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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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员工工手手册册第第一一章章序序言言一一、欢欢迎迎你你加加入入纽纽澳澳维维生生物物科科技技公公司司这这个个大大家家庭庭。为 建 立 企 业 正 常 的 工 作 秩 序,提 高 全 体 职 工 的 素 质 和 工 作 效 率,以 求达 到 保障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正常 运 转 之 目 的,特 制 定 本 规定,请 各 位 认 真 阅读,并 遵 照执 行,如 有 任 何 疑问 可 向 本 公 司 行 政部 咨 询。二二、制制定定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的的目目的的一)确 保 企业 的 正 常 运 作;二)保 障 员工 利 益;三)不 断 提高 企 业 员 工 的 工 作素 质 与 工 作 效 率。第

2、第二二章章劳劳动动条条例例一一、聘聘任任制制度度一)本 公 司实 行 总 经 理 负 责 制;二)部 门 主管 的 聘 任;部 门 主 管 由 总 经 理 代 表 公 司 聘 任,本 公 司 将 现 聘 任 者 在 岗 位上 的 业绩 决 定 是 否 续 聘,聘 任 合 同 期 限 由 一年 起。三)职 员 的聘 任:各 部 门 员 工 经 部 门 主 管 申 请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后,由 行 政 部 代 表企 业 聘请 所 需 人 员。二二、职职员员聘聘用用条条件件:一一)、试试 用用 期期1、新 聘 用的 员 工 必 须 清 楚 了解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作,标准 试用 期 为

3、三个月,本公 司 在 此 期 间 评 估该 员 工 是 否 胜 任 自身 岗 位 工 作;2、评 估 内容 包 括:思 想 品 德、工 作 纪律,服 务 态 度、出 勤 率、工 作表 现、岗 位 制 度、工 作 业绩 等;3、通 过 试用 期 标 准:1)培 训 期 内 清 楚 了 解 公 司 概 况、自 身 岗 位 职 责、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各项 工 作要 求;2)自 觉 认真 完 成 每 天 的 常 规工 作 及 本 公 司 下 达的 业 绩 要 求;3)与 公 司内 同 事 友 好 相 处,真 诚 合 作,虚 心 向其 他 同 事 学 习;4)遵 守 公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4、度;5)服 从 公司 领 导 的 安 排 和 分配 的 工 作 任 务;6)积 极 主动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7)爱 护 公司 公 共 财 物;8)不 断 提高 自 身 素 质,学 习与 本 职 工 作 有 关 的各 种 知 识 和 技 能。4、试 用 期内 达 不 到 本 公 司 要求 或 被 确 认 为 不 符合 录 用 条 件 的,本公司 可 考虑 将 试 用 期 延 长 一个 月,以 再 评 估 或于 任 何 时 候 向 你提出 辞 退要 求。二二)、聘聘 用用 期期1、试 用 合格 后,本 公 司 会 正式 通 知 你 接 纳 你 为本 公 司 正 式 员 工;2、所 有 正

5、式 员 工 可 享 受 企 业规 定 的 员 工 福 利。三三)、聘聘 用用 终终 止止1、员 工 在试 用 期 内 要 求 辞 职,须 提 前 十 五 日 递交 辞 职 申 请 书,经本 公 司(部 门 主 管、行政 主 管 和 总 经 理)批准 后 方 可 办 理 离职手 续,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职者,将 扣 除 一 个 月之 薪 金 及 保 证 金,以 补 偿本 公 司 之 损 失,试 用 员 工 不 满 十 五 日而 提 出 辞 职 的,工资 将 扣留 不 发。2、正 式 员工 在 聘 用 期 内 要 求辞 职,须 提 前 三 十日 递 交 申 请 书,经本 公 司 同 意 后

6、 方 可 办 理 离职 手 续,未 经 批 准而 擅 自 离 职 者,将扣 除 一个 月 薪 金 及 保 证 金,以 补 偿 本 公 司 之损 失。3、被 聘 用职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法现 象,不 忠 于 本 公司 行 为 或 重 大 失误(如 触犯 国 家 法 律,被判 刑,拘 留 等 刑 事 处分)或 泄 露 本 公司机 密 等,一 经 发 现 本 公 司有 权 决 定 立 即 终 止职 员 所 签 之 合 同,并 不 向对 方 支 付 任 何 费 用,如 对 本 公 司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本公司 将 追究 其 法 律 责 任。四四)、发发 薪薪 方方 式式:员 工 工 资

7、每 月 发 放 一 次,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发 薪 时 间 以 次月 十 日为 准,如 遇 公 众 假期 则 依 日 顺 延。五五)、调调 职职 与与 任任 免免1、根 据 工作 需 要,有 权 调 动员 工 岗 位 工 作;2、所 有 员 工 均 有 晋 升 机 会,本 公 司 将 尽 量 提 升 能 胜 任 之 员 工 至 最高 职 位。六六)、裁裁 员员 及及 辞辞 退退1、本 公 司因 业 务 变 更 及 根 据经 营 状 况 或 其 他 原因,本公司 有 权 决定裁 员;2、对 被 辞退 人 员,本公 司 将提 前 十 五 日 通 知 其本 人 并 发 给 其 实 际工作 日

