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论文(精选8篇),保险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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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论文精选8篇,保险论文保险学课程是金融、保险等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把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实践教学,进一步稳固学生保险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保险实务能力,最终为社会输送强理论、熟技能的保险专业人才。以下为保险学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保险学论文:保险协同治理根据、内在逻辑及其实践 内容摘要:保险协同治理能够充分发挥保险治理的功能与价值,通过与部门主体的协同合作降低或者消除社会公众风险,使社会无限经济责任向有限经济责任转变,表现出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职能。但当下我们国家保险协同治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协同动力缺乏,过分依靠政策;保险资源分布不均,协同形式有待丰富;服务

2、创新性匮乏,公共风险治理的广度与深度缺乏等。本文基于保险产业能够作为公共事业治理主体的理念,以系统理论为出发点,探究保险产业在公共事业领域内的协同治理可行性。通过对我们国家保险产业协同治理实践的研究,总结出保险协同治理发展的问题及阻碍,并从内部机制改革、升级与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我们国家保险业进行创新协同治理发展的策略选择。 本文关键词语:保险行业;协同治理;系统理论;制度设计; Practice,Problems and Path Choice of Insuranc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China Gao GuoshengWang Ran Nanjing

3、Audit University Jinshen College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UAA Abstract:Insuranc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can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and value of insurance governance.By collaborating with the main body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reduce or eliminate social public risks,the socia

4、l unlimite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can be transformed into limite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showing a higher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 However,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insuranc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China: lack of synergy driving force,over-reliance on government policies; uneven dis

5、tribution of insurance resources,insufficient synergy models;lack of service innovation,and scanty breadth and depth in public risk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concept tha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an be the subject of public utility governance,this paper explore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collaborative ma

6、nage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the public sector,starting from the system theory.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practice of cooperative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the problems and obstac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are summarized,and the strategic

7、choice of innovation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China s insurance industry is put forwar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ternal mechanism reform,upgrading and innovation. 一、引言 保险产业作为当代金融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同样还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尤其是在防备社会系统性风险以及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与优势。当下,我们国家正处于供应侧构造性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性的、制度性的与系统性的风险不断累积,

8、因而,保险业在保持社会安宁、治理经济发展问题等方面的作用愈加突出与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变迁,传统管理的非效率问题不断显现,而传统的科层式纵向管理概念也正在逐步被协同式横向治理理念所取代。因而,保险业已经不再单单是管理社会、分担社会风险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而是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通过协同的方式与等其他主体共同对社会进行治理,对公共风险进行分担、化解与治理。 二、文献综述 在相关的文献研究中发现,我们国家对保险业的社会协同管理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保险业能否应用到公共风险治理领域,与一样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另一方面是怎样将保险业高效地融入公共风险治理领域,并且在融入的经过中既要保证

9、保险业的风险化解能力,也要保证保险业的营利性特征。在保险业能否应用到公共风险治理方面,魏华林2008从社会变迁视角出发,以为保险业随着技术的发展,例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具有更多的管理属性,因而能够应用到公共风险管理领域。李诗源2021则从管理学角度给予否认,以为保险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不能作为公共风险治理的主体,因而不能与进行协同治理。郑伟2021则从创新角度出发,以为保险能够通过创新的手段创造出更多社会管理职能,以保证当代化社会发展的治理需求。而经过制度与产品再创造与升级的保险产业则完全具备新的社会治理职能。同时,实证方面的研究也验证了保险产业在社会公共风险治理中的作用。例如,保险产业在经过

10、社会风险化解与需求的双重推动下,不断进行创新,除了基本的保障性保险产品以外,还催生出了责任险和风险环境险等。谷明淑2021的实证研究表示清楚,我们国家责任险的供应严重缺乏,社会需求与供应存在较大缺口,应当通过改善当下保险机制以加强责任险的供应。唐金成和阎石2021的实证研究也表示清楚我们国家责任险供应严重缺乏,尤其是在牵涉民生方面的责任险供应,例如食品安全。在确立了保险产业能够应用在公共风险治理领域之后,学者们开场探究怎样通过机制创新将保险产业高效融入社会公众治理,和的治理职能构成互补。对此,胡晓毅等2021以我们国家医疗保险为例,提出了若干政策以到达保险的治理目的,包括:金融创新促使不可保风

