管辖权,由于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处在原告地位,参与诉讼与否由其自己决定,法院不 能依职权强制。8、可以。假如管辖确有错误,属于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法 院应当再审。9、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 院指定管辖法院。4,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协 议。协议约定:由北京实达公司提供应太

21、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 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协议签订后,北京 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唐山 电机总厂供应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 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机厂进行 改制,迟迟内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 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人 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发电厂 列为本案第三人。试分析:(1)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太原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答:(1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

22、案有管辖权。由于根据民事诉 讼法规定: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协议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实达公司提供应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 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因此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 管辖权。(2)不能成为第三人。由于北京实达公司卖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 机组一套为一个协议约定,而北京实达公司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的 购销协议为另一个协议约定,两者不属于同一个协议约定,没有任 作。202 3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 向自己住所地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青岛市 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规定张军自接 到起诉状副本之次

23、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期满,张军 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遂 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 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与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4天,青岛市A区人 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 误。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答:(1 )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和提交上诉 状及其副本的期间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及其副本送罚被告,并告知被

24、 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而本案中规定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 起1 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9条规定表白了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 外国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还是裁定,上诉期都是30日。为本案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 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因 此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期间错误的问题。(2)应当对该案进行再审。由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 6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各级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系统、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 的,依法行使民事审判监

25、督权力,自行决定再审。因此,青岛市A区何关系,因此太原发电厂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人民法院院长应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1.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签订了一份 化工原料供应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化工原料5 0吨,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收货付款;协议履行地在A市; 如发生纠纷,由C市某区基层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为 及时提货,先付给了甲公司100万元货款,甲公司遂于同年10月2 日将5 0吨化工原料运送至B市,乙公司收货后,拒付另4 00万元 货款。11月,乙公司被上级主管部门并入丙公司。12月,甲公司 以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向C市某区基层法院提

26、起诉讼。 诉讼进行中,丁公司提出,甲公司所供之化工原料系丁公司所有,原 是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的,甲公司无权出售,故规定法院将化工原料 判给它解决。问:(1) 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2)此案中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是否妥当?(3 )如丁公司参与诉讼,应如何拟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答:1 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此案中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不妥当,应以丙 公司为被告3 丁公司参与诉讼,他们诉讼中的地位系由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2.1 9 9 9年8月,孙某、许某、冯某三人合作做生意,共同向李 某借款3000 0 0元,言明年终(19 9 9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写

27、了 借条,由孙、许、冯三人共同署名(借款人)。2 023年元旦过后, 孙、许、冯三人未按约定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要,三人互相推诿, 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北京海淀区,孙某住 北京朝阳区,许某住北京崇文区,冯某住北京丰台区。问:如何认定该案中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说明理由。答:朝阳区丰台区崇文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理由:1.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 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应当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故朝阳区丰台区崇文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李某可选 择其一提起诉讼。1.张X丽(女)与胡水华于1986年

28、结婚。1 9 9 1年5月,张以缺少 夫妻感情为由,向江城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规定与胡离婚。市中区法 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X丽的住家、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沙河区。 被告胡水华虽然婚前探亲住在市中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 均在湖北X县,他与张X丽结婚后家安在沙河区。因此,市中区认 为此案不属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沙河区法院解决。沙河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沙河区,但被 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X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 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湖北X县法院审理。湖北X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沙河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 理后,经两次传胡水华谈话,认为此案重要事实难于查清,胡水华本

29、 人亦规定回原籍解决,同时,,被告单位已迁至湖北武县,因此,特 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沙河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已从你县迁至河北武县,则应由你 院直接将案件移送武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X县院。 不久,湖北武县法院以胡水华已回江城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江 城市沙河区法院。沙河区法院以胡水华一直在市中区父母处为礼 又将案件转市中区法院审理。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X县法院、沙河区法院以及武 县法院对案件的移送是否对的?答:1.本案应当有沙河区法院管辖。我国法规有明文规定应以 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2. X县法院,沙河区法院以及武县法院对案件的移送是不 对的的

30、,是错误的作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实际情况出发,规定 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已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本 案的几家法院应调查清楚后协商好,在由沙河区法院管辖,这样就可以给当事人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是职务行为,作者与新闻单位有从属关系,以刘某为被告,确立明2.1 993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某皮鞋厂通过业务员在武汉市同北 京市的某橡胶厂签订了购销牛皮鞋底1 0 0 0块的协议。协议规定, 牛皮鞋底每块7元;共计价款700 0元;质量以“样品”为准,交货 办法为橡胶厂代办托运。但协议中未规定技术性能指标。橡胶厂按 协议规定的数量、期限将货发给了皮鞋厂。皮鞋厂收货后认为鞋底 硬度高,不合用