8、 的薪 金;3、员 工 若违 反 本 公 司 有 关 规定,将 视 其 情 节 轻重,给 予 必 要 的 处罚直 至 辞退。七七)、人人 事事 记记 录录1、员 工 入职 前 必 须 递 交 身 份证、待 业 证 和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于 本 公 司行政 部 存档。财 务 与 业 务 人员 还 须 办 理 经 济 担保 书;2、员 工 如有 地 址、电 话、婚 姻 状 况、子 女 出 生等 变 更,应 在 七 天内通 知 本公 司 行 政 部;3、凡 员 工之 嘉 奖、晋 升、纪律 处 分 等 均 由 本 公司 行 政 部 备 案 存 档;八八)、离离 职职 手手 续续员 工 离职 时,

9、须填 写 离 职清 单,交清 所 借 用的 工 具、公款、书 籍、文 件、磁 盘、工 作 证、名 片、介 绍 信、业 务合 同 等 有 关物 品 后,才 予 以 办 理 离 职手 续。第第三三章章 岗岗位位守守则则一一、岗岗位位制制度度部 门 主 管 是 岗 位 制 度 的 监 督 者 和 执 行 者,有 责 任 保 证 本 部 门 正 常的 工 作秩 序;二二、出出勤勤规规定定一一)工工 作作 时时 间间 的的 设设 定定本 公 司实 行 每 周 六 天 工 作制;工 作 时 间:(夏 季)上 午 8:00-12:00,下 午 14:00-18:00,(冬 季)上 午 8:30-12:00,

10、下 午 13:00-17:30二二)员员 工工 上上 下下 班班 签签 到到 处处 理理:1、员 工 因 故 或 疏 忽 未 签 到 者,每 次 计 迟 到 一 次(依 此 类 推),且 应在 3 天内 亲 自 向 部 主 管 说明 原 因,并 经 主 管签 字 后 补 办 出 勤,否则 逾 时未 办 者,以 旷 工 论处;2、员 工 上班 忘 签 到 者,应 即到 主 管 处 签 字 或 更正,以 补 办 出 勤;3、未 办 理补 签 到 者,以 旷 工半 日 计,但 其 未 打卡 是 因 公 外 出 者,应说 名 原因,并 经 主 管 签 证后 办 理 补 卡;4、上 班 后,员 工如 因

11、 公 必 须离 开 岗 位 者,均 需 事 先 取得 主 管 同 意后,始 得 离开,否 则 以 擅 离 职守 论 处;5、行 政 部应 按 时 整 理 出 勤 卡,并 呈 报 总 经 理 核办;6、各 级 主管 对 于 所 属 员 工 考勤,应 予 严 格 执 行,如 未 按 规 定 手 续办理,或有 隐 瞒 欺 骗 行 为,一 经 查 明 同 受 连 带处 罚。三三、员员工工加加班班的的计计算算1 加 班的 区 分1)正 常 工作 日 加 班:指 正 常上 班 日 延 长 工 作 时间 者;2)例 假 日加 班:指 星 期 例 假日 或 法 定 休 假 日 出勤 上 班 者;2 员 工 加

12、班 应 事 前 由 直 属 主管 填 报加 班 申 请单 ,说明 加 班 原 因、时数,经 由 部 主 管 和 总 经 理 核 准 后,于 当 日 下 班 前 送 行 政 部 备 查。未 按 规 定办 理 者,不 予 计 给 加 班 费;3 全 职 人员 延 长 工 作 时 间,按 加 班 费 计 算,照平 均 每 日 底 薪 除 以 8 小时乘 以 1.5。每 月 结 算 一 次,纳 入 次 月 薪 金 发给;4 员 工 出差 若 依 规 定 请 领 出差 费 者,不 得 请 领加 班 费;5 员 工 加班 以 60 分 钟 为 计算 单 位,未 满 60 分 钟 者 不 计。计 时 者 以

13、 钟点时 薪 计算 发 给。五五、员员工工请请假假规规定定1员 工 请假 应 向 行 政 部 索 取 请 假 单,在 规 定栏 内 详 细 填 妥,并 附缴有 关 证件(明),送 各 级 主管 核 准 后,再 送 回行 政 部,不 得 延 误或 遗失;2员 工 如 遇 疾 病 或 重 大 事 故,应 委 托 同 事、家 人、亲 友 且 于 当 天 上 班十 分 钟 前 电 话 报 告 部 主 管 代 为 办 理 请 假,如 非 病 假,一 个 小 时 未 到公 司 者以 旷 工 半 日 计;3员 工 请 假 应 事 先 安 排 职 务 代 理 人,负 责 处 理 其 请 假 期 间 应 经 办

