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暴的特点、成因及法律治理困境,法社会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家暴的特点、成因及法律治理困境,法社会学论文.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我们国家家暴的特点、成因及法律治理困境,法社会学论文摘 要: 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社会来历已久,具体表现出出隐蔽性强,危害力大,持久性强的特点。这不仅与我们国家男权社会的传统思想有关,也与施暴者本身沾染的恶习有关,与当下我们国家法律保障机制尚存在完善的空间有关。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来保卫被施暴者的权利,但其在真正施行中又会面对执法和司法窘境以及被施暴者的窘境。要想真正消除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双管齐下,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还应该调动被施暴者本身的维权意识。 本文关键词语: 法社会学; 家庭暴力; 法律;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各国都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
2、措施,但也并没能从根本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国家社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世界各国相比,虽有共同之处,但也有时代背景、历史文化传统造成的特殊之处。 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男权社会,男性在家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在社会上也能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而妇女不仅在家中没有地位,在社会上也被看作丈夫的附属品;作为儿童,则深受封建家长的束缚,不能对长辈有任何的忤逆行为。 男尊女卑 、封建家长制思想贯穿了封建社会的始终,时至今日,仍然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这就导致部分男性即便在男女平等的当代社会,仍然存在着一种来自性别上的优越感,不尊重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权利,屡屡以家庭暴力的形式彰显自个在家中的绝对统治
3、地位。 针对我们国家社会屡屡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21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但法律的出台也并不能使家庭暴力的出现得到有效遏制,来自法院系统的数据表示清楚,全国每年颁发人身安全保卫令的数据逐步增加:2021年687份,2021年1469份,2021年1589份,2022年2004份。这些数据意味着,现代中国社会的家庭暴力现象仍然需要关注,现代中国社会的家庭暴力问题正在变得更为复杂。通过对我们国家的家庭暴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能够发现现代家庭暴力问题出现了哪些新特征,并从中探析家庭暴力现象出现的更深层次的
4、原因,进而为遏制该现象的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可供考虑借鉴的意见。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隐蔽性强 空间上来看,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家中,而家是私密性很强的场所,外人未经许可不能入内,这就为发生在家中的暴力行为提供了隐蔽的空间。除此之外,家庭暴力除了对被施暴者的身体伤害,也包括对被施暴者在精神上的伤害。而这种无形的冷暴力由于缺乏明显的表现特征,即便已经对被施暴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并不能以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往往难以被人觉察,让施暴者愈加肆无忌惮。 二危害力大 施暴者的行为不仅仅造成了被施暴者身体上的伤害,给被施暴者的精神伤害也是难以用语言来形容的,很多被施暴者在长期的高压状态下构成的心理创伤终其
5、一生也难以痊愈。且长期的被施暴也会造成被施暴者的心理逐步扭曲,在夫妻关系越来越恶劣的情况下发生极端的伤人甚至杀人事件。例如,邢红枚通过对我们国家陕西、江苏、福州、南宁4个省市妇联对女性犯罪人员的调查数据进行梳理发现:一方面,遭受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杀死施暴人自救是很多受虐妇女最终的选择1。家庭暴力的危害力可见一斑。 三持久性强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宏大创伤,影响到个体正常的生命历程,对儿童的危害也是持久性的。对于身体和心理还处于不成熟时期的儿童来讲,父母的行为是具有示范意义的,长期目击家暴行为的儿童在心理上会出现对家庭关系保持稳定状态的不信任、建立亲密关系
6、的犹疑不定、缺乏安全感,甚至会学习到施暴者的恶劣行径并延续下去。这种延续不仅仅会导致儿童在成年组建家庭后继续家庭暴力,也会造成其心理的扭曲,成为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激进分子,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传统思想的影响 封建社会男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即便已经处于男女平等的现代,但很多人的脑海中仍然沿袭着妻子应以夫为天的旧观念,从心底深处贬低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这些人并未将妻子看做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看做一个独立完好的个体,而是将妻子看做自个的附属品,进而为自个的暴力行径找到了充分的借口。 二施暴者的恶习 很多施暴者本身已经沾染酗酒、赌博等恶习,操行不端。这些
7、人的社会地位通常不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靠的经济基础,一旦在生活中碰到不如意,不仅通过酗酒、赌博来发泄,也会将不顺心转移到妻子儿女身上进行发泄。除此之外,也存在社会地位较高、经济实力较强但却有家暴恶习的施暴者。这些人在心理方面已经呈现一种病态,只是在社会互动中被有意识的隐藏了起来,一旦回到家中,社会角色完成了从职场强人到家庭成员的转换,就会放纵自个施暴的恶习,给被施暴者带来身体上与精神上的痛苦折磨。 三法律保障机制存在完善的空间 尽管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卫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明文规定禁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相关的惩罚措施也都有法律条文可循。但现行的法条中将受暴妇女设想
8、为积极的行动者,以为她们会利用各种手段直至离婚改变受害状态2。事实上,当被施暴者不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时候,由于缺乏明文规定,社区、居委会甚至一些执法人员都囿于我们国家 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等传统观念,而对显而易见的暴力行为视而不见、不加干涉,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四、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窘境 一执法和司法窘境 受 家丑不可外扬 传统思想的束缚,也由于我们国家社会仍然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的熟人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并不强烈,法律知识的缺乏又让被施暴者缺乏取证意识。除此之外,家暴行为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也常被旁观者视为 家庭内部的矛盾 ,没有给予被施暴者应有的
