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含 3-6 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明确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厘清各职能部门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3-6 岁学龄前儿童)举办实施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
2、、物理、化学)等学科类培训和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业主1管、行为监管、部门协同”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负责主管学科类培训;体育部门负责主管球类、棋类、游泳类、武术类等体育类培训;文旅部门负责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艺术类培训;科技部门负责编程、科学实验、机器人等科技创新培训。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科类、文化艺术、体育指导、科技创新等培训活动的指导工作,并对经
3、许可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应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文旅部门加强对从事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定规范标准严格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应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体育部门加强对从事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定规范标准严格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应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科技部门加强对从事科技创新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定规范标准严格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应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依2法登记和相关监督
4、管理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和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综合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完善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机制。第二章监督管理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五条(证照监管)发证机关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依法必须取得的许可证件与法人登记证件(含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包括证照的取得情况、有效性、规范使用情况及规范公示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场地安全监管)住建部门依法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实施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对培
5、训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业人员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科类机构专兼职教师任职资质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其他任职资格的,由相关任职资格的认证单位或者所属行业领域确定实施监管的相关部门依法实施。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对校外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的监督管理。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监督管理,涉及出入境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由科技部门(外专局)依法实施。第八条(培训内容监管)培训内容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者线上培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
6、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由新闻出版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收费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消费者与校外培训机构消费纠纷问题。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的监督管理制度,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实施。发改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第十条(消费贷款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对金融机构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金融办分别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第十一条(税收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税收监督管理,由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4施。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对校外
7、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第十三条(广告宣传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第十四条(垄断、不正当竞争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由网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涉及 ICP 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情况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由文化旅游部门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第十六条(场地使用监管)提供用于培训活动的房屋用途,应当符合资源部门批准的或者不动产权属登
8、记证书载明的用途。对用于培训活动的房屋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教育、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领域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第十七条(卫生健康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和疫情5防控等工作达标情况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第十八条(其他监管)对于本办法未尽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确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基本实施要求第十九条(动态监管)各职能部门依据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获取校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其他问题的线索。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市、区)、镇街和村社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街镇和
9、村社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具有典型特征的违法违规线索,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基层治理一件事平台”交由各职能部门联动处置。第二十条(动态核实)各职能部门在获取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不得损害有关当事人或者当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依法处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中,教育部门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或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线索移交与协作事宜,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第二十二条(信息采集及公示)6各职能部门应当
10、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监督管理信息采集工作,并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加大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力度。第二十三条(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健康发展为代价的功利心态,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规范办学。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法律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监督管理的行为,在年检、信用评价等工作中予以体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工作考核与责任)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履职情况将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中。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校外培训机构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其他)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