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2221588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4.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案例2-3-1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本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 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 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忽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拖 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并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 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 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 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 逸,某甲对某乙规定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一再推脱,不愿给予补偿。在以上事例中,某乙

2、在道例上是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 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楚的答案。一方面,某甲与 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协议关系,可以合用我国协议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协 议法第6 0条的规定,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 以外,还应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另一方面,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 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 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民事权利作为私权, 体现权利人的私益,涉及

3、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它是依法产生的,因此,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民事权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权 利也由私法规定和保障。案例分析2- 3 3全国首例虚拟财产2 0 23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 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规定退牛还款,并补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赵 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为此,马泰向本地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问题1、本案双方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应当如何解决本案? ?参考答案分析本案,一方面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协议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

4、立法差异。民法通则规定,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 行为是无效的。协议法则采区分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协议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外, 将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协议归入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 列。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协议法颁布以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本案原告以300 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 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

5、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 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结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性,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 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反了受 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 怀孕瑞犊,原告马泰信认为真,以3 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反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 事行为的特性,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卖关系无效。确认买卖关系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双方各自返还从对方得到的财产。由马泰将 奶牛交还给赵

6、宝山;由赵宝山退还原告马泰3, 000元价款,并补偿马泰饲养奶牛期间的草料 费。案例分析因乘人之危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介绍1987年I 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 0 0元的价格购买了 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 饲料。同日,杨树清又同周振华达成了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 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88年2月10日交 钱交货。1988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 华规定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称:“饲草还可以按去年商定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 要钱,购买4 0 00公斤饲草所需的80 0元

7、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 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批准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4 ()0 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 又找到周振华,表达愿以1500元的价款买回两头奶头,周振华则强调:“买卖既做,决无翻 悔之理”,坚决不干。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思考问题1、周振华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分析杨树清与周振华之间买卖饲草的口头协议的效力。参考答案分析本案,一方面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协议法关于因乘人之危所为行为效力的立法差 异。民法通则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协议法 则将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作为

8、可变更、可撤消的行 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无效。所谓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在进行民事行 为时,一方当事人处在某种危难或迫于某种急需,另一方当事人运用这种危难或急需提出某种 不合理规定,而由于危难或急需的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对方 当事人提出的规定而与之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性: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 方当事人进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在某种危难的情况下, 或出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批准进行的民事行为;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 严重

9、不利。本案被告周振华规定原告杨树清以两头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款的行为,就属于乘人之 危,违反一方真实意思而进行的民事行为。第一,原告杨树清的饲草被烧光,时值隆冬,大 雪封山,无其他办法可想,奶牛有饿死之危,正处在危难之中;第二,被告周振华运用这种危难, 要原告杨树清以奶牛互换饲草,是乘人之危,要挟原告的行为;第三,原告杨树清本想以8 00 元钱购买400 0公斤饲草,但由于危难的存在,不得不接受被告周振华提出的条件,以自己两头 奶牛(折合人民币1600元)换被告的4 000公斤饲草。显然,这种民事行为,违反民事活动自 愿和公平的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民法通则规定,这种

10、无效的 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振华将两头奶牛退还原 告杨树清是对的的。应当提出,1 986年10月6日,原、被告达成以80 0元钱购买400 0公斤饲草的口头协 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符合法律 规定,双方都应遵守。后原告因自己的饲草被烧,与被告协商提前交付,是可以的。被告乘 人之危,提出用两头奶牛折抵8 00元饲草价款,是不能允许的。原审法院的判决虽然事实 上认可了原、被告之间买卖饲草的口头协议有效,但应当在判决中明确予以确认

11、。案例分析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案情介绍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 3 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 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 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 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达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 0 0 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本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立即腾房(当时,被告单位

12、 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派)。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 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 居住为礼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被告腾房。思考问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本案如何解决?参考答案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方新良购买被告周士明的房屋,房价款已交卖方,双方也去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 续,但因其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未把房屋实际音乐会给原告,原告也并未实际行使对该 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所附条件就是被告单位何时分给被告房

13、屋,被告何 时把房屋实际音乐会原告,该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何时生效。半年后,被告单位分给 被告一套房屋,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发生效力,被告应当立即腾房, 将房屋交给原告控制和支配,而被告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其女结婚无房居住为由拒绝腾房, 是没有道理的。由于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只要被告单位分给被告房屋,被告就要立即搬出,并 不管单位分给他多少房屋,也不管其女结婚有无住房。原告广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判决被告立即腾房二、自然人典型案例研究1、案情介绍张某在山东省W县N乡从事个体餐饮业。李某于1 9 9 5年至

