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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资助资金管理制度一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为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资助资金。下面为大家了有矢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矢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一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和管理;一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 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 需
2、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 绩效管理工作。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 冲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 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 难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 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二)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3、;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 备相矢仪器设备,为相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第六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矢省份,由省级财政和一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主要分配因素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人均可用财力、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通过相矢统计资 料和省级中报材料获得第七条省级财政和一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一提岀当 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报材 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资金安排与分 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尖建议意见等。上年度省木级财政 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
4、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 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补助资金中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中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矢因素作零分处理。第八条财政部和一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 算指标;当年预算在全国人民一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预算 发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和一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县级财政和一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 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严 禁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九条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尖规定执行。第十条财政部和一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一门应当统筹 组织、指导协调相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 度,督促县级财政和 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应当优先支持未达到特殊教 育学校 建设标准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资源中心应当设立在30万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 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6、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 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 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 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第十一条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矢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 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 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项目实
7、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矢规定使用。第十四条财政部和一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规定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 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补 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各级财政和一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 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一工作。各省级财政、一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本省份 年度项目遴选办法和结果、资金安排情况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县级
8、一门应当将项目名称、立 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给子严肃魅理。第十七条木办法由财政部、一负责解释和修订。地方财政和一门可以 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 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 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xx)243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
9、设,根据尖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XX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xx)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 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陣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矢工作,适用木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 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 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木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
10、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 单位。木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研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第二章管理责任与分工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批复
11、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尖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科(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一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第六条市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 履行以F职责:(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矢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第三章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第七条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Y次性资助。第八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
12、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第九条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 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己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第十一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
13、程序如下:(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 尖证明材料和凭证。(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木办法规定,审核资助中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 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矢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 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二条自XX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 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木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
14、实施前己接受资助 的,不得再中请资助。第四章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第十三条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4万yc 第十四条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中请在站生活补助。第十五条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 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尖证明材料。(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中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中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15、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上 公示五个工作H。(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矢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第十六条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不予资助:(-)木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矢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 士后研究的。(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 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三)己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木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16、O(四)依托校木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矢系不在深圳的。第十七条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 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第五章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第十八条市政府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木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 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第十九条xx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 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 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xx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傅士后,按照原 标
17、准享受资助。第二十条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岀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应 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 保障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第二十二条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
18、站傅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矢证 明材料。(-)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 料 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 示五个工作日。(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尖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出站博士后科硏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第二十四条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 续工作的。
19、(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 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三)己申领过深圳市政府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yc第二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 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 项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 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第二十七
20、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H常经费补助。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尖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第二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 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矢证明 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了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中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 示五个工作日。(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
21、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矢规 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第三十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XX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 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 专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矢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矢处理。第三十三条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矢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模板,内容仅供参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