31、,规定退货;橡胶厂认为所发货品完全符合协议规 定和所提供的样品质量,不能退货。双方发生争议,橡胶厂欲起诉, 规定皮鞋厂交付货款。问:橡胶厂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1 .橡胶厂应向协议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 诉2由于北京橡胶厂是由北京发货。就是协议交付标的物 地,就应向发货地的法院起诉。皮鞋厂所在地也就是被告住所地的 以上法院都有权管理此案。此案为特殊地区管辖,法律规定因协议 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 .某工厂与某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派出机构签订投保期5年的 财产保险协议。其间该厂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导致一定的财产损 失。在办理补偿时,该厂与县

32、保险公司的派出机构就补偿金额发生 了争议,该厂遂以县保险公司的派出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县保险公司派出机构能否作为本案独立的被告?答:不能。由于保险公司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 作为本案独立的被告。4 .原告文X是著名戏剧演员,认为明星报记者刘X在明星报上公开 发表有关她私生活的文章,严重失实,损害了其名誉权,遂以刘X 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补偿其损失2万元。人民法院审 理后,将明星报追加为共同被告。问:人民法院的追加是否对的?答:不对的。本案记者刘X是星报的工作人员,公开发表文章 星保卫当事人。法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或授权行为发生诉讼的,该法

33、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所以说法院 追加报社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是不对的的。5 .某商场为某家具厂代销沙发床。销售后,数十名消费者在使用中 发现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粗糙,用料低劣,不符合使用求。他们 多次找厂家和代销商规定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但商家和厂家互相推 诿或迟延。万般无奈,23名消费者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应如何解决?答:本案是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应由当事人推选代表 进行诉讼。代表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的请求或者认可对方的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 经被代表的当事人批准。6 .19 9 2年7月的一天傍晚,王祥(1 2)

34、牵其家养的狼狗在外散步, 刘力(1 0岁)、李根(9岁)逗弄狼狗被咬伤手指和小腿,花去医药 费5 00余元,刘力的家长刘国亮、李根的家长李玉林和王详的家长 王文学因医疗费、损害补偿费发生争执,刘国亮、李玉林决定诉诸 人民法院解决。问:上述人员在诉讼中各居于什么地位?答:上述人员王祥1 2岁刘力1 0岁李根9岁都属于无行为能力 人,刘国梁李玉林为共同原稿,刘力李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刘力 李根参与诉讼。其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被代理 人产生效力。王文学是被告王祥的法定代理人。他们共同构成本案 的两方当事人。7 .甲市的王某与乙市的张某因协议纠纷协商未果,而形成诉讼。1 9 9 6年4

35、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并于4月26日向王某送达 了判决书。王某通过邮局于5月11日上午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于5月25日收到上诉状,这时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答:这时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由于上诉人王某是在法定上诉 期内将上诉状交邮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假如不是上诉的,此判决 与5月1 2日生效。10, 19 9 1年4月,某县服装商店与某市服装一厂签订了一份呢大 衣购销协议,由服装商店向服装一厂订购雪花呢大衣10 0件,每件 单价50 0元,货款总计人民币5万元。质量按双方封样为准;面料 含毛量应达7 0% 1. 2上。交货期为同年10月底;货款在收货验 收合格后一周内结算。服装商店

36、于10月27日收到托运来的所有货 品。在开箱验看时,发现面料质地偏软,每件大衣的重量亦比所封实 样轻得多,即对大衣面料的含毛量产生怀疑,并于同月30日自行 将3件呢大衣交送本地质检部门进行面料含毛量测定。1 1月20日, 服装商店得到含毛量为48. 53%的结果。1 1月21日致电服装一厂, 告之检测结果,规定退货并请对方派人前来解决。服装厂接电后, 以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对方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并规定服装 商店付清货款。以后,双方虽经多次电报、函件往返,但均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服装厂遂以服装商店拒付货款为由,于1 9 92年3月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服装商店付清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

37、约责任。在递交起诉状同时提出对本案被告施行财产保全。法院查 明,服装商店的银行存款只有3万元。但有2. 5万元到期债权于A 公司。于是法院依法对服装商店施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核算服 装一厂所交大衣面料系同批进货,含毛量确属局限性50%事实后, 认为服装面料的成分组合系属货品的内在质量范围,不能合用工 矿产品购销协议条例有关产品外观质量异议的期限规定。服装商 店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有效c服装一厂在收到对方的质量异议后,未 妥善解决,是导致成本等纠纷的直接因素,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 院作出对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请问:1 .本案的财产保全如何进行? 2.本案的原告对因其申 请而法院实行的财产保

