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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社会本位的法理缘由、支撑及发展,法理学论文任何事物的构成和发展离不开多重因素的结合,正如从个人本位到国际社会本位的发展也是有经济、文化以及价值观的转变和发展的结果所构成的,其不是偶尔的结果而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一、国际社会本位的法理缘由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范围去行使其权利,正如一个国家也不能超越国际社会的 共同利益 (common interests)去行使只符合其民族利益的行为。否则不但会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也会严重地导致国际社会秩序的混乱。而只要以国际社会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法律制度才能协调各方的利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和引导机制,必须对各种利益做出合理与非理、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并
2、尽可能公正地平衡各种关系,很多法律实际上就是对不同利益的互相竞合的产物。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也为了解决 国家本位理念 所带来的不可协调的矛盾与问题,一种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保卫弱方利益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孕育而生。(一)中国古代治国法制思想(吕氏春秋 察今讲: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能够持国 。而此 国 不仅能够指国家,可以以指以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正如哈耶克所言,必须有一种权利能够制止各个国家有害于邻国的行动,必须有一套规定一个国家能够做什么的规则,以及一个能够执行这些规则的主管机构。而孟子提出的 贵民讲 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具体表现出了其以 全人类 利益为出发点,(孟子 尽
3、心下中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 其 贵民讲 放置于 21 世纪,即是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以国际社会的本位理念为出发点的国家行为,不仅能够得到本国国民的拥护,更能够得到全世界人民的爱戴。(二)西方式方法制启蒙运动的影响与春秋时期治国理念相照应的是伊曼努尔 康德(Immanuel Kant)所描绘叙述的 永久和平 。康德的和平观是以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为出发点,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而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这种世界和平的状态。固然康德式
4、世界永久和平的实现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现实经过中,我们视乎看到了其萌芽的发展 欧盟的构成与发展。欧洲社会在向一种超越权利的自我约束的世界迈进,在这个世界中包含法律、道德以及跨国的会谈和协作,其正在进入和平与相对繁荣的后历史天堂时期。总之,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的共同结合。也只要改变大多数主权国家的狭隘的民族主义和过度的个人利益主义的行为和思想,才能内在地扩大和促进国际社会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发展。二、国际社会本位的法理支撑固然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还处于初级阶段,只要从法理基础入手才能够稳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法理
5、根基。(一)社会共同利益讲何为 国际法 ?存在着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区分。普芬道夫以为国际法是自然法则构成的约束社会成员的法律原则。梅因则以为国际法是包括各种因素的复杂制度。它是同样由合适于自然公平状态的个人行为及国家关系和行为的一般理性和正义原则、习惯、惯例和意见、文化和商务发展以及实在法法典聚集而成。然而格老秀斯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国家法是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结婚。但是我们能够发现的是无论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原则如何变化、如何发展,其目的永远是不会改变 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固然王铁崖教授曾经批评讲, 撇开国家间关系而专谈国际社会的法律,是一种把国际法变成 世界法 的梦幻想象。但是随着
6、全球经济化进程的加速,国与国之间、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络将变得越来越密切,我们如今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已经超越单个国家能够依靠本身的气力来解决的局面。正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李双元教授的 法律趋同化 理论和 社会共同体 理论具有广泛的现实基础。而社会共同体包含的是社会共同意志,社会共同意志则包含着社会共同利益。这正是我们和平常代所需求的 法的不同阶级性和共同社会性的结合。因而,治理社会就应当完成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但是笔者以为现今世界要求 世界法 的出现也是一种梦幻想象,不切实际的想法;我们所需要的是各国能够在从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出发,以兼顾大多数国家间的利益 即对国际社会诸成员或者讲是国际法主体之
7、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平衡。(二)共同价值观讲共同的价值观是一个理念构成和发展的基础,传统的国际社会的价值观不断遭到冲击,新的价值观正不断构成 21 世纪国际社会的价值体系。1.公平、秩序与自由公平、秩序与自由是法的三大基本价值观。秩序是国际社会存在以及发展的基础,其意味着在社会的进程中所具体表现出出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固然国际社会不存在无状态或者专制政治,但是国际社会存在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故国际法为了防止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国际社会的横行蛮横,需要建立新的国际社会秩序来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而国家就是这类单位,它们各自独立的这个假设,排挤了一个共同立法者的观念并从这个观念出发,根据某种思想