14、1 9 97年在N乡 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张某处搭伙,李某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1 9 97年6 月4日,张某告知李某2年期间其累计欠饭菜款5400元,成品粮620斤,并要李某 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钞票600元,成品粮620斤,另一张为欠钞票49 0 0元, 且言明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李某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李某未将以上情况告诉家 长和学校。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未归还。张某持李某所写欠条向 李某父母索款时,李某的父母以饭菜款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张某遂于1 998年1 月持该两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规定李某归还欠款54 0 0元及所欠粮食6 2 0斤。 李某辩称欠条不是自愿写的,不欠

15、张某饭菜款。法院查明李某198()年1月出 生。本案应如何解决?2、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李某所写的两张欠条是否有效。若有效,李某应返还5400 元及粮食620斤,否则不予返还。3、本案分析应注意的问题在认真阅读和理解案情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拟定本案的性质和类型。由于实 践中行为能力问题往往与订立协议、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所以分析 此类案例时不能单纯局限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很明显,本案系自然人之间所发生 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或协议的范畴。另一方面,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 或协议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的规定,有三个要件,即: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

16、表达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 案中,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行为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要考虑 行为能力问题了,加之本案例中又特别提到行为人的出生年月,所以应着重从行 为能力方面入手,要对的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限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 为能力的关系。4、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1)年满18周岁的自然 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 进行与他

17、们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一方面要拟定李某写欠条时的年龄。可以计算出,1 997年6月李 某写欠条时是17周岁零5个月,不满18周岁。并且,李某在中学读书,不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从案情介绍也可以看出,其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 由此得出,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此外须注意,我们要拟定的是李某在为民事 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诉讼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李某诉讼时已 满1 8周岁,但不影响其写欠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拟定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接下来要分析李某所为民事活动

18、是否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因个体因素差异很大, 如何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活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须根据具体情况 分析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 事活动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限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相 应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额等几个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在张某处搭伙及写欠 条时,虽然已是十六七岁的初中学生,智力发育趋于成熟,但5() 0 0余元的欠款数 额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的中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显然大大超过了其所能 单独处分的钱款的范围。并且,张某始终未将欠款情况告知李某的父母及学校。 在这里还要

19、注意,李某书写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数额较小,似乎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单独处分,但由于两张欠条一次书写,应将两张欠条视为一个整体来解决。5、解决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书写欠条时,已经超过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智力所能判断的范围,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假 如张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自然人习作案例案例一河北省某县村民匡某于199 1年6月7日离家外出做生意,此后杏无音讯。其 家人多方寻找,没有踪迹。六年后匡某仍然没有下落。别人多次劝说其妻邱叶改 嫁。于是,1997年6月邱叶向本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规定宣告匡某死亡。 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

20、匡某的公告。一年后,公告期已满,仍没有匡某的 音讯。于是人民法院在1 9 9 8年9月做出判决,宣告匡某死亡。之后,匡某的妻 子和父母便对匡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3间房子由匡某的妻子和女儿匡明珍居住 (属于匡某的一半进行作价),家具由其妻所有,自行车、洗衣机、匡某在家跑生 意用的机动三轮车由其父母继承。因他们年龄较大,农用机动三轮车派不上用场, 不久将其卖给了同村的李二毛。次年春天,邱叶改嫁,邱的堂姐邱萍恰好没有小孩, 匡明珍便被其堂姐收养。邱叶没想到其后夫有赌博恶习,二人因感情不和,结婚 半年后又离了婚,仍回到原房屋居住。2 0 23年3月2日匡某忽然回到村中,言明 其外出做生意时因车祸受伤,

21、幸被一好心人家施救,因路途遥远,在外谋生,不 通音讯。后通过艰苦奋斗,做生意有了转机,积蓄一笔钱,现回到村中,便向法院 申请撤消其死亡宣告,恢复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要回其女邱明珍,返还其财产,一家 人共同到南方去生活。法律问题1邱叶向法院申请宣告匡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 是哪一天?2 匡某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夏?若邱叶现在的配偶死亡,匡某与其 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匡某以女儿送养未经自己批准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能得到法院的支 持吗?4 邱叶及匡某的父母所继承的财产应如何解决?5 匡某可否规定李二毛返还农用机动三轮车?6假设匡某因车祸导致脑部受伤,失去记忆,在被宣告死亡后

