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之上海方案与域外经验,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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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职业化之上海方案与域外经验,司法制度论文一、法官职业化的含义和内容 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讯权为其工作的法官构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式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形式的趋势。法官职业化首先确立法官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定位,这种区别外在表现法官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明显的界线,相互之间流通不畅。内在表现法官有着本身独有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的知识构造、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其次,法官职业化的表现,还在于其职业化的趋势,在这个由法官非职业走向职业的经过中需要有外力加以推进的经过。 一具有丰富的同质的专业知识构造以及独特的法律

2、思维方式。由于法官这职业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必需要求从事这项职业的公民能够到达其要求。在我们国家推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了让希望成为法官的公民在专业知识和思维方式上能够到达法官这个职业的最低要求。在现行条件下,一般想成为一名法官,需要经历法学教育,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等成为法官,在这一系列的门槛中就是让法官能够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同时,在我们国家成为法官之后还会有各种针对法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也是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特色之处。 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和生活经历体验。想成为一名职业法官,仅仅具备专业知识还缺乏以应对繁纷复杂的案件。美国着名

3、法官霍姆斯讲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历体验。通过大量的法律实践经历体验能够将已有的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个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我们国家,现前阶段拥有相当时间的法律实践并不是成为一名法官所必备的条件,确实令人可惜。没有足够的生活实践也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必须到达 23 周岁,也正是有这方面的考虑。在现实中假如让一个还没有结婚的年轻法官处理离婚案件,自个没有这方面的生活经历体验就去处理这样的案件,实在有些强人所难,处理结果也很难让人满意。 三法律职业化还表如今法官本身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这是由法官这个职业本身性质决定的。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

4、审讯权利,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法官在行使司法审讯权的经过中并不是完全根据法律进行审讯的机器,而是需要在审讯的经过中参加本身的价值判定。因而法官在审讯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法官在裁判经过中拥有相当高程度的主观性。 四具有制度上的保障。法官职业化的外在制度保障主要来自多个方面,但归根到底是要求对司法独立的保卫和认同。相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司法权显得很弱势。假如司法不能够有效的独立的话,立法权、行政权能够随意的侵入司法权,司法权的独立很得到保障,法官本身的职业化也就无从谈起,在中国语境下这个问题显得格外突出。现前阶段,司法不能实现独立有很多因素,比方,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等受

5、制于同级委等。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是需要建立在对法官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上。司法独立不是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权的经过中不受监督的独立,法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行使司法权。 二、法官职业化之上海方案 一法官职业化之上海方案情况介绍。在 2020 年 7 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施行方案简称(上海方案,华而不实明确指出了上海市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图,提到了人员分类管理、审讯权利运行机制、职业保障制度、省下面法官统一管理体制及省下面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五个方面的的改革措施。这华而不实有大量的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探寻求索的措施。1 在有关人员分类管理中,在(上海方案中提到了 建立

6、上海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实现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从实现法官职业化这个角度来看,该规定定位了什么是法官、暗含了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构造和生活实践经历体验的需要。 有关于人员分类 ,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讯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员额制管理。 根据(上海方案法官、审讯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占33%、52%、15%.华而不实审讯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司法警察,分别占 26%、16%、10%.首先,确定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和比例,法官走向职业化的前提条件是确定谁是法官。即在现有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中选拔一批

7、有专业知识背景、相当程度的理论素养和业务实践经历体验的法院工作人员成为法官。给法院工作人员贴上了你是法官或者不是法官的标签意味着必须做与之相对应的事务,对于不是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可从事法官事务。这对于我们国家当下法院中存在的 混编 的乱象,即如有的人既是司法警察又是法官等情况,有了很大程度上的遏制。其次,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管理制度。方案中提到的法官管理制度包含了法官的选拔、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和法官等级管理制度。有关选拔法官方面,建立在法院系统内部遴选法官和面向社会律师公开选任法官制度。确立法官本身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和法官等级制度。这也是符合法官职业本身的特点,由于法官本身拥有有别于其他

8、把握国家公权利工作人员的同质性的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方式和业务实践经历体验等,法官职业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别于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制度。在这次(上海方案中提到的关于建立在法院内部遴选法官制度和面向社会律师公开选任法官制度,实际上就是在选任法官方面注重专业知识构造和法律实践经历体验。为律师等 体制外 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创造条件,将极大的促进法官职业队伍的专业素质的提高。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在有关审讯权利运行机制的改革中, 完善以审讯权为核心、以审讯监督权和审讯管理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和配套齐全的审讯权利运行机制,落实审讯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

