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pdf(4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托管协议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5 四、基金资产保管.7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0 六、交易安排.13 七、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15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6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21 十、基金收益分配.2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4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25 十三、基金有
2、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28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9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费用.31 十七、禁止行为.34 十八、违约责任.35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36 二十、争议处理.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39 二十三、其他事项.40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41 托管协议 2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十
3、九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
4、日 注册资本:170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5、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托管协议 4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
6、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 5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
7、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8、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9、及时改正。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 6(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 7四、基金资产保管 四、基金资产保管(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
10、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11、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
12、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托管协议 8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3、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
14、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监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5、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托管协议 9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资金结算。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六)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六)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
1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17、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托管协议 10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3
18、.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投资指令的内容(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必要的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19、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按本协议约定经托管人确认,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托管协议 11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20、并电话确认。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由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从而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
21、金管理人其名单、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
22、容。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协议 12(五)其他事项(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23、,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致使本基金或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托管协议 13六、交易安排 六、交易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24、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
25、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通知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过错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26、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托管协议 14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基金资金结算的正常运作。(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主管机关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
27、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户每月末核对一次。(三)基金
28、融资(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托管协议 15七、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七、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
29、的指令进行支付。托管协议 16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一)基金资产估值(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2.估值方法(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0、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31、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托管协议 17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4)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32、金托管人对此出具保留意见,并可对管理人该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免责。(5)其他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7)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4.暂停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
33、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中第(3)、(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托管协议 18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34、及程序(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资产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35、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1)出现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基金份额计算错误偏差达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因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托管协议
36、第十九条规定处理。(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托管协议 19(三)基金会计制度(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基
37、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独立编制。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
38、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托管协议 2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39、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托管协议 21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托管协议 22十、基金收益分配十、基金收益分配(一)收益的构成(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40、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第十七节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按前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各级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相应销售服务费率计提。(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
41、持 1.00元;2.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4.本基金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各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托管协议 23(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基金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42、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相关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数据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托管协议 24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托管协议 25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43、其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布。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定期报告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年度报告需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44、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合同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于不需要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3.信息文本的存
45、放 托管协议 26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4.暂停公告基金日收益与基金七日收益率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托管协议 27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一)档案保存(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
46、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二)合同档案的建立(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2、基金托管人应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重大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三)变更与协助(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托管协议 28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期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托管协议 29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五、基金
47、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48、新的基金托管人);(2)决议: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49、人应当及时接收。(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30(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50、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2)决议: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按基金合同规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