38、全应承担何责任?答:本案属财产诉讼保全。法院可以冻结商店在银行的存款。依服装厂申请裁定。A公司不得偿还服装商店的债务。2.假如申请 财产保全是错误的,服装商店因财产保全而受到经济损失,服装一 厂应负补偿责任。8 .上诉人(原审原告):X X种鸡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 X 畜牧机械厂.上诉人种鸡场于19 8 9年2月1日与被上诉人畜牧机 械厂签订购销协议。协议规定:由畜牧机械厂供应种鸡场MF 11.8型孵化机一台(铁皮外壳),售价1, 65万元,由供方实行“三包”, 指导安装;1989年2月2 8日交货,由需方自提,并于同年3月5日 安装完。经双方商定延期提货。种鸡场于同年3月3日从畜牧机

39、械 厂提取孵化机一台,并交付了所有货款。同年5月1 2日,畜牧机械 厂将该孵化机安装调试完毕,但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 有关的技术资料,只口头讲解了操作方法。5月13日,种鸡场将鸡 蛋1.,67万枚投入该机进行孵化。次日,孵化机可控硅击穿,温度 失控,超过了正常的孵化温度。畜牧机械厂虽于5月20日将该机修 复,但只孵出15%的弱雏,且不能作为商品雏出售。6月2日,种 鸡场又将鸡蛋1. 6万枚投入该机进行孵化,但孵化机翻蛋机构失灵, 不能翻蛋。为此,种鸡场先后两次用加急电报规定畜牧机械厂检修, 但畜牧机械厂接到电报后既未派人去检修也未作答复,因而使正在 孵化的鸡蛋所有报废。种鸡场在上述两

40、次孵化过程中,因孵化机发 生故障,导致了一定的经济损失。7月2 5日,畜牧机械厂派出有关 人员到种鸡场对孵化机进行了检查,认为系因外部线路问题导致孵 化机反向运转,导致翻蛋机构失灵不能翻蛋的。种鸡场则提出孵化 机存在质量问题,规定退货和补偿经济损失。因畜牧机械厂对种鸡 场提出的规定未作答复,种鸡场遂于同年9月2 0日向X X县人民 法院起诉,规定退货并由畜牧机械要的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就盲目 购进并使JH,也应负部分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协议法)第1 7条第2款、第37条和工矿产品购销协议条件第 3 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1 .种鸡场退给畜牧机械厂MF 11. 8 型孵化机一台

41、,畜牧机械厂退还种鸡场货款1. 6 5万元。2.畜牧机械 厂补偿种鸡场经济损失7026. 2元。种鸡场不服原判,以该孵化机 质量差,厂方又不;执行“三包”,因使用该机为其导致的所有经 济损失均应由蓄牧机械厂负责补偿为理由,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在互谅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1.种鸡场退给畜牧机 械厂MF1L 8型孵化机台(畜牧机械厂于接到本调解书后次日起 40日内去种鸡场门扒,运费自己承担);2.畜牧机械厂收货后退 还种鸡场贷款1。65万元(于接到本调解书店次日起40日内一次 付清);3.畜牧机械厂补偿种鸡场经济损火人民币1

42、202 6 . 2元 (除已付的1万元外,其余2 026. 2元,自接到个调解书店三日内 一次付清)。一审诉讼费820. 72元,由种鸡场承担22 0. 7 2元; 由畜牧机械厂承担600元。二审诉讼费820. 7 2元(种鸡场己文纳), 由种鸡场承担220. 72元;由畜牧机械厂承担600元。问:人民法院的调解对的吗?为什么?答:1.人民法院的调节不对的。2.由于法院调解应遵循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合法 的原则。从本案的调节来看,对机械厂,显失公平,种鸡场也有责任, 属未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致使调节不对的。9.被告毛梅年过4 0,丈夫数年前病故,留下一子一女。19 8 5年, 毛经人

43、介绍与刘清相识。刘因妻于2023前死亡,唯有一女也出嫁在 外,平时深感孤独。两人结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刘住在毛处,每月 付给毛6 0元生活费,夫妻关系尚好。随着毛的孩子逐年长大,毛规 定刘多拿些钱出来用以贴补家用,刘不答应。加之毛的孩子对刘又 不尊重,夫妻俩人纠纷增多,刘亦很少回家而住在单位里。为此, 毛梅疑心逐起,时常去刘的单位打听刘的下落,甚至远远盯梢。刘 在恼怒之下打了毛,双方关系更趋恶化。1990年10月,刘向法院起 诉,规定离婚。毛应诉后,坚决不批准离婚,理由是刘有外遇,同 时还要刘补付生活费。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原、被告由于婚前缺少 了解,婚后不断争吵以致感情破裂。经调解原告坚决不批

