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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市监注规字(2022) 3号山东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 中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那么(TSG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那么)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 13号),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 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 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第三条乙类检验机
2、构核准工程范围见附件1。第四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 检验工作。第二章核准条件第五条乙类检验机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 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 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相关的业务与活 动。第六条申请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 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具有相关工程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
3、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 织能力,具有相关工程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工程 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第七条申请单位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中申请核准项 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 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第八条申请单位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 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4、(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 与检测工作;(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 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第九条申请单位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 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 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 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第十条申请单位具有与承当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 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
5、的固定办公场所;(二)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三)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 据的需要;(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第十一条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 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 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2; 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移动式压力容器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 (V)工程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 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第十二条申
6、请单位应当配置与申请工程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 体要求见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相应工程对应的 “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核准规那么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工程 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配有与申请核准工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第十五条申请单位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二)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 时,应当确
7、保信息提供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三)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第十六条申请单位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 应检验工程的检验业绩。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 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 年。第十八条申请单位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对外委托。无损检 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 对外委托的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九条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 细那么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 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
8、独申请核准。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应当承当以下保障义务:(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二)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当与特种 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三)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第三章核准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一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第二十二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 体按照核准规那么执行。第二十三条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 服务局)以及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 进行核准实施。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 本细那么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那么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