11、险的转化 内容摘要:通过对学术界提出的可保风险的理论基础和业界采用的可保风险的断定标准进行阐释和比照, 以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为例分析业界的可保风险断定标准的适用性, 由此进一步通过分析主管与官员责任险、自然灾祸风险、恐惧活动风险等风险的可保性转化, 得到任何保险利益能否具有商业可保性, 都是与当时当地的历史经济条件严密相关的,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是能够随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互相转化的。 本文关键词语:保险风险;可保风险;可保风险转化;保险利益; 可保风险是贯穿保险学体系的一条主线, 也是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传统的保险学理论以为可保风险必须知足一定的准则, 然而仅从定义的角度去衡量风险能否可保, 我

12、们发现有大量不符合准则的不可保风险存在, 例如台风、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祸, 恐惧袭击、爆炸和战争等社会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 精算技术的进步, 保险业经营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宏大变化, 保险企业基于开展市场竞争、稳定保险经营、实现经营利润等多种因素考虑, 逐步放宽承保条件, 传统的判定可保风险的标准出现弱化趋势,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随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互相转化。 笔者将从宏观的角度, 对可保风险的学术理论基础和业界评判标准进行阐述和比照, 传统的保险学理论以为可保风险具有偶尔性、经济可行性、大量性和意外性四个特征, 从定义的角度, 以巨灾保险为例, 学术界对其能否具备可保性存在一定的分歧, 然而

13、业界从实际经营的角度对风险能否可保的判定提出了与学术界具有一定差异的指导方案或意见。根据业界风险的可保限制,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在发生变化, 与此类似的, 其他风险, 例如主管与官员责任风险、恐惧活动风险等的可保性也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而, 我们得出任何保险利益能否具有商业可保性, 都是与当时当地的历史经济条件严密相关的, 割裂外部环境来讨论某一风险能否可保是无意义的结论。 一、可保风险的理论基础 我们国家(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

14、益。除此之外, 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情况下, 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 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详细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等待利益;三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比方,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当的保证责任, 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别人的人身遭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当的赔

15、偿责任等。 然而,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要知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而且被保险人所接受的风险, 即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需要具有可保性, 也就是所谓的可保性风险。 保险人在既定条件约束下, 根据大数法则将同质或类似的风险集聚在一起, 通过精算学原理厘定合理的保费以聚集成保险基金, 为个体转移风险同时实现保险人的经营目的。知足保险人要求的这些同质风险即为可保风险。从定义来看, 风险可保性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风险可保性是从保险人的角度来定义的, 即风险可保性的主体特征;第二, 风险可保性与保险人所处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 华而不实相关制度与规范经常起着决定性作

16、用, 即风险可保性的制度特征;第三, 风险可保性是动态变化的, 即风险可保性的时间特征, 这是由主体特征和制度特征的动态变化所决定的。这三个特征共同决定了风险可保性的两个先决条件:一是保险人的风险辨别能力, 指保险人能否估计风险发生的频度和强度;二是保险人能否对详细风险厘定费率。 传统的保险学理论以为可保风险具有下面四个特征: 1.偶尔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发生可能性的, 同时又必须是偶尔的和不可预知的, 且事件发生本身必须独立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所谓偶尔和不可预知, 是指被保险人无法事先知道风险能否发生或者损失的程度, 而对于保险人来讲, 其通过历史数据和材料的精算分析, 能够归纳出风险