8、方式方法进而得到了附属于自然原始秩序的观念。因而,只要从国际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秩序价值观出发, 才能维持国际社会各种气力之间的一种折衷或者平衡。2. 和谐世界 的理念和谐世界 的提出不仅仅仅是基于全人类共同的利益,也是从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出发。 此理念逐步地被由西方国家所主导的国际社会所接受, 由于它是基于世界的整体观而提出的全球治理理论 实现各国和谐共处,建立民主世界,而不是狭隘地站在中国自个的角度。至此, 任何从本身利益为出发点的解决办法都将是被国际社会所反对, 而作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基础 和谐世界 是在成认世界的多元化、利益的差异化和文明的多样性的基础之上, 以合作的方式协调各方的利益,化
9、解矛盾。3.正义与利益在很多的情况下,正义被以为是法律的同义词。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的本质性布置,其目的是能够增进全人类的幸福和世界文明的发展。 假如把每个国家看作在国际社会大家庭中个人,只要在知足这个大家庭中的个人的合理合法的需求,并维持 人 与 人 之间这种融洽的亲密关系,与此同时能够共同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和国际社会的凝聚力。 这不仅仅仅是正义所希望能够到达的目的,也是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希望到达的理想的社会状况。(三)永久和平论康德在这里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永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包含六项原则)和正式条款,并以为共和制是在 自由 、 所有人对立法的依靠 、 平等 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唯
10、一体制,也是永久和平的最基本的保证。 康德以为人类社会在各种的矛盾中不断地发展和前进,强权的暴力行为将会减少、遵守法律的行为将会增加,在世界共同体的内部(诉讼行为的减少以及信誉的发展)和外部(世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的发展都会朝着一个方向前进 世界公民社会。而世界社会正走出霍布斯无状态世界而进入一个康德的永久的和平世界。 而欧盟的构成正是世界将来发展的一个缩影。 并且康德以为 大自然 具有这种强迫力能够使世界永久和平, 同时这也将会是一种趋势。三、 国际社会本位的法理发展(一)中西方式方法律价值观的融合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发展是中西方文化以及法律价值观结合的结果; 其所产生的结果将会渐渐被国际社会
11、所接受。 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将成为东方文化中的代表,也表现出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中的 中 与 和 的理念将会在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中起到恰到好处的协调作用。 中 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 中道为贵 (the golden mean)颇为相近。 而 中 之意为 恰到好处 、 适时 和 便是协调分歧,达成和睦一致的结果。 但是 和 也成认不同,且能够把各种不同联合起来成为到达和谐的目的。 而当代中国所提倡的 和谐 之理念正是基于传统儒家文化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与西方的 和谐世界 理论具有不谋而合之处。西方的 和谐世界 最早出现于法国的空想社会者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一文中,他将其理想制
12、度称之为 和谐制度 ,是文明制度经过保障制度与写作制度的过渡后到达的。 而康德的 世界和平论 愈加丰富了西方 和谐世界 的理论,从理性层面提出国家关系应该实行 和平、自由、民主、平等 等观念。(二)国家主权与国际利益的博弈世界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呈现出的主流趋势是不同的。 当人类迈入 21 世纪开场,从国家本位到国际本位过渡的这一发展趋势已呈如今我们眼前。从国家主权的发展历史上看,最初是 16 世纪法国思想家让 布丹所提出的近代意义上的主权理论, 以为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根本标志,就在于它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 而完好意义上的近代国家主权的概念是在 17 世纪中叶随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产生而
13、构成的。 国家本位的理念在长达 5 个多世纪中主导着国际社会的发展。 然而,随着最最近几年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已逐步地影响着世界政治格局与世界文化的变化,人本主义、世界文明多元化的观点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二。 其一是价值观念的变化,即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 现如今人类面临的很多问题是一国已不能够基于其气力来完全解决的, 必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才能够有利于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 其二是世界环境的变化,即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发展。 世界一体化进程不要世界社会趋向于 一体 ,而是希望世界社会能够和而不同。 是故, 固然国家本位的理念并没有被世人所否认,仍然有部分的国家
14、始终坚持国家(个人)本位理念, 但是我们发现其在推行该理念的经过中所遭到的阻力将会越来越大。结束语任何事物的发展当其碰到瓶颈之后, 都要回归其理论的本原来考虑, 以期望能够在其基础之上寻找突破口。 国际法的发展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在国际法原理上有所创新, 即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的结合上寻求发展。 希望世界各国不仅要考虑其本国的利益,更应该树立国际社会本位观,为维护世界和平,实现全人类利益而共同奋斗。以下为以下为参考文献:1曾宪义.国际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李双元,李赞.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3高岚君.全人类共同利益 与国际法J.河北法学,2018,1.4胡城 军 .共同 利 益 :国际 法 本质的 基 石 J.时代 法学,2004(4).5何志鹏.国际法的哲学之维:内涵、功能与途径J.法学家,2018,6.6余丙南.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初探J.池州学院学报,2018,(5).7罗国强.本体论语境下的国际法研究新进路J.新疆大学学报,2008,(4).8刘瑛.国际法本体的建构与自然国际法的复兴J.武大国际评论,2018,(1).9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J.主义与现实,2004,(1).10德康德.永久和平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