14、 的 业务,否则 不 予 准 假;4员 工 请 假,如 理 由 不 充 足 或 影 响 公 务 时,各 级 主 管 不 得 予 以 请 假 或暂 缓 其假 期;56员 工 请假 须 于 两 天 前 提 出申 请,以 半 天 为 计算 单 位;员 工 未 经 请 假 手 续,而 擅 离 职 守 者 或 假 期 已 满 仍 未 销 假、续 假 者,或 有 欺骗 行 为 者,均 以 旷工 论 处。六六、调调、代代班班1 1、调调 班班1)凡 已 排定 的 班 表,因 个 人因 素 须 作 排 休 日 的调 整 者;2)申 请 调班 需 事 先 征 得 同 等经 验 人 员 的 同 意,并 于 三 天

15、 前 填 写 调班 申请 单 经 主 管 同 意 后 方 可调 班;3)调 班 经主 管 同 意 者,未 超过 当 月 应 休 假 日 者不 另 扣 薪;4)调 班 时间 超 过 当 月 的 应 休假 日 数 者,以 请 假的 程 序 处 理,主 管 应确 保执 行,经 查 核 虚 报 的 主 管与 该 员,根 据 企 业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处 理。2 2、代代 班班1)因 特 殊事 情 必 须 请 假 者,必须 请人 代 班,代班 人 的经 验 与 职 务须 与 申请 者 同级,并 于 三 天 前 填具 代 班 申 请 单 经 主 管 签 核;2)临 时 请代 班 者,不 计 入 工作

16、时 数,工 资 有 代班 者 领 取,每 月 一次 不 扣全 勤;3)正 职 人员 请 代 班 者,视 为职 务 代 理 人,工 资发 给 申 请 人,惟 代班 者 的工 资 由申 请 者 私 下 协 调,每 月 一 次 不 扣 全 勤。七七、休休假假规规定定1 员 工 每周(七 日)休 息 一日 为 例 假,工 资 照给;2 除 例 假外,其 余 假 别 及 天数、条 件 是 依 据 政府 规 定 事 项 办 理。其 规定如 下:假 别工 伤 假请 假 天 数180 天请 假 原 因因 执 行 职 务 受 伤,得 申 请 工 伤 假;因 病 必 须 治 疗 及 休养;证 件单 位 主 管 签

17、 证及 获 医 院 诊 断说 命 书;请 病 假 必 须 附缴 医 院 诊 断 医院工 资工 资 照 给(扣 全 勤)不 给 薪(扣 全 勤)病 假90 天事 假产 假公 假婚 嫁丧 价全 年 60天90 天因 事 必 须 本 人 处理;本 人 生 产经 核 准 参 加 各 种 讲所 需 日 数习 训 练、考 试、比赛 或 会 议;7 天3 天1 天本 人 结 婚直 系 亲 属旁 系 亲 属不 给 薪(扣 全 勤)工 资 照 给住 院 证 明(扣 全 勤)工 资 照 给缴 验 有 关 证 件;(不 扣 全勤)工 资 照 给有 关 证 件;(扣 全 勤)事 假 单有 关 证 明;工 资 照 给(

18、扣 全 勤)2 2)、员员 工工 请请 假假 的的 职职权权 设设 置置事项 一 般人 员 请 假1)一 天 以 内(含 一 天)者2)三 天 以 内(含 三 天)者3)超 过 三 天以 上 未 满 七天 者 部 门主 管 的 请 假1)一 天 以 内(含 一 天)者2)超 过 一 天以 未 满 三 者3)三 天 以 上者总 经 理行 政 部部 门 主 管符符 号号 说说 明明:经 办、主 办 或 提 出;复核 或 核 转;核 准;第第四四章章 工工作作行行为为规规范范一一、出出 勤勤1、应 按 时出 勤,避 免 迟 到,以 良 好 的 心 情 准 备上 岗。2、到 达 后,应 签 到 或 打

19、 出 勤卡。3、上 岗 后,首 先 与 同 事 打 一个 招 呼,为 当 天 的工 作 创 造 一 个 良 好的工 作 气氛。4、正 式 上班 前,将 自 己 所 属工 作 地 清 扫 干 净。若 有 剩 余 时 间,应协助 其 他同 事。5、尽 量 参加 晨 会,并 熟 记 上级 指 示 要 点。6、如 果 迟到,应 向 负 责 者 讲明 理 由。二二、服服 饰饰1、服 装 能够 展 示 人 的 品 性 和工 作 态 度,所 以 应力 求 简 洁、淡 雅、方便。2、慎 穿 华丽 刺 目 的 衣 服。3、正 确 穿戴 工 作 服,按 规 定穿 戴 季 节 着 装,切忌 春 装 秋 穿。4、鞋