17、发生的规律性。 2.经济可行性, 包容两层含义:第一, 损失可测性, 即风险事故的预期损失能够确定或测定, 而且损失能够用货币来计量;第二, 费率合理性, 一方面要收取充足的保费以知足将来的损失赔付需求, 另一方面费率的厘定要符合市场规律, 不能过高。 3.大量性。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即存在大量同质且互相独立的风险单位, 知足保险经营所要求的大数法则。 4.意外性, 即对被保险人风险事故的发生只要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的时机, 对于被保险人的存心故意行为或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予赔偿。 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对巨灾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深切进入的讨论, 部分学者以

18、为巨灾风险是不具有可保性的, Duncan和Myers (2000) 以为当巨灾风险损失过大时, 可能会造成保险市场的完全崩溃, Rode, Fischhoff和Fischbeck (2000) 等也提出类似的观点, 以为巨灾损失日益成为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 Patricia Born (2006) 指出巨灾风险的存在将增加保险费率, 其他投保人的费率公平性遭到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人的保障水平。国内持有该观点的学者有龚兴隆 (2000) , 刘毅 (2007) , 李勇权 (2005) 等。但是, 唐红祥 (2005) , 石兴 (2008) , 卓志与丁元昊 (2018) ,

19、郑惠 (2020) 等学者以为自然灾祸风险特征和可保性风险特征存在相对统一的地方, 而不像当前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经历体验以为的是不可保。Marshall (1974) 也曾指出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在时间跨度上运用大数定律实现巨灾年度的亏损平衡。Cummins和Doherty等 (2002) 提出了巨灾风险的全球可保性。 尽管要准确地将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互相区分开来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很多业内人士已经提出了很多套判别风险能否可保的指导方案。华而不实瑞士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部的Baruch Berliner在(风险的可保限制中列出了如下十一条标准, 比拟全面和有代表性。 以当前市场的成熟产品 机

20、动车辆综合保险为例, 采用这十一条标准进行评估: (1) 风险不确定, 但可预测; (2) 损失事件不完全独立, 但相关性很小; (3) 最大损失不会很高; (4) 平均损失稳定; (5) 损失频率高且稳定; (6) 存在道德风险及逆选择风险, 但可通过合理手段进行控制; (7) 保费能够到达充足可负担; (8) 保险范围足够宽; (9) 承保能力充分; (10) 公共政策鼓励商业车辆保险开展; (11) 法律体系方面,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统一规范性措施。 综上所述, 机动车辆保险是非常完美地合适保险的, 这也是各家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也由于各公司能够比拟准确地预测经营成果, 导

21、致充分的市场价格竞争, 产生该业务当前整体微利的现况。 二、曾经的优质风险衰落 主管与官员责任险 (D O) 在发展初期曾经是优质的可保风险。但当前在美国产险市场, 该业务已属限制性业务, 其主要原因如下: 1. 日益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D O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赔偿带有惩罚性的责任损失, 这将会减弱主管与官员们遵守法律、法规的动机。尤其是碰到一个喜欢从事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的高管时, 这种情况就更明显了。 2. 尽管欺诈行为已明确地作为除外责任, 但何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仍需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并且这种除外责任很难贯彻执行, 由于欺诈行为这种刑事犯罪行为并不是受害人得不到经济补偿的充足理由。

22、这就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使得定价变得非常困难。 3. 损失事件是高度相关联的。 由于这类损失经常由于合同违约或者证券价格猛烈的大幅下降以及不断变化的公共意愿而引发, 诉讼是接连出现的。在股票市场熊市期间损失沉重的股东往往会引发此类共同诉讼。并且此类诉讼往往经过很长、举证复杂、费用难以预测。 三、金融创新促使不可保风险的转化 1. 独立灾祸建模结合ART分散自然灾祸风险。 自然灾祸风险对直接业务公司始终是一种严峻的挑战。由于自然灾祸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的严重程度存在很大的年度间差异性, 自然灾祸的不可测量性, 低频率高单次损失额导致直接业务公司的承保能力遭到很大的压力。 要精到准确地估算出自然灾