44、准和好,被 告毛梅也知道夫妻和好无望,至于规定对方贴付生活费一事被告自 己也知道难以实行。为此,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及住房问题达成 调解协议。谁知,一周后当法院告知双方来领取调解书时,被告却拒绝签 收调解书,理由是自己在财产分割上吃亏了。(问题)调解书送达 前当事人反悔应当怎么办?答:调解书须双方签收后方发生法律效力。假如有一方反悔, 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除特殊情况,在进行调解。假如在调节 不能,一般应采用审判方式结案。11.19 91年终,某名牌卷烟厂改选厂长后实行优化组合。一些往 日与新任厂长林某故意见的干部未被聘用,其中有原供销科长单某 与原业务干部易某等。单某、易某等向一些与该卷烟

45、厂有业务关系 的单位散布流言,说林厂长上任后,将某些产品以次充好发货给用 户,并将与其有不合法关系的女青年某某调到质量检查的重要岗 位,等等。消息传出后,在全厂引起反映;一些客户纷纷来电来函规 定终止业务关系,并引起林厂长与妻子不和。对此,1992年2月2 3日,林厂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追究单某与易某侵害其名誉权 的法律责任。同月26日,单某找到在质量检查室的艾某,艾某二年 前就对单某一厢情愿,发誓非单某不嫁。单对艾某说:只要你肯帮 我这次,我非你不娶。艾先出于恐惊不敢答应c但经不住单某的几 次有力进攻还是屈服了。同月2 8日,法院受理此案,单某将艾某按 他的授意写的与林厂长的“情书”交给了

46、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时,一些未被聘用的干部也参与旁听,法院宣布了 法庭纪律,并明确如违反法庭法律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庭审中, 林厂长否认因个人恩怨而未聘用被告,而是因被告工作不负责或不 胜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辩,审判长规定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 是否侵害名誉权而进行辩论。对此,坐在旁听席上的高某忽然站起 来,大声指责审判长袒护原告,执法不公c经法警阻止后,他竟殴打 法警。审判长是院长的侄子,鉴于院长恰好外必高某蔑视法庭, 审判长于是决定对高某拘留。法院事后查出单某提交的“情书”是 伪造的。请问:1.本案中哪些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如 何对其采用强制措施?2.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合用拘留时

47、是否有错误?答:1,单某艾某作伪证的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高某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违反法度规则,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院对本案的拘留合用于错误,审判长无权决定拘留, 拘留罚款应由法院院长依法批准。12 . 1 9 8 7年2月25日,某公司贸易货栈经理宋思秋与个体工商 户万明山签订了共同经营兔毛的协议书,约定由贸易货栈出资4万 元,由万明山负责进货与出售。当时,贸易货栈支付了 4万元,可 不久万明山即推翻协议,提出将贸易货栈支付的4万元作为借款。 在得到贸易货栈批准后,万明山与别人合作经营兔毛,到19 8 7年 3月30日,万明山

48、将3 2 5 9 7.4 1元归还贸易货栈,对尚欠的74 0 2.59元则出具欠条交贸易货栈。1 9 8 8年11月,贸易货栈以万明 山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为证据,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万明山清偿欠款。 而万明山在应诉时,以其所写原存贸易货栈处的欠条原件为证据, 称欠款已经还清。对此,贸易货栈辩称:在起诉前,由公司副经理丁 仲从贸易货栈将原件拿出交公司法律顾问孙律师,让其复印。孙律 师复印好后将原件与部分复印件交丁仲带回贸易货栈,而丁仲在带 回时不慎遗失,寻找无着后由于疏忽故未及时告知有关组织与贸易 货栈,但确系遗失。至于欠条原件怎么会到万明山手中,则无法解 释。而万明山则称:此欠条是在1988年10月8日傍晚,由贸易货 栈经理宋思秋到其家中收回欠款并退还欠条。但万明山的意见与其 妻、女的陈述又不能完全吻合。宋思秋也否认,且有证据能证明宋 思秋未接触过欠条原件。本案在审理中,人民法院也有两种不同的 意见c 一种意见认为:欠条原件怎么会到万明山手中一节,贸易货栈 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故应驳回贸易货栈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 欠条原件虽在万明山手中,但万明山对此问题的陈述与其妻、女的 陈述不能吻合,19 88年1 0月8日前,宋思秋与万明山吵过架, 宋思秋也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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