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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 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 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
2、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 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 10 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八条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九条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
3、容第十一条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第十二条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第十三条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第十四条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
4、范有序第十五条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第十六条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第十七条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第十八条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 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
5、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第二十一条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第二十二条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
6、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三)制定审计方案;(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
7、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
8、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