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2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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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常见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一、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及分类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类别合同的类别第三章合同法23.3.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第三章合同法2二、合同订立的概念及形式二、合同订立的概念及形式1.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

2、的协议。2.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3.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第三章合同法24.4.特殊形式特殊形式(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批准形式(4)登记形式第三章合同法2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合同订立的程序1.1.要约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三章合同法2(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

3、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第三章合同法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区分。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第三章合同法2一般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第三章合同法2(4)要约的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或到达代理人时生效。2)要约的效力期间。在要约中约定承诺期限的,按约定期限确定要约的效力期间。3)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第三章合同法2(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第三章合同法2(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

5、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章合同法22.2.承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需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2)承诺的方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要约人对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第三章合同法2(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一是要约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是要约以书面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

6、外,为新要约。第三章合同法2(4)承诺的生效承诺在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法2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合同的主要条款1.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2.标的标的3.3.数量数量4.4.质量质量5.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6.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8.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章合同法2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五、合同成

7、立的时间和地点1.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规定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特殊情形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2)当事人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3)当事人直接采用对话方式订立合同。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2.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特殊情形1)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章合同法2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形式或法律形式

8、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认合同地点。第三章合同法2六、格式条款合同六、格式条款合同1.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以下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2)重复使用(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第三章合同法22.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3.3.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

9、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损害社会公德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3)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第三章合同法24.4.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三章合同法2一、有效合同一、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1.合同生效的情形合同生效的情形(1)合同成立

10、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第三章合同法22.2.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有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章合同法2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无效。1.1.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的情形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三章合同法22.2.无效合同的后果无效合同的后果(1)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三章合同法2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1.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2.2.可撤销合同的后果可撤

12、销合同的后果(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且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由于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第三章合同法2四、效力待定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1.1.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2.2.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

14、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2)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法2(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第三章合同法2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第三章合同法2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内

15、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第三章合同法2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第三章合同法2四、合同的保全四、合同的保全1.1.代位权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法2(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16、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章合同法22.2.撤销权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法2(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债务人以赠与、免除债务等无偿行为处分债务,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债务人有偿转让的,以第三人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

17、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三章合同法2(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章合同法2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1.1.概念概念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2.2.特征特征(1)从属性(2)条件性(3)特定性(4)财产性第三章合同法23.3.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的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

18、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 公司法 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还有其他情形第三章合同法24.4.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

19、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第三章合同法2二、保证二、保证1.1.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2.2.保证人的资格及范围保证人的资格及范围(1)保证人的资格1)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3)保证人必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章合同法2(2)保证人的范围1)公民。2)企业法人。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国家机关。5)其他组织。第三章合同法23.3.保证

20、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4.4.保证的范围、期间及责任保证的范围、期间及责任(1)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期间及责任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第三章合同法25.5.保证方式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保证第三章合同法26.6.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

21、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章合同法2(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5)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合同法2三、抵押三、抵押1.1.抵押的概念和抵押物抵押的概念和抵押物(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2)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担

22、保债权的余额,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 担保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章合同法22.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3.3.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三章合同法24.4.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1)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2)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3)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23、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章合同法2四、质押四、质押1.1.质押的概念质押的概念(1)质押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2)质物动产质押的质物主要包括可以转让的动产及其孳息、从物、添附物、赔偿金等。第三章合同法22.2.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3.3.动产质押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概念(2)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

24、合同不完全具备规定内容的,可以补充。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第三章合同法24.4.权利质押权利质押(1)权利质押的概念(2)出质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应收账款等。第三章合同法25.5.留置留置(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将该财产折

25、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留置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适用的范围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加工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6.6.定金定金(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2)定金的特征1)从属性。2)实践性。3)预先支付性。4)双重担保性。第三章合同法2(3)定金的设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

26、额的 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章合同法2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1.1.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2.2.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的条件(1)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而变更(4)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第三章合同法23.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4.4.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1)合同变更需遵守法律要求的形式,若原来的合同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也应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一方应

27、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即先做出意思表示,然后对方对要约作出承诺与否的判断,即判断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单方面变更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第三章合同法2二、合同转让二、合同转让1.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2.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合同权利转让。第三章合同法2(2)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生效除遵守合同转让

28、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还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行为就生效。第三章合同法23.3.合同义务转让合同义务转让(1)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还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第三章合同法24.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1)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效力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应当

29、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转让无效。第三章合同法2三、合同解除三、合同解除1.1.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第三章合同法22.2.合同解除的分类合同解除的分类(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3.3.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三章合同法2四、合同的终止四、合同的终止1.1.合同终止

30、的概念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第三章合同法22.2.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第三章合同法23.3.合同终止的后果合同终止的后果(1)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2)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第三章合同法2(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31、助、保密等义务。(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具体如下: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第三章合同法2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1.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依照我国 合同法 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章合同法22.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32、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三章合同法2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1.1.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2.2.产生的原因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3.3.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4.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金钱赔偿。5.5.承担责任的目的不同承担责任的目的不同第三章合同法2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三、违约责任的免除1.1.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4)客观情况2.2.约

33、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第三章合同法2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1.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的概念2.2.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章合同法23.3.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是法人则是法人的名称。(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6

34、)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第三章合同法2(8)结算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如果解决争议的方式为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10)合同的份数、使用文字及效力。(11)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12)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等。第三章合同法2二、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1.1.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赠与物有处分权。2.2.赠与合同的特点赠与合同的特点(1)双方行为(2)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第三章合同法23.3.赠与合同的撤销

35、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第三章合同法2三、租赁合同三、租赁合同1.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租赁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2.2.租赁合同的特征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3.3.租赁合同的分类租赁合同的分类(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的规定,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4.4.租赁合同的内容租

36、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和租赁期限。5.5.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为 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三章合同法2四、借款合同四、借款合同1.1.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的概念2.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第三章合同法2(2)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2)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3)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第三章合同法2谢谢Thanks第三章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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