20、子 以方 便 工 作 为 宜,切忌 花 哨。三三、胸胸 卡卡1、胸 卡 是企 业 职 工 身 份 的 标志。员 工 应 为 佩 带它 感 到 自 豪 和 肩 负重任。只要 在 岗,应 端 正 地佩 带 在 左 胸 部。2、如 果 胸卡 丢 失,应 立 即 报告 主 管 部 门,并 补领 新 的 胸 卡。四四、仪仪 态态1、员 工 的仪 态 仪 表 是 教 养 和素 质 的 表 现,所以 在 工 作 中 应 注 意,不能 懈 怠。2、应 保 持发 型 整 洁,避 免 留怪 发 型,脸 部、指甲 应 保 持 清 洁。3、男 子 忌蓄 留 长 胡 须。4、女 子 应淡 妆 为 主。五五、礼礼 仪仪1

21、、同 事 之间 也 应 保 持 恰 当 的礼 仪;2、工 作 中 同 事 间 打 招 呼 时,不 应 直 呼 其 名,应 加“先 生 或 小 姐”。严 禁 称外 号。3、进 入 房间 必 须 敲 门。4、与 正 在交 谈 的 人 谈 话 时,不能 随 意 打 断,要等 间 歇 后,再打 招呼。六六、身身 体体1、时 刻 注意 保 持 身 心 健 康,养 成 良 好的 生 活 习惯,不 沾染 不 良 嗜好。2、定 期 参加 体 检。七七、工工 作作 态态 度度1、工 作 中必 须 勤 奋、自 觉、负 责 和 诚 实。2、尊 敬 上司,信 赖 与 关 心 下属。3、既 不 阿谀 奉 承,献 媚 于

22、 人,也 不 狂 妄 自 大、孤 芳 自 赏。应 相 互尊重 对 方人 格,尊 重 他 人 劳动。4、学 习 冷静 处 理 问 题,能 够 控 制 自 己情 绪,保 持 理 智 和清 醒 的 头脑。5、善 于 虚心 听 取 他 人 意 见,虚 怀 若 谷,宽 于 待人。6、严 格 遵守 各 种 规 章 制 度。八八、语语 言言 表表 达达1、使 用 普通 话,表 达 力 求 简单 明 了,易 于 理 解。2、讲 话 时,要 稳 重、明 快、自 然、落 落 大 方。3、污 言 秽语 不 仅 有 损 于 其 人格,也 影 响 企 业 形象。在 同 事 和 熟 人面前 尤 其要 注 意 语 言 美。

23、4、高 声 喧哗,会 影 响 他 人,与 对 方 谈 话,不 能影 响 第 三 者。5、与 工 作中 的 同 事 谈 话,要等 其 工 作 告 一 段 时才 能 进 行。6、根 据 对方 身 份 和 场 合,正确 使 用 尊 称。7、把 讲 话表 情、效 果、音 色、音 量 等 正 确 地 结合 起 来。九九、工工 作作1、准 确 地把 握 企 业 的 经 营 方针,勤 奋、诚 实 地干 好 工 作。2、为 自 己的 工 作 而 自 豪,有使 命 感 和 责 任 心。3、在 工 作中 始 终 高 标 准、严要 求。4、工 作 应在“质 量、舒 畅、榜 样”六 字 上 下 工夫。5、工 作 要有

24、 计 划,严 格 按 程序 办 事,做 到 井 然有 序,有 条 不 紊。6、对 工 作中 的 问 题,要 敢 于向 上 司 反 映。7、工 作 中要 善 于 体 谅 对 方,相 互 合 作,共 同 提高。8、努 力 改善 自 己 的 工 作,从小 事 做 起,发 现 一点,改 善 一 点。9、在 工 作中 努 力 学 习,扩 大知 识 面,精 通 专 业。不 断 积 累,不 耻下问。10、合 理 分配 使 用 时 间。11、乐 于 接受 上 司 和 同 事 的 检查 和 监 督。十十、接接 受受 任任 务务1、准 确 把握 任 务,不 能 心 存疑 问。2、任 务 要点 应 作 好 记 录,

25、以免 遗 忘。3、按 炙 按量、按 期 完 成 任 务。4、完 成 结果 要 有 汇 报。5、若 不 能按 期 完 成,要 向 上司 汇 报。十十 一一、文文 书书(信信 函函)1、准 确 使用 文 字,必 须 使 用简 化 字,不 用 错 别字。2、行 文 力求 通 俗 易 懂,书 写规 范,条 理 清 楚,措 词 严 谨。3、数 字、计 算 单 位、代 码 等应 使 用 法 定 标 准。4、多 页 文书,应 标 出 页 码,装 订 整齐。竖 写 体 文书 应 在 右 上 角,横写体 文 书应 在 左 上 角 处 装 订。5、文 书 的传 阅 应 迅 速,不 应耽 搁,签 阅 人 应 签字。