22、,又与别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假设匡某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与别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7 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什么?案例二陈某系工程师,家居A市,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分派 到边远地区工作。退休后陈某觉得十分孤单,就在退休的当年从B县农村收养了 一名女童,取名张兰,母女关系十分融洽。陈某供张兰念完中学之后,又送她上了自 己原工作单位所办的中专。由于陈某十分疼爱张兰,张东很嫉妒,回家探亲时, 他经常当着母亲和其别人的面骂张兰,说她是“外人”。虽然每次陈某都当场予以 批评教育,张东口头也表达接受,但是心里却十分不服气。不幸的是,在张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忽然患

23、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在清 理遗产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由于张兰尚未毕业,并且只有16岁,必须给她找个监护人。张东表达乐意充 当张兰的监护人。张兰在B县农村有一胞兄刘兵,也表达乐意担任监护人。但张 东认为:刘兵家与A市相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地方,可以更 好地照顾妹妹。由于张兰就读的中专是陈某生前工作单位所办,在陈某一些老同 事的鼓动下,厂工会也表达乐意充当监护人,理由是:张兰长期住校,有困难学校 和厂里都可以帮助解决,并且她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就可以从学校毕业,走上工 作岗位开始独立生活了。此外,张东表达愿当监护人,纯粹是冲着妹妹所继承的 遗产而来的。而刘兵又离A市太

24、远,不也许有效地保护张兰的合法权益。三方争 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本案中,有资格担任张兰监护人的人有哪些?刘兵是否属于监护 人中的近亲属?2 假如你是法官,你依照什么原则来拟定本案的监护人?3本案的监护人拟定谁较合适?请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案例三李某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某看到某商场正在进 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 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 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儿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某所持奖券中 了最高奖,李某非常快乐,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某,母子二人立即去商 场兑了奖,之后王某把这500 0元钱放到家

25、中的柜里。李某一直想要台电脑,王某 总说没钱,李某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某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 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某认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乐意买什 么就买什么王某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是爸爸妈妈的, 应当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某暗自气愤,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 5000元钱到 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某急了,立刻拉着李某来到商场,说 李某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批准,规定退货。售货员辩称,商店在销售过程中不也许 去判断每一个买者的年龄,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 不能退货。法律问题1假设李某父母诉讼至

26、法院,谁是本案的原告?为什么?2 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为什么?假设李某是受同学委托购买洗发水 获奖,奖金应归谁所有?3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父母能否规定退货?4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自行购买商品?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5如何确认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6 未成年人处置其财产权利应注意哪些问题?7假设在李某父母追认李某行为的情况下,电脑发生质量问题,商家应如何 承担责任?案例四河北某市青年黄某现年26岁,1 99 9年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取大学而成为 待业青年,因其已是成年人,总在家吃闲饭也不是长期之计,于是在父母支持下办 起了一个“得利五金店”,在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27、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因其刚起 步,没有资金,虽以自己名义开店,事实上由其父母出一部分钱并参与经营,从亲友 处借了一部分钱,此外又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1万元作为资金。五金店开张营业 前几年,由于城市住房建设迅速发展,装修业火爆,得利五金店经营的油漆、电料、 水管、水龙头等商品销路很好,因而也赚了一部分利润,偿还了一部分债务。2 0 23年终黄某与李某结婚。婚后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看到办五金 店有利可图,其别人在周边相继又办起了儿家五金店,竞争比较剧烈。这时,该 市住宅社区建设也告一段落,装修业也开始降温,五金店的商品销路不畅。黄某还 要支付房租、贷款利息等,五金店开始出现亏损。这时银行贷款

28、也已到期,供货 商和其他债权人也上门规定归还贷款和借款。“得利五金店”无力经营下去,关 门歇也。债权人规定变卖黄家的财产偿还债务,同时又找到李某规定偿还债务,均 遭拒绝。2023年1月,债权人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如何拟定本案的被告?2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原则上应如何承担?3李某应否承担“得利五金店”的财产责任?李某与黄某的约定能否对抗 第三人?法律依据是什么?4黄某的父母应否对“得利五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5 假如你是本案的审判人员,你将如何判决?案例五1999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时年17岁)按其母亲的嘱托,到被告工商银 行上海市某支行下设的某储蓄所,以原告为户名存入美元。原

