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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买卖合同范本语:公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公房买卖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卖方)与_同志(以下简称买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 卖方将坐落于 xx 市_区_路(街、里、巷)_号(幢)_室出售给买方.该住房为_结构,于_年_月_日竣工,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第二条 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高层住宅
2、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_产权.第三条 计价:1、不超标面积_平方米,以 价出售,单价_元,计_元.2、杂物间面积_平方米(层高 2。2 米以下 _;层高 2.2 米以上_),单价_元,计_元。3、超标面积平方米,单价_元,计_元。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_元。5、超标准装修计_元。6、工龄折扣年,计_元。实际付款:1+2+3+4+56=_元人民币(大写):_ 拾 _万 _仟_ 佰_ 拾 _元.第四条 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第五条 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卖方持本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个人交款单、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购买市国土资
3、源与房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买方直接凭本合同、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 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第七条 买方取得该房产后,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第八条 买方使用该产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第九条 买方取得该房产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房屋建设结构,不得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公共电视天线、通信和煤气等管线;不得更改建筑
4、物外观艺术造型,严禁在房顶、阳台及公共地上搭建。买方若有违反本条规定,卖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 xx 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诉法院。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盖章)买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公房买卖时的注意事项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2
5、0 世纪 90 年代初实行住房改革后,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规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视为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 5 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
6、房不得上市出售:(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该办法第 6 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律师表示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 5 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笞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10 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