9、支持与关心。这些无形的纵容,直接导致施暴者行为愈加肆无忌惮,被施暴者在这样的压力下更难迈出维权的一步。除此之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暴力行为通常发生在私密性强的家中,取证工作往往会由于被施暴者的隐忍不发难以进行下去,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 现前阶段,我们国家的妇女维权和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主要由妇联权益部协调。而妇联组织的非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受害妇女的救助庇护工作最终还是要通过和其他职能部门来实现3。即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在为被施暴者的维权而努力,但被施暴者却往往拒绝将 家庭内部的矛盾 宣之于口,以期维护家庭外表的和平假象。即便被施暴者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也容易在施暴者的威逼利诱下放
10、弃维权想法,主动回归到原来的生活中。 二被施暴者窘境 1. 同居人群的维权之路漫漫。 当代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但现行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现象并没有明确的肯定或者能否定态度,相关法律也处于一个缺位的状态。(反家庭暴力法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内部的暴力行为,对于还没有组成家庭、处于同居关系中的群体而言,一旦被同居人施暴,即使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但由于缺少详细适用的法律,很难找到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武器。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申请人身安全保卫令难、举证难等问题,在社会舆论方面也远不如正式组成家庭的被施暴者更能得到群众的同情,也更难在消耗损费时间与精神的维权中真
11、正扞卫自个的权利。 2. 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常被忽视。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都被理解为施暴者对被施暴者加注在身体上的伤害,而施暴者对被施暴者的精神暴力与性暴力经常由于隐蔽性强而被旁观者忽视,甚至很多时候连被施暴者本身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家庭暴力行为。即便被施暴者有了维权意识,但由于维权需要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体参与进行帮助,被施暴者并不愿意将 家丑外扬 ,也往往会终止自个的维权想法。 精神暴力多表如今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沟通这些方面,并不直接对人身体造成伤害。所以,精神暴力在司法上较难认定,很难界定这种行为是由于个体的性格孤僻所致还是施暴者对被施暴者的一种精神虐待。 作为家庭自治领域的
12、 性的自治 是私密中的私密、隐私中的隐私4。来自于传统文化的保守让中国妇女通常 谈性色变 ,更不要讲英勇站出来对抗婚姻中的性暴力行为。更可怕的是,遭受性暴力损害的不仅有妇女,儿童也是性暴力的受害者。而且由于儿童缺乏相关知识,往往是在毫无所知的情况下成为被施暴者,即便明确自个遭受性暴力的损害,也迫于成年人的威势以及舆论的压力而不敢宣之于口。 3. 取证困难。 家庭暴力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通常需要主动请求帮助的被施暴者提供证据。但由于被施暴者的法律知识缺乏,且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私密性强的家中,强有力的证据很难凭借被施暴者的一己之力采集,增大了被施暴者的维权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13、即便知道采集证据的时机,但由于丈夫的暴力威胁,例如丈夫对亲人的暴力行为、对亲人的骚扰纠缠等。这些恶劣行径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被施暴的妇女无力摆脱丈夫的种种威胁,只能在暴力下委屈服从,主动放弃取证。 五、结束语 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社会并不是一个新现象,而是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思想观念,来历已久。国内学者关于这一现象的研究已经持续多年,在(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公布后,也不断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在状况对法律的完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力图将我们国家社会的家庭暴力现象消弭于无形之中,但这一现象却还是那样顽固存在于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并具体表现出出隐蔽性强,危害力大,持久性强的特点。这不仅仅与我们国家男权社
14、会的传统思想有关,也与施暴者本身沾染的恶习有关,与当下我们国家法律保障机制尚存在完善的空间有关。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来保卫被施暴者的权利,但其在真正施行中又会遭到不同方面的掣肘,不得不在执法和司法窘境以及被施暴者本身存在的问题中困难前行。 当下,除了国家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式方法规或文件也早已纷纷出炉,还建立起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包括首问负责制、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反家暴专门法庭或合议庭、民政救助等5。但事实是,要想真正消除家庭暴力问题,仅仅致力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是不够的,还应该调动被施暴者本身的维权意识;而被施暴者能够有底气、有能力对家暴行为 讲不 ,又依靠于
15、法律体系的完善健全。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假如能够双管齐下,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将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注释 1邢红枚家庭暴力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2吴炜,何进平受暴妇女消极维权的法理辨析-兼谈(反家庭暴力法的修改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37(04):88-91 3崔诗婉,罗婕我们国家当下反家暴妇女庇护所的发展窘境与将来出路J研究生法学,2020,28(05):90-98 4李春斌论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21(05):56-63 5刘延东我们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地方式方法规、政策比拟研究J.时代法学,2018,09(02):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