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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部职业卫生管理细那么目录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2、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职业病危害警告与告知制度4、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9、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加强对职业卫生的舆论监督,大力宣传职业危害防治 工作的先进事迹、及时报道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经验教训;(四)审定、印(收)发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五)负责新录
2、用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从业人员体检、条件 的审查;(六)负责职业危害合同告知;负责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健 康损害员工岗位调离;不得将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分配到有职业禁 忌的岗位工作;(七)协助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第十二条工经部部长的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各项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二)在编制、审查建设工程计划费用预算的同时,审查安 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费用预算;(三)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 业危害防治计划纳入其中,并将此费用纳入综合预、决算之内, 进行审核;(四)在对各类工程进行决算审核时,同时审
3、核安全技术措 施工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工程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财务部部长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 关规定,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保管,保证专款专用;(二)负责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 用的落实。落实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所需资金;(三)参加编制、审批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经 费,统筹安排单位各项安全费用,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工会的职责(一)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 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二)参与讨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
4、作;(三)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催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四)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五)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时间)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 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催促有关部 门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催促员 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四)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职业卫生操作 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 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八)负责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 与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 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九)落实单位制定的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制度,负责“三同时”的管理。第十六条作业队长和料库主任的职责(一)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法 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
6、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二)将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组织 落实职业卫生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安全 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三)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 时消除各类隐患,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予以上报;(四)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卫生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卫生 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五)催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六)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设备、防护设施进 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予以清除;(七)定期
7、研究生产场所存在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提出改 进措施,并组织实施;(A)及时、如实地报告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并参加有 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九)按照技术设备部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 和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 记录。第十七条值班长(班组长)职责(一)本班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 落实上级职业卫生工作指令,监督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工作,及 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妥善处置;(二)经常检查生产过程中安全、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 运行情况,检查对员工身体健康有硬性的操作岗位,积极提出治 理改进意见及措施;(三)组织
8、员工学习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抽考、检查 执行情况;(四)催促指导、指导员工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个体防护 用品,模范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五)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对调入的员工进行班组职业卫生教育;(六)组织开展每周的安全活动,经常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卫 生的法律法规;(七)监督检查规范本班组员工职业卫生行为;(八)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 上报,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第十八条职业危害岗位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 关规定,对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负直接责任;
9、(二)努力学习并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的 知识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三)熟悉本岗位的职业危害考前须知,严格遵守职业危害 相关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四)自觉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职业卫生培训,主动提出改 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六)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职业危害相关设备,发现各类 职业危害隐患要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撤除、变更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私自将自 己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交予他人使用;(
10、A)自觉接受各级职业危害防治专项检查,及时报告职业 危害事故;(九)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条工经部与已进、新进单位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 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
11、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 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四条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 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时,工经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 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 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和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 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
12、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安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各部门及作业场所职 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 制度的落实。第七条安质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 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条定期委托资质齐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单位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危害 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第九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
13、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员工。第三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工程,单位应当按照职业 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方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职 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工程是指存在或者产 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 害工程,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工
14、程申报表和以下文件、 资料:(一)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五条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 两种方式。应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 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第六条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工作。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应根据有资质的单位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果,辨识工程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的要求,明确
15、各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编制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基本情 况表,存档至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并依程序上报。第六条单位各部门、作业队以及相关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 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安质部,假设 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单位领导和安质部。第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向安质部报告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第八条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 注销手续。第九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填报职业 病危害工程申报表。第十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
16、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 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 进单位的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工程部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 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 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和作业 队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等问题。二、职业卫生
17、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及管理机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质部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第五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单位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 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 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 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工程部。第三条职责(一)安质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 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催促员工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
18、用预防职业病防 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安质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企业实际情 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 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安质部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 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第四条职业健康宣传(一)利用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 职业健康宣传;(二)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 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第五条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由经安监部门认定
19、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 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二)入职新员工教育培训凡入职新员工、新调入员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由工经 部通知安质部,并由安质部组织进行工程部、作业队、班组三级 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工程部级安全教育由安质部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如职 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方法、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管理规定等;(2)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 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
20、分析及防范 措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应急救援等。(4)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作业队级安全教育由作业队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 育内容:(1)本作业队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作业队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 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规定;(3)本作业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 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职业卫生规程以及主要 环
21、节的危害防范考前须知;(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 定。(三)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 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1.工程部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 防范措施;(四)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电气作业、机动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 力容器、通风、水泵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22、.由安全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教育,经考试 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 间,到期进行复训。2 .每年单位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安监局、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教育培训I,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五)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1.由工程部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 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 责任感。工程部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 划、签到表、培
23、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第六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一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 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 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 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第三条工程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
24、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 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四条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 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 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 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第五条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各项主要工作:(一)严格遵守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运行设备。 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防护检查,启动后妥善处理,运行中做 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二)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三)运行人员对使用的设
