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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第四编第四编 债法总论债法总论1/31/20231一、概念一、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债的要素二、债的要素:主体:主体、客体(给付行为)、内容客体(给付行为)、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和债务)第一节债法总论第一节债法总论1/31/20232三、债的发生原因三、债的发生原因(一)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一)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1/31/20233o2003年年3月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
2、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品,并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天,自交付的
3、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1/31/20234o3月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表示。对于是否购买未作表示。1/31/20235o4月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
4、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1/31/20236问题:o林女士与商厦之间是否形成债权林女士与商厦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为什么?债务关系?为什么?1/31/20237法律规定o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
5、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视为购买。1/31/20238o(二)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二)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o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o2、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o3、侵权行为之债及其他、侵权行为之债及其他o4、债的其他发生原因、债的其他发生原因1/31/20239甲从农机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在秋收脱粒时,该机器的大齿轮突然飞出,打伤甲的眼睛,甲从此失明。于是,甲向农机商店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思考:商店应承担产品致损的责任吗?商店应承担产品致损的责任吗?1/31/202310可是,农机商店认为自己对产品瑕疵没有任何责任,这完全是生产厂家生产了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商
6、店既不明知也无过错,所以坚持甲应对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请求。无奈,甲诉至法院。1/31/202311问题:1、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2、假定假定商店与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发生的根商店与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发生的根据是什么?据是什么?为什么?参考答案1/31/202312答案答案-分分 析析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既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诉销售者-农机商店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应予受理。1/31/20231
7、3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应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农机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1/31/202314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o一、债的履行原则一、债的履行原则o1、诚实信用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履行原则o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o3、全面
8、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1/31/202315案例案例o案案情情:甲甲公公司司与与乙乙公公司司签签订订加加工工承承揽揽合合同同,为为甲甲公公司司定定做做服服装装1500套套,加加工工费费15万万元元。双双方方约约定定10月月5日日钱钱货货两两清清。乙乙公公司司如如期期完完成成加加工工任任务务。9月月25日日。甲甲公公司司以以资资金金困困难难为为由由请请求求乙乙公公司司先先提提供供服服装装,待待向向丙丙公公司司收收取取欠欠款款后后再再结结清清服服装装款款。乙公司予以拒绝。乙公司予以拒绝。1/31/202316o10月月5日日,甲甲公公司司前前去去乙乙公公司司提提货货,但但拒拒绝绝支支付付加加工工费
9、费,乙乙公公司司不不予予放放货货。不不久久,乙乙公公司司便便催催告告甲甲公公司司尽尽快快支支付付加加工工费费,但但甲甲公公司司声声称称:由由于于乙乙公公司司未未能能先先行行供供货货,该该批批服服装装已已经经过过季季,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31/202317o12月月10日,乙公司尽最大努力将服装高价日,乙公司尽最大努力将服装高价变卖,但因服装过季,仅售得变卖,但因服装过季,仅售得14万元。乙万元。乙公司将变卖款冲抵加工费后,仍继续向甲公公司将变卖款冲抵加工费后,仍继续向甲公司索要司索要1万元加工费。万元加工费。1/31/202318o此时,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趋于破产。为了此
10、时,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趋于破产。为了躲避尚未到期的躲避尚未到期的A公司的公司的20万元债务,甲万元债务,甲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予以变卖,并将所得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予以变卖,并将所得15万元款项赠与知情的丁公司。同时,为万元款项赠与知情的丁公司。同时,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公司到期债权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公司到期债权2万万元。元。1/31/202319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o1、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供货时,乙公司是否有权拒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供货时,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绝?为什么?o2、甲公司甲公司10月月5日到乙公司提货时,乙公司是否可以留日到乙公司提货时
11、,乙公司是否可以留置该货物?为什么?置该货物?为什么?o3、因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因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o4、甲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变卖,并将所得甲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变卖,并将所得15万元款项万元款项赠与知情的丁公司的行为,赠与知情的丁公司的行为,A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为什么?赠与行为?为什么?o5、甲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公司到期债权甲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公司到期债权2万元,万元,对于该行为,对于该行为,A公司和乙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公司和乙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1/31/202320参考答案:o1、乙公
12、司有权拒绝先行供货,因为合同约定的是同时、乙公司有权拒绝先行供货,因为合同约定的是同时履行。履行。o2、乙公司有权留置货物,这是乙公司的法定留置权。、乙公司有权留置货物,这是乙公司的法定留置权。o3、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这是由、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这是由于甲公司违约造成的。于甲公司违约造成的。o4、A公司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因为甲公司的行为公司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因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o5、A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对甲方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对甲方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1/31/202321第三节第三节
13、 债的担保和保全债的担保和保全o保证保证o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o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依约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该第三人依约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1/31/202322o二、保证的种类二、保证的种类o(一)一般保证(一)一般保证o1、补充性、补充性 o2、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o(二)连带保证(二)连带保证1/31/202323o三、保证的成立三、保证的成立o四、保证债务的范围四、保证债务的范围1/31/202324n五、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五、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n
14、可以约定,没有约定视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视为6个月,以主债务履个月,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为起算点。行期届满为起算点。根据我国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1/31/202325o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o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个月。1/31/202326o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5条规定: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一
15、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个月”,“在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31/202327o26条规定: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
16、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31/202328o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1/31/202329o六、效力六、效力o(一)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一)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n(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n1、追偿权、追偿权n2、代位权、代位权n3、撤销权、撤销权1/31/202330
17、o王某有私房,打算出卖。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陈王某有私房,打算出卖。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私房。双方经过某,陈某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私房。双方经过协商在协商在2002年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1/31/202331o双方约定:王某将其私房双方约定:王某将其私房5间(共计间(共计142平方平方米)出卖给陈某,总价为米)出卖给陈某,总价为25万元,陈某在该合万元,陈某在该合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先付款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先付款5万元,其余款万元,其余款项在王某将房屋腾空、陈某入住时再分两次付项在王某将房屋腾空、陈某入住时再分两次付请;卖方应当在请;卖方应当在