23、祸的损失预期, 是一项牵涉到包括地理, 工程以及经济学等很多领域的综合性课题。随着该研究的深切进入, 出现了独立灾祸模型, 该模型使得直保公司与再保公司对自然灾祸风险进行合理定价成为可能, 进而保证了单一地区性风险在全球保险市场分散的可能性。 独立灾祸模型也使得信誉评级机构有可能通过这类模型来评价那些与自然灾祸相关联的证券的风险, 使得采用ART (非传统风险转移机制) 将自然灾祸风险在国际资本市场分散成为可能。比拟常见的ART金融工具有:巨灾证券、巨灾证券期货、巨灾证券期权、风险相关利率交换合约、风险相关汇率交换合约以及其他相关衍生金融工具。 2. 商业保险业与合作提供恐惧活动风险保险。 恐

24、惧风险不具备可保性, 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如下几个特点: (1) 当前获得的数据很难揭示将来该风险发生的概率, 即损失频率无法合理估计。 (2) 9.11后, 保险业界普遍认识到, 保险业内常用的最大可能损失估计等 最坏状况的损失估计 在恐惧风险发生时, 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的, 即损失额无法合理估计。 (3) 由于恐惧主义者往往在多个地点同时发起恐惧袭击事件, 损失事件会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4) 恐惧活动会影响各个业务种类, 阻碍多样化经营的开展。 商业保险业通过与合作有可能将恐惧活动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这种合作有如下一些好处: (1) 介入恐惧风险的共担有利于提升的影响力, 提高社会整体安全性

25、。的这种姿态能够起到一种威慑作用, 有助于降低恐惧主义者在该地区的活动密度。 (2) 商业保险业能够在与的合作中, 设置各自合理的风险损失承当上限, 这有助于通过市场机制有限分散非极端损失情况下的主要风险, 有助于定价的合理性。 (3) 担任恐惧风险极端损失的承当者比商业保险公司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商业保险业的承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而能够通过征税或强迫保险法令等将恐惧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这种安全、稳定、对私有财产权的保卫以及消除暴力的社会生活环境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基石, 所以这种合作对也是有足够吸引力的。 通过上文的阐述, 我们能够得到的结论是任何保险利益能否具有商业可保性, 是与当时当地

26、的历史经济条件严密相关的。卫星发射保险就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保险, 发射人造卫星是一个宏大的复杂的工程, 投资多, 知识密集, 风险大。当人类最初发射人造卫星时, 保险人因对其风险认识不清不予保险。如今, 世界各国共发射了3000多个不同类型的航天器, 每年大约发射100多颗。在这种情况, 由于保险标的数量已经足够大, 通过大数定律能够计算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 进而能够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发射人造卫星的保险也风行全球。 除此之外, 保险利益具有可保性, 但必须有市场需求。没有市场需求即意味着公众以为该风险没有必要或不能够通过保险这种风险转移机制来处理。 因而, 割裂外部环境来讨论某一风险能

27、否可保是无意义的,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是能够随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互相转化的, 十分是在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的当下, 传统的对可保风险的认知将在信息技术革命下被颠覆, 退运货险, 碎屏险等创新型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保险企业能够通过金融创新改良可保性, 引导市场需求, 开掘新的可保风险, 及时摒弃有严重潜在风险的已有产品。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郑慧.基于可保风险泛化的风暴潮灾祸保险定价研究J.商业研究, 2020 (11) . 2田玲, 邢宏洋, 高俊.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J.保险研究, 2020 (1) . 3卓志, 丁元昊.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可负担性J.统计研究, 2018 (9) . 4谢家智, 陈利.我们国家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考虑J.保险研究, 2018 (11) . 5张琳, 孔小玲.关于洪水风险的可保性分析J.统计与决策, 2018 (14) . 6雷冬嫦, 李加明, 周云.基于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J.经济问题探寻求索, 2018 (7) . 7石兴.自然灾祸风险可保性研究J.保险研究, 2008 (2) . 8汪祖杰.可保风险的选择及其度量模型研究J.保险研究, 2008 (6) . 9刘金章.保险学基础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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