26、6、寄 往 外部 门、外 单 位 的 文书,须 在 抬 头 处 添加 收 阅 人 姓 名 或 团体 名称。7、自 己 较长 时 间 外 出 时,有关 文 书 应 找 他 人 提管。8、废 弃 的文 书 应 及 时 处 理 掉。9、发 到 外单 位 的 文 书,要 经 上司 审 阅 后,方 可 传送。未 经 许 可 或涉 及商 业 机密 的 文 书,禁 止 携带 外 出。十十 二二、面面 对对 客客 人人1、永 远 把客 人 放 在 第 一 位,对 所 有 客 人 一 视 同仁,不 能 厚 此 薄 彼,以细心、关心、开 心 为 宗 旨。2、不 允 许以 任 何 理 由 与 客 人顶 嘴 吵 架。

27、3、面 对 客人 咨 询 时,即 使 与本 人 无 关 的 问 题 也要 耐 心 回 答,不 能推 委。4、客 人 询问 商 品 布 置、休 息室、厕 所、电 话 等问 题 时,要 详 细 解答。5、当 客 人生 病 或 负 伤 时,员 工 应 协 助 送 到 医 务 室 或 医 院。6、发 现 迷路 小 孩 时,应首 先帮 助 寻 找 其 监 护 人。要不 成,应安 置好 小 孩,然 后 请有 关 部 门 协 助 查 找。7、发 现 遗失 物 品 时,应 迅 速送 至 行 政 部 门。十十 三三、办办 公公 室室 守守 则则1、办 公 室必 须 安 静,严 禁 大声 喧 哗、取 笑 打 闹,

28、以 免 影 响 他 人 工作。2、本 人 的办 公 桌、公 用 文 件、书 架 等 应 保 持 整洁。室 内 脏 乱 不 堪,是工作 能 力差 的 直 接 表 现。3、工 作 时间 慎 讲 与 工 作 无 关的 话。4、办 公 桌上 只 存 放 常 用 物 品,其他 物 品 不 能堆 放 在 桌 子 上。5、抽 屉 中的 物 品 应 存 放 整 齐,私 人 用 物 品 一 般不 能 放 入。6、公 用 物品 使 用 完 毕 后,应马 上 归 位。十十 四四、通通 道道、走走 廊廊 和和 楼楼 梯梯1、应 礼 让客 人,不 妨 碍 客 人通 行。2、应 快 步疾 行,不 准 勾 肩 搭背 和 嬉

29、 笑 打 闹。3、不 能 在通 道、走 廊 和 楼 梯上 站 立 交 谈,造 成顾 客 通 行 困 难。4、因 为 急 事 而 客 人 之 间 穿 行 而 过 时,应 道 一 句“对 不 起”。另 外,不 管事 情 多急,都 禁 止 大 步 横冲 直 撞。5、在 通 道、走 廊 和楼 梯 上 发现 纸 屑、杂物、发 货 票 等,应 立 即 捡拾 起 来。十十 五五、离离 岗岗1、除 休 息时 间 外,尽 量 不 因私 事 离 岗。2、确 需 离岗 外 出 时,要 向 主管 者 讲 明 事 由、去处 和 所 需 时 间。3、离 岗 前,要 收 拾 好 办 公 桌,将 椅 子 推 入 桌 子。4、

30、手 头、工 作 暂 告 一 段 落 时,方 可 离 岗。十十 六六、用用 餐餐、休休 息息 及及 吸吸 烟烟1、无 特 殊情 况 下,一 般 应 在指 定 场 所 进 餐。2、在 休 息时 间 内 员 工 可 以 自由 活 动。3、吸 烟 者应 在 固 定 场 所 吸 烟,并 注 意 公 共 卫 生,保 持 室 内 整 洁。4、不 允 许边 抽 烟 边 散 步。十十 七七、会会 友友工 作 时 间 会 友,应 在 会 客 室 或 休 息 室 进 行。应 注 意 不 要 占 用 过 多 时 间,以 免 影响 工 作。十十 八八、外外 出出 公公 干干1、外 出 之前,应 详 细 考 虑 办事 内

31、 容、交 通 路 线、所 需 时 间 等,若 带 文件外 出,应 事 先 整 理 好,以防 遗 忘 与 疏 漏。2、外 出 之前,必 须 事 先 与 有关 单 位 联 系 好。3、如 在 外出 后,有 预 定 来 访者,应 妥 善 安 排 好后,再 外 出。4、外 出 后,因 情 况 变 化 而 不能 按 时 归 来 时,要与 单 位 取 得 联 系。5、公 事 办完 后,应 立 即 回 单位。6、不 论 是因 公 或 因 私 外 出,都 要 事 先 征 得 单 位主 管 同 意。7、公 事 办完 后,只 要 在 下 班前 能 赶 回 单 位 的 就应 回 单 位 述 职。8、上 班 前外 出

