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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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i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集聚集约发 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 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 群”)是指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 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 机制完善、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健全,具有较强协作配套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第三条 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围绕“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 区共兴”总抓手,以增强中小企业核

2、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 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 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兼顾地区平衡发展。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 作,加强对各市(州)的宏观指导。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协助开展申报受理、初审、 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五条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 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

3、套 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 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 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 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 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 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 研制。(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 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 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

4、广智 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 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 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 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 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 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 制。(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 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 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 企业合法

5、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 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第六条省上建立集群培育库。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对 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 极支持集群发展。鼓励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银 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第七条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 重要内容。发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 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 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

6、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 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商会作用,公共支持 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 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各类政策工 具,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 期的营商环境。第九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 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 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 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和推广。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条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 境污

7、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 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第十一条申报集群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 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四川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 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 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集群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 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 60%以上,且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5%。(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 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 巨人

8、“、制造业单项冠军、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不少于8家。(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 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 配套能力较强。(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 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 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 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 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集群中小企 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 有量

9、不低于5个。(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 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 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 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 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 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 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 总量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 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 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

10、值。(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 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 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 展。(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或拥有)运营 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 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 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可适当放宽。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 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第十三条申报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 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11、作为申报主体。第十四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 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经 济和信息化厅。第十五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集 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 下简称“省级集群”)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六条省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 原则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 提出复核申请,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 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七条 省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

12、营管理 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 (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八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 区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经 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第十九条有效期内省级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 其认定。(一)不再符合评价认定标准的;(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 监测监督工作的;(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 大变动未及时备案的;(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 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 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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