29、告当时在“中国工 商银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好存期2年、金额1787美元后,将凭条连同 美元钞票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刘接到存款凭条及美元钞票后将一枚铜牌交给原 告,原告即持铜牌到一侧等候。当听到柜台内呼喊自己所持铜牌的号码时,原告 即上前将铜牌交给刘某,刘却将钱款退还原告,并说钱款比凭条上所填的数额少 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 拟装备予以恢复。从2023年起,24岁的李宏晨陆续花费了数千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钞票, 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数十种。但今 年2月,他忽然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没有了。一审法院

30、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 种。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 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 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 5张爆吉卡的价款4 2 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 失共计1 14 0元。事件回放:2023年2月,红月玩家李宏晨猛然发现,自己的I 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 不翼而飞,涉及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2个毒物等物品。事后他与北极 冰公司联系,经查这些装备已被转移给玩家SHU I LIU001 1 o李宏晨向游戏运 营商索要盗号者的具体资料被拒绝,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因

31、相关法律欠缺而无法备 案,于是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北极冰公司赔他丢失的各种装 备,并补偿精神损失费1 0000元。本案焦点:焦点一虚拟财产丢失谁的错;公司认为,作为游戏经营者,他们已尽力采用 了安全防范措施。红月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运营两年多来没有被真正入侵的记录;玩 家每次进入游戏都会有警示内容提醒玩家注意安全防范。焦点二虚拟财产该不该保护,被告 并不认同,称游戏装备是“一堆电脑数据“,自身不具有价值。除此之外,目前有关玩家对网络 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等 相关问题,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焦点三虚拟财产如何补偿

32、。 法院认为,“红月黑 名单”反映出“红月”服务器有外挂,即软件存在漏洞,有被黑客袭击的也许性。因被告不能证 明其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无懈可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 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李宏晨提出享受1 0 00级玩家待遇的请求,因没有确凿 300美元。原告当即清点,发现的确少3 0 0美元,遂急忙回家告诉父母。其母闻 讯,立即带着原告到储蓄所进行交涉。但他们到达时,刘某已下班。次日,原告及 其母乂到该所与负责人交涉,规定返还300美元,但储蓄所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 下,遂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 原告作为储蓄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合格?原告的行为是否有法律 效力?

33、2假设当事人合格,该案中的储蓄协议是否成立?3 储蓄所应否退还3 0 0美元?为什么?4 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六202 3年2月11日,某市慈善总会接到一女士打来的电话,其表达要捐款。2 月22日,某市慈善总会的银行账户上便出现一笔100万元的巨款,并注明用途:“赞助艾滋病困难家庭。”经电话询问,得知这笔巨款是某大学的胡女士所捐。 市慈善总会第二天就将百万元巨款分头下发本地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及艾滋病 困难家庭。不料,2月26日某大学负责人找到某市慈善总会,称胡是学院出纳 员,患精神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这笔捐款是她挪用了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 规定追回。法律问题1从民法上如何认定胡某捐献公款行

34、为的效力?2 本案中捐款假如无法追回,谁应补偿相应损失?某大学是否也应承担一部 分责任?3慈善机构是否具有核算善款来源是否合法的义务?在本案中是否也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4假设某大学将慈善总会诉至法院,法院应合用哪种诉讼方式?本案可引发哪些社会思考?证据法院没有支持。法院同时还驳回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焦点四保护虚拟 财产何时立法2 0 23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玩家 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 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 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补偿经济损失

35、1 5 60元(购买10 5张爆吉卡的价 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对这一审判结果,李宏晨 和北极冰都不满意,继续提起上诉。提醒:虚拟财产涉及两点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 拟财产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涉及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 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限度 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涉及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 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公民的财产既涉及有形的,也涉及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 种

36、。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 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通过持有 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 拟财产已经具有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讨论:1、原告对虚拟装备是否有支配权?2、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类型的请求权?协议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考虑。3、被告行使的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的抗辩权?4、原告可否行使协议的解除权?2-3-4案例分析某甲有一架5 0 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该

37、相机。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机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万像素“加能”数码相 机作为补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规定补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 此予以支持。在这个事例中,“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表白某甲对此具有所有权,也是“对世权利 在没有出借之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某甲有权规定除自己之 外的所有人都履行不侵害这一所有权的义务(某乙当然也负有这一义务)。然而,某甲的照相机 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规定损害补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补偿某甲的损失。这 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只能是某乙,因此属于“对人义务,案例分析3-5哥哥争着赡养母亲状告弟弟未获