32、,若 来 不 及 与单 位 联 系,回 单 位后,应 向 主 管 人 员汇 报。十十 九九、公公 私私 之之 分分1、在 工 作时 间,不 能 因 私 事影 响 正 常 工 作。2、除 非 特殊 情 况,一 般 不 能因 私 事 外 出。3、任 何 私人 信 件、电 话 和 会友,都 会 影 响 正 常工 作,员 工 应 自 律自 重。4、注 意 不能 把 单 位 信 笺 纸、信 封 及 其 他 物 品,挪 作 私 用。5、不 能 调用 下 属 为 自 己 办 私事。6、对 同 事和 客 户 的 馈 赠、借贷 等 应 谨 慎 从 事。7、私 自 挪用 单 位 金 钱 和 物 品,属 违 法 行

33、 为 应 绝对 禁 止。二二 十十、物物 品品 的的 使使 用用1、各 类 器具、办 公 用 品 等 皆属 企 业 财 产,应 同私 人 一 样,倍 加 爱护。2、养 成 节约 良 习,一 笔 一 纸都 不 能 浪 费。3、各 种 开关 应 注 意 关 闭,做到 人 走 灯 关,手 离水 闭。4、在 丢 弃废 品 时,应 三 思 而后 行,尽 量 物 尽 其用、变 废 为 宝。二二 十十 一一、私私 人人 物物 品品1、与 工 作无 关 的 物 品,尽 量不 要 带 入 单 位。2、帽 子、外 套 等 物 品 应 存 放于 个 人 衣 帽 箱。3、贵 重 物品 应 随 身 携 带,不能 随 意

34、 乱 放。4、私 人 大件 物 品 带 出 入 单 位,必 须 办理 有 关 手续,并 主动 接 受 有关 人 员的 检 视。二二 十十 二二、下下 班班1、对 于 手头 工 作 应 加 以 整 理,以 便 第 二 日 继 续工 作。2、各 单 位公 用 钥 匙 及 有 关 物品 应 交 值 班 员 保 管。3、注 意 关好 门 窗。4、注 意 检查 电 器、煤 气、保险 箱 等 要 害 部 位。5、下 班 前,考 虑 一 下 明 天 工作。6、因 特 殊原 因,须 早 退 时,应 向 主 管 者 申 请。7、下 班 后,应 注 意 好 好 休 息,以 便 明 日 更 好 地工 作。第第六六章

35、章通通讯讯管管理理制制度度一、为 了 保 障 本 公 司 通 讯 的 畅 通,适 用 本 公 司 不 断 发 展 的 需 要,特 制 定 本制 度。二二、要要 求求:1本 公 司所 购 的 通 讯 设 备(含 电 话、传 真 机 等)为 公 有 财 产,全体 员 工均 应 爱惜 使 用,无 故 损 坏者 须 照 价 赔 偿。2本 公 司总 机 由 专 人 看 护,电 话 密 码 由 专 人 掌握;需 要 拨 打 电 话者 一 律须 预 先登 记;因 私 需 要 拨打 长 途 电 话 者,其话 费 从 本 人 工 资 中扣 除。说 不 清原 因 的 长 途 电 话 费,其 话 费 一 律 由 总

36、机 看 护 人 承 担。34接 听 电话 需 使 用 文 明 用 语,长 话 短 说,尽 量缩 短 占 线 时 间。本 公 司电 话 是 对 外 业 务、联 络 的 工 具,本 公司 员 工 应 遵 守 规 定以 保 通话 畅 通,上 班 时 间 原 则 上不 受 理 私 人 电 话,接 听 电 话 时 间 不 得超 过 五分 钟。5凡 违 反以 上 规 定 者,每 次处 以 50 元 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者 将 按本 公 司有 关 劳动 规 定 处 理;第第七七章章保保密密制制度度为 保 证 本 公 司 强 有 力 的 竞 争 地 位,保 证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 不 致 外泄

37、,维 护 本 公 司 利 益,并 作 为 衡 量 职 员 道 德 水 准 的 重 要 依 据;特 制 订本 制 度。一一、机机 密密 范范 围围12345销 售 策略、经 营 方 案、操作 技 术、产 品 配 方等;客 户 名单、业 务 合 同、营业 情 况;财 务 管理 办 法、财 务 报 表、企 业 具 体 财 产;重 要 往来 信 件、资 料、信函 发 出 方 向、人 力资 源、档 案 资 料;法 律 诉讼、经 济 纠 纷。二二、保保 护护 措措 施施1凡 属 本公 司 机 密 资 料 均 需专 人 负 责 保 管,不得 泄 密;2凡 属 本公 司 机 密 资 料 和 有关 材 料 不

38、需 要 时,都 应 及 时 销 毁,不 得 散 失;3各 部 门要 及 时 了 解、掌 握各 岗 位 职 员 保 密 工作 的 执 行 情 况,发 现 问 题及 时 处理;4员 工 不得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个人 泄 露 有 关 本 公 司机 密,一 旦 发 现 及做 除 名处 理,并 追 究 因 此 而 造 成的 损 失。第第七七章章 档档案案资资料料管管理理规规定定一一、文文件件资资料料管管理理1、公 文 办理 一 般 包 括 分 级、分 办、批 办、承 办、拟 办、核 稿、签 发、印 刷、用 印、传 递、归 档、销 毁 等 程 序;2、凡 本 公司 的 收 文、由 行 政部 签 收

