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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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防法解读新消防法解读 新修订的消防法已于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高票通过。实际上消防法修订工作至今已历时六年。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了消防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新修订的消防法首先科学地规避了在消防工作的领导、监管等方面存在的责任不清的问题,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2、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就明确了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对指导全社会力量开展好消防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与现行消防法相比,新消防法在体例上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一、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一、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

3、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二、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二是明确规定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三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

4、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四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同时规定“建设、质检、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5、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见第十六条)二是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还应履行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见十七条)三是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这比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3年第1号令)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

6、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五、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 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对一些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做了例外规定,总则第四

7、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六、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和备案抽查制度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8、收。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

9、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八、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八、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要求有要求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

10、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九、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九、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十、

11、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十、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新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

12、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十一、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十一、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十二、承担应急

13、救援工作十二、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因此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的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员的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二是明确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辖区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措施,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

14、障三是规定公安、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四是规定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质,需要铁路、水路或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有限安排。以上这些新的修改也是得益于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十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十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

15、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十四、增加行政强制措施十四、增加行政强制措施 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一是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

16、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二是规定对逾期不执行消防机构做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三是规定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防铨或者防火间距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十五、新增消防违法行为十五、新增消防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

17、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

18、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这些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

19、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因此,新消防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十六、火灾公众保险十六、火灾公众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有关专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新法的规定是现实可行的。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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