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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2023年国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医学教育网推荐: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课程 火爆报名中!点击免费试听课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第三条 中国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面向全国执业药师的示范性网络培训,省级(执业)药师协会主要组织面向本辖区执业药师的培训。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
2、培训。第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国药师协会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 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其职责是:(一)研究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二)发布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三)组织开展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四)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五)指导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3、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研讨及学术交流;(六)建立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工作制度;(七)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第七条 中国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一)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三)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 (四)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 (五)编写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二
4、)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三)负责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五)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5、(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
6、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第十七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参加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信息,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汇总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学分信息,并分别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7、 第五章附 则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十九条 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中国药师协会应加强对各地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效开展。第二十一条 没有成立(执业)药师协会的省(区、市),由中国药师协会与各省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有关机构代行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药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施行。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解释。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