39、登 记;总 经理 的 收 文,由 总 经理签 收 登记;属 个 人 亲 收 件,一 律 交 收 件 人 亲自 拆 封;3、公 文 登记 后,根 据 总 经 理批 示,由 总 经 理 转相 关 人 员 传 阅,如需转 交 有关 部 门 阅 办,应由行 政 专 员 送 交,并经 登 记 签 收 方 可 送交;4、阅 读 文件 应 按 规 定 范 围,秘 密 级 以 上 文 件 须到 规 定 场 所 阅 读,因工 作 需要 借 阅 文 件 应 办 理手 续,用 完 后 及 时退 还,秘 密 级 以 上文件,各级 领 导 及 有 关 人 员不 得 携 离 办 公 室;5、各 部 门或 个 人 对 承

40、办 的 公文,必 须 认 真 负 责,按 规 定 期 限 迅 速办理,不得 拖 延 积 压;6、各 部 门均 应 实 行 公 文 催 办制 度。负 责 办 理 公文 的 人 员,对 自 己经受 处 理的 公 文,应 件 件 有着 落,事 事 有 下 文,转 办 要 及 时,催办有 结 果,防 止 积 压 误 事;7、公 文 办完 后,应 根 据 文 书立 卷、归 档 的 有 关规 定,及 时 将 公 文定稿,正本 和 有 关 材 料 整 理立 卷,当 年 文 件 应于 第 二 年 第 二 季 度移交 完 毕;8、各 级 主管 调 动 时,应 将 文件(含 保 密 记 录 本)清 理 移 交,凡

41、 参加会 议 带回 的 文 件,应 及 时送 行 政 部 登 记 保 管;9、没 有 保存 价 值 的 文 件,经过 鉴 别 和 主 管 领 导批 准,由 行 政 部 定期销 毁。销 毁 秘 密 文 件,要进 行 登 记,有 专 人监 督,保 证 不 丢 失、不 漏 销,秘 密 级 以 上 文 件不 准 作 废 品 出 售;二二、档档案案管管理理1、各 部 门办 理 完 毕 的 文 件(含 会 议 文 件),要 及 时 上交 行 政 部,文 件 回收 后 按“条 款 类 目”分 别 存 放,下 年经 检 查 齐 全 后,整理 立 卷归 档;2、归 档 方法 可 以 按 字 母 顺 序排 列、按

42、 题 目 分 类、或 按 地 区、时间等 形 式分 类,但是,为了 查 找 方 便,无论 采用 那 一 种 分 类 形 式,都 必 须在 档 案 夹 里 清 楚 地表 明 并 按 顺 序 排 列好;3、每 天 要及 时 将 文 件 归 档,以 免 散 失、积 压;4、每 年 要清 理 一 次 档 案,清除 不 必 要 保 存 之 材料;5、准 确 地做 好 文 件 索 引,以便 查 找;6、归 档 前要 先 把 资 料 进 行 分类,把 材 料 按 类 别分 组 装 入 待 办 卷宗,使所 有 材 料 都 能 随 手而 得,避 免 盲 目 查找;7、立 卷 按永 久、长期、短期 分 别 组 卷

43、,卷内 文件 要 把 正 文 和 底 稿、文 件 和附 件、请 示 和 批 复 放 在 一 起,卷 内 页号 一 律 在 右 角,案卷 目 录打 印 四 份,卷 内 目录 打 印 五 份;8、案 卷 厚度 一 般 在 1.5 2 公 分为 宜,装 订 前 要拆 除 金 属 物,做好 文 件材 料 的 检 查,对破 损 或 退 色 的 材 料,应 当 进 行 修 补 或复制;装 订 部 位 过 窄 或 有 字迹 的 材 料,要 用 纸加 衬 边;纸 面 过大的 书 写材 料,要 按 卷 宗 大小 折 叠 整 齐;字 迹难 以 辨 认 的 材 料,应 附 上抄 件;卷宗 标 题 要表 明 作 者、

44、问题 或名 称,文字 要 简 练、确 切,用 毛 笔 或 钢 笔 书 写,字 迹 要 端 正;9、根 据 卷内 文 件 之 联 系,进 行 系 统 排 列、编张 号、抄 写 案 卷 题目和 案 卷封 面、确 定 保 管 期限、装 订 案 卷、排列 案 卷、编 制 案卷目 录 等,档 案 目 录 主 要 由封 面、全 宗 说 明、案 卷 目 录、卷 内目录 组 合而 成;10、案 卷 按年 代、公 司 排 列、永 久 与 长、短 期 案卷 分 开 保 管,每个箱 上 要编 上 顺 序 号 及 注 明存 放 案 卷 年 号 与 卷号;11、档 案 保管 器 具 要 坚 固、并 做 好 防盗、防 水