9、上述分析中法官职业化的第四点内容是要求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司法权的独立、中立地位。在中国的语境下,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除了外在的诸如行政干涉司法、委插手案件甚至舆论影响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权本身行使权利的制度存在漏洞。在司法审讯实践中 ,审者不判,判者不理 的情况经常出现,法官个人无需对案件负责。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大大增加了法官在审讯中遭到外来影响而不能完全忠于法律中立的审理案件的情况。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这就从制度层面让法官做到忠于法律,中立于案件审理。 职业保障制度、省下面法官统一管理体制和省下面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三个制度能够以为是从一个角度来确立法官职业化,即健全制

10、度保障,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独立。职业保障制度是保障法官的本身薪金待遇,近些年由于法官待遇不理想导致有些发达地区的法官流失,这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发展。另外法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拥有一个较为充裕的薪金待遇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前提条件。两个省级下面的管理体制也是针对与法院同级的委对法院的干预现在状况而制定的。省级下面统一管理,将对法院的人事权,财权等收到省一级。也是在如今可行的情况下保障司法独立的有力措施。 二法官职业化之上海方案分析。 第一 ,员额制 能否科学。(上海方案明确规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三个职务序列,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 33%、52%和 15%.首先,司法行政人员的

11、存在为行政干涉司法留下了 尾巴 .在法治国家,法院的构成只要法官以及秘书、书记员、法警等辅助人员;法院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管理,因此也不存在 行政管理人员 .2在法院中,具有同质性法律专业知识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法官1步实现法官的职业化,这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在 员额制 下,仍然为所谓的 司法行政人员 保存了 15%的名额,这也是 去行政化 不彻底的具体表现出。其次, 员额制 比例能否科学。为什么法官只占 33%?这与如今法院内部 案多人少 的窘境相矛盾。如今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大约有一半左右是法官,3将占 50%60%的法官缩减为 33%,一方面法官减少后怎样保证能够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什么样

12、的人才能成为新的法官,选拔标准是什么。会不会这期间将业务能力强,级别不高的年轻法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而将行政级别高,审讯经历体验不丰富的法院领导变成法官?4 第二,法官待遇怎样提高。在(上海方案中,明显加强了法官的责任,法官需要对自个审讯的案件负责。但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提高法官的待遇,这很有可能造成高素质法官人才的流失。其实,有关法官待遇的问题,因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法官流失现象早已被人注意到。 法官职业化 与 法律人共同体 密切相联络,在法官职业化的背景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职业间的沟通互动增加。较低的法官待遇将导致法官流失。因而,关于法官待遇增加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也是法官职业化后

13、的趋势。法官职业化本身也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品质,较高的职业道德品质自然是建立在法官拥有较高的职业待遇之上的。在(上海方案中应该将增加法官的司法责任与提高法官的待遇并重,并能够根据法官本身的职务序列为法官设计职业化的待遇标准。 第三,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律监督怎样进行。司法职业化要求有能够保障法官进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制度,在(上海方案中法官拥有 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的权利。这意味着法官在审讯中具有独立的审讯权,大大增加了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的增加会不会滋生法官的腐败?这种可能性的是存在的。怎样对有较强独立性的法官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即法官职业化经过中怎样对法官进行制度上约束,使

14、其一直是职业法官,这就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上海方案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细致的规定。但能够肯定的是绝不能回到司法行政化的老路上。一方面应该强化司法责任制,将 审讯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进行下去,另一方面完善制度建设,细化法官的进行审讯的程序设计,增加法官审讯案件的公开程度,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对法官进行监督。 第四,关于(上海方案的可复制性的疑问。一是关于 精英化 法官条件下中西部法官匮乏的问题。(上海方案中将法官比例控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 33%,这也是意味着将法官精英化。精英化条件下的法官将有更深切厚重的业务能力,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在我们国家中西部地区,尚且法官特别匮乏,假如进一步对法官的业务能

