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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规章制度(共8篇)(劳务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1篇:劳务派遣规章制度劳务派遣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派遣用工管理,企业如何及时运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机率。在给员工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的同时,以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成为了每个重视企业发展的管理者所面临的新挑战。下面是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
3、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三)劳动合同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
4、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5、,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五)培训
6、考核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
7、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
8、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9、。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九)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第2篇:劳务派遣规章制度深圳市名通234
1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招聘制度 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章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章工时与休假制度 第六章培训制度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九章离职制度 第十章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1第一章总 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
11、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第二章招聘制度一、订立劳动合同(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12、、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2(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
13、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三、劳动合同续订(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二)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一、基本原则(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
14、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二、工资构成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三、工资支付(一)单位实行工资(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日期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
15、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
16、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4五、参加工会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社会保险制度一、参加社会保险(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
17、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工伤认定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三、职业病处理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五章工时与休假制度一、工作时间5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由单位
18、根据实际确定)。二、加班管理(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 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三、休假(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
19、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四、医疗期(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6(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
20、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第六章培训制度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三、在岗培训(由单
21、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7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第七章保密制度一、保密义务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
22、际确定)(一)技术信息: (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
23、给其他人员。8四、竞业限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3 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第八章奖惩制度一、奖励(由单
24、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第九章离职制度一、协商解除9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单位依法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
25、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26、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1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
27、补偿: 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
28、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退回解除11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单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
29、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129法律、行
30、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四、解除情况告知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五、劳动合同终止(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31、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六、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13(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 组织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员工所在部门
32、意见,或者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 意见; 3报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天将即将期满的员工名单送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天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33、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以下手续1单位按照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2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情况;14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手续。(四)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
34、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员工。(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第十章申诉调处制度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单位建立健全以员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员工议事会,保障员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二)员工
35、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员工本人。(三)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员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举报投诉。(二)员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三、争议处理15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讼。第十一章附则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
36、、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三、本规章制度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员工可以通过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6第3篇:劳务派遣公司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洪波律师草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7、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
38、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第五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1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
39、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十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40、、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派遣协议订
41、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
42、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十八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
43、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考勤制度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
44、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3年7月开始执行。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第4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
45、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
46、用期第五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十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