18、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买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买方。该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陈某当即交方。该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陈某当即交付房款付房款5万元。万元。1/31/202332o当年当年12月月5日,王某得知陈某开设的个体户营日,王某得知陈某开设的个体户营业部经营不善,可能导致陈某欠大量外债,而业部经营不善,可能导致陈某欠大量外债,而陈某也在逃避债务过程中。王某担心陈某不能陈某也在逃避债务过程中。王某担心陈某不能如约交清房款,于是在如约交清房款,于是在12月月8日,通过第三者日,通过第三者刘某告知陈某,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陈某解除刘某告知陈某,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陈某解除合同。合同。1/31/
19、202333o陈某当即反对,称该合同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陈某当即反对,称该合同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如王某不在如王某不在12月底之前腾空房屋,他将采取某月底之前腾空房屋,他将采取某种措施。之后,王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陈种措施。之后,王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陈某找一个担保人,保证资金不出任何问题,在某找一个担保人,保证资金不出任何问题,在陈某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陈某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1/31/202334问题:问题:o(1)王某不履行房屋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王某不履行房屋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o(2)若王某听说的有关陈某经营不善、四处逃避债务)若王某听说的有关陈
20、某经营不善、四处逃避债务的消息只是传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应当承担的消息只是传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何种责任?o(3)若王某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的处境,其中止履行)若王某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的处境,其中止履行合同前依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做?合同前依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做?o(4)如果陈某找到保证人提供担保,王某应当怎么做)如果陈某找到保证人提供担保,王某应当怎么做?1/31/202335参考答案:o1、王某不履行合同的依据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王某不履行合同的依据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权。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o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21、当事人,有确切证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1/31/202336o2、如果只是传闻而没有证据,则王某应当承担、如果只是传闻而没有证据,则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这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
2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违约责任。1/31/202337o3、中止履行前应当及时通知陈某。、中止履行前应当及时通知陈某。o 4、如果陈某找到担保,王某应当恢复履行。、如果陈某找到担保,王某应当恢复履行。o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
23、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31/202338定金定金o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o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1/31/202339o二、定金合同的成立二、定金合同的成立o定金合同除非、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定金合同除非、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o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o2、须主合同有效。、须主合同有
24、效。o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1/31/202340o三、定金的担保效力三、定金的担保效力o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定金。1/31/20234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o原原 告:告:H西服厂西服厂 被被 告:告:G百货公司百货公司 o1999年年11月月1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了特定
25、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套,总价款50万元,万元,1999年年12月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1/31/202342o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1999年年12月月20日,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原告正准备
26、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1/31/202343o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万元,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被告按总价款的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万元,并赔偿20万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
27、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万元。1/31/202344思考题:思考题:o1,合同规定的定金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合同规定的定金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o2,如果原告违约,应怎么样处置定金?,如果原告违约,应怎么样处置定金?o3,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o4,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o5,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1/31/2023451,合同规定的定金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法,合同规定的定金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律性质?o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定
28、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金具有担保性质。1/31/2023462,如果原告违约,应怎么样处置定金?,如果原告违约,应怎么样处置定金?o2、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18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
29、金为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1/31/2023473,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o3、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18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
30、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的。1/31/2023484,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o4、正确。、正确。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31、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依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是正确的。1/31/2023495,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是否解除?o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32、,法律依据如下:、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合合同法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33、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目的;(五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形。”o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31/202350债的保全债的保全o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一、债的保全的概念o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害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
34、措施。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1/31/202351o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o(一)概念(一)概念o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1/31/202352o(二)效力(二)效力o1、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o2、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o3、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1/31/202353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撤销权o(一)概念是(一)概念是指当指当债务人
35、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销该行为的权利。n(二)要件(二)要件客观要件客观要件n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和无偿而不同。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和无偿而不同。1/31/202354o(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o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使的,该撤销权消灭。1/31/202355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移转和消灭债的移转和消灭一、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o1、债权让与、债权让与o2、债务移转、债务移转o3、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1/31/202356o二、债的消灭二、债的消灭o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o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混同等。方协议、免除债务、混同等。1/31/20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