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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2007-12-07来源:惠州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建设计划.为加强对我市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做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
2、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
3、、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第六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七条 申请建立
4、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市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不少于 100 万元.(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 15 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五)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常年接受申报.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
5、书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科委、计委和经委。(三)市科委负责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四)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抄送有关部门.(五)市科委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
6、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科研项目
7、管理等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科委、计委、经委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一次会同市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三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收回已核发的财政补助经费。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四章 扶持政策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委、计委、经委的有关计划.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