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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2008 年 09 月 04 日出处:宁波市安监局【标题】【标题】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颁布机构】【颁布机构】宁波市财政局【颁布日期】【颁布日期】2007 年 12 月 29 日【文号】【文号】甬财政工20071226 号【来源】【来源】市局网站【正文】【正文】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2、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7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1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按管理办法规定,将本企业资金存储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范围和存储标准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章监管原则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实行分级监管,由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为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管理。第五条 未经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动
3、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也不得将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等。第六条 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专户资金监管部门对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每三年核定一次,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核定,并向企业下达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附表一)。第三章专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第七条 企业应持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存款账户有关开户资料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申请书(附表二),到与专户资金监管部门签订承诺书(附表三)的各商业银2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付密码器和支票。第八条 企业如需变更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资料信息(不含名称变更)的,应向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
4、申请,经批准后,持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变更通知书(附表四)连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为管理办法所称企业以外的行业或领域,需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的,持经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批准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撤销通知书(附表五),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第四章资金存入和使用第十条企业在专户资金监管部门下达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30 天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本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应填报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
5、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附表六),经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批准,到风险抵押金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开户银行应按照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批准的支付申请表,从企业所属的风险抵押金专户内支付资金。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户资金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企业风险3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直接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开户银行根据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批准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殊支付单(附表七),办理该企业风险抵押金的转账支付手续。(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
6、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第十三条 因生产规模变化等因素须调增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企业,持专户资金监管部门重新核定下达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在30 天内将应补存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一次性存入本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因生产规模变化等因素须调减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企业,应持专户资金监管部门重新核定下达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填报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经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批准,到开户银行办理减存手续。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批准动用了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专户资金监管部门应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时按规定核定下达宁波市企业安全生
7、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附表八),并在60 天内将补存金额一次性存入本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在接到经批准的支付申请表 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指定账户。4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款,归企业所有,企业可自行到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第五章信息沟通与报告制度第十七条企业在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变更和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取后一周内,应将设立的账户资料、存储情况报专户资金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县(市)区专户资金监管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0 天内负责收集本地各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的资金信息,并向市级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报送。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