25、备,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 操作的设备;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不符合规定应 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四)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 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五)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 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 备用设备要定期试转,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六)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志;(七)时刻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设备、管道、地面见 本色、门窗玻璃净;(八)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记录。第六条维护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各项主要工作:(一)设备维护
26、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运行人员搞好安全生产;(二)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 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三)认真执行机组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 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技术设备部应 严格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技术设备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 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八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
27、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 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单位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防止 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工程经理部。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 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 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 替代。第四条安质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 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计 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物资部根据计划进行采
28、购。第五条安质部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部门,安质部应对 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确认。其职责是:(一)负责确认所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其确 认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 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 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二)负责审核各作业队和料库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 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三)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第六条各作业队和中心料库负责按照单位发放标准配备本 作业人员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同时监督员工按标准 进行佩戴。第七条作业员
29、工应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关防护用品第八条各作业队和料库应根据当月生产工作计划编制本部 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安质部审查汇总,再报主管领 导审批后,由物资部采购。第九条安质部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及 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上报批准, 以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第十条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期满后,由其所在作业队或料库出具证明后到安质部 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丧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 面说明,由所在作业队(料库)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质部申 请补领。第十一条安质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 护用品
30、,并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登记入账,对非易损的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局部,期限合并 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第十三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单位时,职业病防护 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第十四条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和岗位(一)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 目镜或面罩;(二)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 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
31、;机械装配、装 卸、吊装岗位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 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三)安全帽的使用规定:所有进入作业现场的员工、相关方单位人员、外来参观人员 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四)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 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 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五)工作鞋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单管理机构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善 保存
32、;3、确定工程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 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 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4、负责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健康档案 的建立工作;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 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7、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 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8、负责新入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 康查体工作;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 岗位,并妥善安置
33、;10、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位规定的工作鞋;电气运行、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绝 缘鞋;(六)安全绳、安全带的使用规定:高空安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单位汽车 驾驶员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七)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根据 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八)自呼吸器的使用规定:在火灾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时使用;(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 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根据使用情 况可随用随领。第十五条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危险性较大的特殊
34、作业时。由安质部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各作业队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 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内存放的防毒面 具非因应急处理事故不准动用,并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 用。使用后放回原处。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质部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第十八条单位配备的防护用品及发放标准(详见:公司安全 防护及劳动保
35、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八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单位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 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 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 检测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质部负责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 实施与监督管理,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 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危害 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36、设点监测 意见,确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检测内容 和检测周期;安质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 罚。第三条单位设专门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由各队安全员担任。第四条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现场工作经 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流程,并经专门的监测技术培训。第五条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 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第六条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 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口罩、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第七条对作业场所监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 因素种类、监
37、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粉尘、噪音的监测要求 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进行。第八条单位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定期监测工作应根据国 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每三年进 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第九条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公示地点为公 告栏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工程、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并上报当地安监 部门备案。第十条安质部应建立好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 指定部门和专人妥善保管。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防
38、止丧失。第十一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 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同时要将监测对象、监 测地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第十二条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第十三条安质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应 将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专项开支,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第十四条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
39、和漏检 现象的发生。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九章 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 除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 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方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单位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第三条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单位按照规定在 建
40、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四)建设工程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单位按照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进行评审。第四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章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职业健康监
41、护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 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部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质部是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 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基层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是指单位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条上岗前健康检查即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新职工或转岗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即对从
42、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职工在工作期间进行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第六条离岗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 准备调离或退休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应急健康检查即在突发职业病危害时对可能受到职 业病因素危害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八条单位职业健康检查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凡被确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均须纳入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九条为了确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质量须提示职工在体检 前充分休息并合理膳食,禁止安排下夜班职工直接去医院体检。第十条安质部根据单位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填写职工 职业健康检查安排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
43、查。第十一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准备调离或退休职工,须 依据员工调职通知单或拟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提前填 写职工体检申请表报安质部,安质部接到职工体检申请表 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组织安排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二条对因出差等原因错过体检时间的,应由职工所在基 层单位及时报单位安质部安排补检。第十三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列为医学观察对象或疑似职 业病的职工,安质部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 职业病诊断。第十四条对于经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 患者,安质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 期复查。第十五条异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单位须按照本方法委托所在
44、地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害职工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第十六条向其他企业派遣职工时,须了解所派职工是否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签订合同时须明确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催促用工企业做好接害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事项等。第十七条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时,基层单位对遭受或者可 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须及时上报单位安质部,安质部 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八条安质部须根据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和体检机构出具 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九条安质部须及时将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 告向职工进行告知,由职工本人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签字
45、确认, 并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公示;并依据单位的评估报告及整改措施 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 检查的,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等手续。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病危害作业;职业健康检查中被确定为职业禁忌的职工,须及时 调离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岗位。第二十二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女职工, 在孕期、哺乳期须暂时调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第二十三条单位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的诊 疗、康复
46、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纳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 费用计划。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安质部须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建 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份,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须永久保存,职工调 出、退休可另柜封存,但不能销毁。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婚姻、文化程度、 嗜好等情况;(二)职工的职业史和既往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五)相应作业场所职业
47、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六)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 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职工,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安质部须及时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 康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同时存入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九条职工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安质部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 签章。第三十条安质部应保证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 管理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 和安全性的原那么,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防止资 料的滥用和扩散。档案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 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 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单位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