38、支持因争着赡养母亲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结 了此起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赡养纠纷,判决驳回哥哥的诉讼请求。原告莫西久、刘自娥系莫张氏的大儿和大儿媳,被告莫西华、王桂华系莫 张氏的二儿和二儿媳。莫张氏在丈夫去逝后在原、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2023 年4月至今,莫张氏一直在二被告家居住生活。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 告将莫张氏交其赡养,由其承担生养死葬费用。赣榆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莫西久、被告莫西华系莫张氏所生子女,赡 养母亲莫张氏是原、被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莫张氏作为赡养权利主体,有权选 择、接受赡养方式,有权决定在被告家居住,由二被告照顾起居生活。且二被告 在履行赡养

39、义务过程中并没有对二原告履行义务产生妨碍。履行赡养义务有多种 方式,莫张氏的饮食起居由二被告照料,并不影响二原告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赡养 义务。原、被告与莫张氏存在赡养权利义务关系,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赡养 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二原告请求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观愿望是善良的,但其诉讼 请求,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这是一起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赡养纠纷。赡养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主体有两方,一方为赡养的权利主体,即父母,另 一方为赡养的义务主体,即子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规定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利。当子女

40、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作为赡养的权利主体,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该类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是赡养的权利主体,而是作为 赡养义务的主体:大儿和大儿媳。这就导致了一个现象:义务人起诉另一义务人 规定行使权利人的权利。本来应当由权利人行使的权利反被义务人作为诉讼请求 诉请法律保护,有越俎代庖之嫌。这个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能得到法院的 支持。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协议、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 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 00元 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

41、项链。甲的父母得知 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批准为由,找到商场规 定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规定?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对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限 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 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拟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等。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 年龄达成16周岁以上,其收入可以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 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 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

42、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规定退 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规定。案例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生活案情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生有子李男。后来,张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 架,给李男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当李男1 6岁时,他无法忍受父母无休止的争 斗,一气之下外出打工,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以摆脱“战争”不断的家庭。 张某与李某最终走上法庭,规定离婚,双方表达儿子随谁生活都行。法院在审理 此案时,因李男不满18周岁,必须征求李男的意见。李男表达“谁也不跟,自 己单过二分歧意见如何解决此案子女的抚育问题,合议庭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解决张某与李某的离婚问题,不解决子女抚育问

43、 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男已满1 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可以维持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此案不存在解决子女抚育问题。再一种意见认为,李男虽打过工,独立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毕竟只有1 6岁,仍属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应当解决他的抚育费问题,同时尊重本人意见,不解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问题。第四种意见认为,李男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从监护权角度考虑,不能绝对尊重本人意见, 应当判决李男随父母一方生活,对方给付抚育费。分析第四种意见对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本地群众一般生活 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李男有过收入,但未达成本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且

44、现在又无收入,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解决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应当同时解 决子女抚育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李男属未成年子女,必须得 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长承担。所以 此案不能绝对听任李男“谁也不跟,自己单过”的意愿。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子女李男随张某一起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200 元。案例分析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解决案情介绍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 9 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 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19 9 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 向法院

45、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19 9 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 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 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 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2 0 23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 至胡家。2 023年,刘汉柱归来(刘一直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消 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规定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 婚姻关系;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所有财产(涉及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

46、。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23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 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 权利。思考问题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1.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3、刘汉柱与别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参考答案1.刘汉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由于刘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和胡仁的结婚 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刘汉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部分可以得到满足,部分 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当返还给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规定宋金光返还房 屋,宋金光与孙秀兰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1 .刘冬梅的规定可以得到满足。民法

47、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进 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刘汉柱与别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3 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法院19 9 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不管刘汉柱是否知道该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 刘汉柱与孙秀兰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刘汉柱与别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此案最终的解决是维持孙秀兰和胡仁的婚姻关系,金表、玉镯归刘冬梅所有,家具返还 刘汉柱,在刘汉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刘光、刘枝继承,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孙秀兰、 刘光、刘枝适当返还给刘汉柱,刘汉柱死亡后由刘光、刘枝继承,

48、孙秀兰对刘汉柱的家具、 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没有继承权,由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于2023年1月份合作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 0万元, 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赚钱平分,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 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作。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作组织无钱可退,甲 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 也退出合作,并带走了自己1()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 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 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 利,每人偿还一半。丙依约偿还了甲的52 0 23元,而丁敬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思考问题1、对于甲的1 0万元投资及4 0 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2、假如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 00 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 偿?。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 3万元,后 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规定乙归还欠款,并 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