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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知识 主讲:xxx律师【第一节】无效婚姻【婚姻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第二节】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唯一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
2、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三节】彩礼【如何认定】彩礼 【彩礼的认定】法律无明确规定,各地习俗不同,实践中,从以下几方面对彩礼进行认定:1.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2.彩礼的价值3.彩礼赠送的方式4.彩礼赠送、接受的主体 【彩礼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3、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奚晓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借
4、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9条【第四节】解除婚姻关系法定理由重婚重婚|暴力暴力恶习|不育不育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分居两年分居两年【第五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无过错方诉过错方事由: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程序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
5、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时限:无过错方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节】离婚财产分割【夫
6、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劳务增值作为投资的本金以及基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投稿,婚后发表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7、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接上一页】夫妻共同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
9、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离婚时财产分割】证券投资及其收益得得处理 涉及保险产品及其收益的处理 涉及企业财产份额及其收益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房产处理 1.公产房 2.房改房 3.经济适用房 4.小产权房 5.拆迁安置房 6.按揭贷款房产 7.使用权及之上的房屋处理 8.土地承包权处理【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