15、力提出要求,将法官精英化将加剧法官的匮乏程度。只要法院工作人员 33%的比例作为法官的形式在中西部地区很难得到复制。二是法官职业化带来的法官同质化与中国广阔领土下的诉讼纠纷多样化的矛盾。(上海方案中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推动法官职业化的举措。法官职业化另一个表现就是法官同质化,接受差不多的法律教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然后拥有着差不多的法官专业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但这与我们国家广袤的地域性而产生的差异性相矛盾。在法官同质化的情况下,他们所秉持的是国家法的观念,即用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全国各地的现实案件。但我们国家现实的情况是,我们国家拥有着广阔的领土范围,不同的领域有

16、着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这样不同的文化传统也将直接影响着各地公民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假如让经过同质化专业知识训练的法官用同一种方式方法处理多样化的案件,很难让诉讼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答复。 三、法官职业化的域外经历体验与考虑 一美国的法官职业化的经历体验。美国在法官职业化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有关法官待遇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重要方面。相对于工作人员,美国法官的待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华而不实首席大法官的工资和联邦副总统的工资大体相等,其他联邦法官的工资也和国会议员的工资大致平行。美国全国法官的工资也基本上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上,不会由于该地区的经济水平落后而法官工资低。美国还通过宪法规定了

17、法官工资不可在任职期间减少。除了有关工资待遇外,美国法官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对本身职业有着很强的职业认同感。当然美国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与职业准入的高标准有很大关系。 美国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一个很重要的经历体验。在美国,法院院长下面没有审讯业务庭,也没有相应的庭长和副庭长。法院内部只要院长和法官之分,而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院长承当了少量的行政管理职责。对于法官审讯的案件,法官本人无需听命于任何人包括法院院长和其他任何官员,根据自个的法律知识、理性和良知等判定。这使得法官拥有完全独立的人格,独立地行使对案件的审讯权。美国的法官主要工作是审讯,而行政管理事务

18、主要是由法院行政管理官来完成的。行政管理官的职责包括法院各类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法院的财务和法庭维修管理、整理统计材料、准备年度报告、与国会和沟通联络等。5 在(上海方案中除了法官、审讯辅助人员外,还有给司法行政人员留了 15%的比例。但并没有针对这 15%的司法行政人员的职权进行规定。从我们国家原有的法院内部的管理体系来看,在 15%的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将变成法院中的权利中心。并不能成为类似于美国法院内部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官那样处理日常的法院内的行政事务。因而特别有必要对 15%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详细职责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将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责定位于仅仅仅是法院内部行政上的辅助人员,附属于法官,而

19、非成为法院权利中心。 二英国法官职业化的经历体验与考虑。英国有着历史悠久的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官群体,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非职业化的法官。这看似矛盾但有确实存在的现象源于英国法的一个传统,即普通人、没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应当作为太平绅士或者作为治安官介入司法审讯程序。太平绅士来自社会上层,主要由社会名流担任。治安官则是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治安官在最基层的治安官法院中工作。处理广泛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这华而不实治安官具有较为广泛的权利,诸如决定批捕、假释等。治安官作为非职业的法官,在司法审讯活动中充当过滤器的角色,将一些稍微的案件过滤掉。碰到较大的案件才交由职业法官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

20、案件都属于稍微案件,这样做大大的降低了案件的数量,减轻了职业法官的压力。6 在我们国家法官也面临着类似的窘境,大量的案件积压,却没有足够的法官。这也是有些人担忧法官精英化以后,怎样处理堆积如山的案件。事实上,我们能够借鉴英国治安官和太平绅士的形式,将稍微案件交由非职业法官审讯。其实,在我们国家历史上乡土自治中的中国就是将很多稍微的纠纷交由地方有声威的老人解决的形式,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被废除了。我们国家有建立非职业法官制度的文化传统,应当在构建法官职业化的经过中对此充分重视起来。非职业法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促进职业法官制度的完善。在另一个层面,大量的非职业法官介入司法活动中也是

21、公民对法官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大力提倡司法独立,法官不受行政性命令干预的情况下,需要发动非职业法官对职业法官活动进行监督,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腐败。通过非职业法官的法律监督可以以提升司法活动权威性。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冀祥德,邓超。司法改革 上海方案 价值评析J.政法论丛,202010。 2张千帆:司法职业化改革:集权须与放权并行J.民主与科学,202010。 3崔东凯。上海探路司法改革J.决策,20209。 4张志铭,李学尧。论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以法官职业化为指向J.法律适用,20071。 5王安。中美法院制度比拟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 6李永艳。全球化视角下的两大法系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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