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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XX 市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参考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 X 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条第二条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三条第三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
2、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四条第四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五条第五条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
3、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第六条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 4 月 4 日、7 月 4 日、10 月 4日和和下一年 1 月 4 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1/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4、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第八条第八条矿(公司、场)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X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第九条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