45、、防 潮、防 尘、防 鼠、防 高 温、防 强 光 等 工 作;12、每 年 对档 案 材 料 的 数 量、保 管 等 情 况 进 行 一次 检 查,发 现 问题及 时 采取 补 救 措 施,确 保档 案 的 安 全;13、对 于 已失 效 的 档 案 要 按 规定 进 行 销 毁,销 毁 档 案 材 料 前 要 经过认 真 鉴定,确 定 要 销 毁 的档 案 材 料 必 须 列 册登 记,送 主 管 领导审 批 后才 能 销 毁;14、销 毁 档案 材 料 时,必 须 派专 人 监 销,防 止 失密。三三、档档案案文文件件借借阅阅规规定定规规定定1、借 阅 档案(包 括 文 件、资 料),必

46、须 先 履 行 档案 借 阅 登 记 手 续,密级 档 案文 件 必 须 经 公 司 长批 准 方 能 借 阅;2、案 卷 不能 借 出,只 供 在 规定 场 所 阅 看,未 立卷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可借出;3、文 件、资 料 借 阅 期 限 不 得超 过 两 个 星 期,到期 必 须 归 还,如 需再借,应办 续 借 手 续;4、借 阅 档案 的 人 员 必 须 爱 护档 案,要 保 证 档 案的 安 全 与 完 整,对档案 内 容要 保 密,不 得 擅 自涂 改、勾 画、裁剪、抽 取、拆 散、摘 抄、翻 印、复 印、摄 影、转 借或 损 坏,否 则 按 违反 保 密 法 追 究 当

47、事人的 责 任;5、借 阅 的档 案 交 还 时,必 须当 面 点 交 清 楚,如发 现 遗 失 或 损 坏,应及 时 报告 领 导;6、外 单 位借 阅 档 案,应 持 有单 位 介 绍 信,并 经 公 司 长 批 准 后 方 能借阅,但不 能 带 离 本 公 司 范围;7、外 单 位摘 抄 卷 内 档 案,应经 公 司 长 同 意,对摘 抄 的 材 料 要 进 行审核 才 能带 出。第第八八章章安安全全保保卫卫制制度度一、本 公 司员 工 须 有 良 好 的 安全 意 识,对本 公 司财 产 和 自 身 安 全 时刻 保 持高 度警 惕;二、上 下 班途 中 要 注 意 交 通 安全;三、

48、上 班 时间 要 敞 开 房 门,离 开时 必 须 把 重 要 物品 和 资 料 妥 善 收 藏,关 好灯、风扇、空 调、电 脑 等电 源,锁 好 门 窗。四、各 工 作场 所 的 物 品、资料 要 定位 放 置,随时 检 查有 无 缺 失;如有 缺失,自 行 负责,并 及 时 报 备 行政 部 登 记。五、严 禁 在 工 作 场 所 乱 扔 烟 头 和 其 他 易 燃 品,烟 头 要 置 入 烟 缸 并 确 认 熄灭;六、各 工 作场 所 的 钥 匙 一 律 由行 政 部 专 人 管 理,不 得 随 意 配 制,门、窗、锁 保 证完 好,如 有 损 坏 须及 时 上 报 行 政 部 修复;七

49、、对 外 单位 来 访 人 员 要 妥 善处 理,不 得 谈 论 有关 公 司 机 密 的 话 题;对 来意 不 明者,应 婉 转 拒 绝,并 及 时 报 告 行 政 部,妥 善 处 理;八、熟 记 特别 电 话 号 码,火 警 119,急 救 120,匪 警 110。第第九九章章 电电脑脑管管理理制制度度一、任 何 人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在 电 脑 室 玩 电 游,不 经 行政 主 管 批准 不 得 播 放娱 乐 性光 盘;二无 关 人员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机房;三非 机 房专 业 人 员,不 能 上机 操 作,不 能 在 机房 能 闲 谈;四不 得 利用 电 脑 做 与 本 公

50、 司业 务 无 关 的 事,不 得 擅自 拷 贝 电 脑 中的 文 件;五保 持 机房 内 干 净 整 洁,物品 摆 放 整 齐;六机 房 内 所 有 的 设 备、文 件、软 件、书 籍 等 需 经 部 门 主 管 签 字 同 意 后 方可 借 出;七行 政 部 人 员 有 责 任 维 护 机 房 内 所 有 的 设 备,并 对 设 计 的 内 容 及 文 件 有保 密 责任;八违 反 上述 规 定 者,每 次 处 以 20-200元 罚 款,情 节 严 重 者,将 予以 辞 退并 追 究其 经 济 赔 偿 责 任。第第十十章章 文文件件资资料料打打印印管管理理制制度度一一、打打 字字、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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