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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的深层互动关系探究,司法制度论文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强调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卫力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好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卫生态环境。当下 生态文明 已经成为最具普世性的话语和最强有力的主题词。学者们从多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和研究视角对生态文明进行了广泛讨论,也普遍认识到法治文明是将生态文明的美妙向往由朦胧转向清楚明晰和现实的必由之路。然而,在谈到法治文明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立法构建和执法健全,却对司法文明和生态
2、文明之间的关系明显缺乏深入认识。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相继提出并非偶尔,探究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的内在联络,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揭示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之间的深层互动关系,以期对生态文明的实践转向和司法文明的生态化有所裨益。 一、逻辑起点: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之内涵界定 一生态文明的基本意蕴 生态文明 概念的最早使用是在前苏联学术界,即出现于(莫斯科大学学报。科学1984 年第 2 期文章(在成熟社会条件下培养个人生态文明的途径中,该文提出培养生态文明是教育的内容和结果之一。1987 年,著名生态学家叶谦吉先生在中国学术界初次明确使用生态文明概念
3、。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治国理念提出后,生态文明逐步成为学界理论关注的焦点。固然当前对生态文明的讨论已渐次深切进入,但学界对于生态文明的概念并无一致的看法。有的学者从文明的演替经过来定义生态文明;有的学者则以生态文明的特征或构成要从来对其进行定义;还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生态文明:广义的生态文明 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获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1 该概念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要务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也要务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狭义的生态文明 是人
4、类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到达的文明程度,是指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状态。 2 笔者赞成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但以为不宜将生态文明的外延做过于广泛的理解。理由如下:一是,文明的表征有两个向度,仅仅从文明的演替经过或构成要从来定义生态文明均有失偏颇。从词义上来考察,文明与蒙昧、野蛮相对应,是指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态。所谓 文明 ,是人类在脱离愚蠢走向开化的经过中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因而,文明既要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又要从历史的横坐标反映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与整体风貌。二是,将社会生活的各个
5、方面都纳入生态文明范围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将人与社会的和谐纳入生态文明的范围是将生态文明的实践途径混谣雷同于生态文明本身。在人介入的社会系统中,主要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个子系统,生态文明作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向的概念,其本质和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固然,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需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但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的实践途径而非生态文明本身。其次,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生态文明的概念,会导致保卫与恢复自然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实践指向性的迷失,也会造成 四个文明 协调发展理论出现重复论证的逻辑困惑。 可见,生态文明是一个历时性与共
6、时性相统一的概念。从历时性角度来看, 生态文明是在 解构 工业文明的范式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文明类型,是人类社会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和开化的结果。从共时性角度上讲,生态文明又是当代社会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共同构成当代文明的整体框架。笔者以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发展的状态而获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形态,作为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其本质和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对生态文明在当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准确界定的逻辑起点。 自生态文明的
7、概念提出时起,关于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关系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有人以为生态文明是比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更高层次一级的概念,是其他三种文明的总称;有人坚持生态文明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也有人主张生态文明是与其他三种文明相并列的概念;还有人以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互相交融的一面。在笔者看来,从共时性的角度来考察,将生态文明看成是其他文明总称的观点无限扩大了生态文明概念的范围;而主张生态文明是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的观点则否认了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的独立性。在当代社会之前,人类已经出现了一些关涉生态文明的观念和制度,固然这
8、些零星观念和制度在当时难以构成社会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但对社会构造或文明构造的认识必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当下人与自然的紧张对立决定了生态文明在当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与此同时,生态文明的独立性并不拒绝它与其他三种文明之间的交融性:生态文明是政治文明建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政治文明又因其具有决策性、调控性、督导性、执行力强、影响面广等特性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因而,笔者以为生态文明与其他三种文明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是相反,而是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交融的关系。 二司法文明的基本内涵 近年来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遭到了史无前例的关注,司法经过中能否做到公正、
9、公开、文明已成为民众衡量我们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实践层面,不少地方式方法院对司法文明进行了一些探寻求索性实践,并获得了一定成效。与此构成强烈反差的是,在理论层面,与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相比,学者们对作为法治文明之关键的司法文明关注较少。综合性研究缺乏,理论研究尚欠深切进入,直到近些年学界对司法文明的关注才逐步升温。 与理论研究的深度欠缺相对应,学者们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并未展开充分讨论。源于司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详细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认识,一般以为, 司法文明就是指由人类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经过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
10、形式的总和。 该定义从文明的共时性视角揭示了司法文明的基本内容,但仅以此来界定司法文明难以全面反映司法文明的丰富内涵。表征司法文明的另一个向度是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所谓文者不野,明者不昧,从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来看,与人类曾采取的同态复仇等私力救济方式相比,司法作为一种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其产生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成就。而且,司法发展的经过同样也是一个不断摆脱野蛮走向文明进步的经过,这个经过意味着司法运行将愈加接近正义、公正,也意味着司法主体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更为理性、科学。司法文明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因而,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应当涵括表征文明的历时性向度。 据此
11、,笔者以为,司法文明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遵循司法规律,使司法摆脱愚蠢和野蛮而不断走向开化的经过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从范围上讲,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从内容上讲,司法文明主要通过科学的司法理念、先进的司法制度、文明的司法行为等方面来具体表现出。科学的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司法规律以及司法本质产生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构成的诸如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法律至上等思想观念;所谓司法制度的文明是指司法活动有完备系统的法律加以规范,有制度健全、配置合理、职能明确的司法机构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司法运作程序;而司法行为的文明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及其语言、态度、
12、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都符合先进的司法理念3. 当生态文明逐步成为一个时髦的用语并彰显其普世性之时,司法文明也逐步吸引了更多关注,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概念的相继提出并非偶尔,二者间存在着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交融的关系。二、辩证关系: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之差异性与同一性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与载体当无疑问,学界也已经认识到作为当代政治文明关键的法治文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然而,在谈到法治文明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立法构建和执法健全,却对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明显缺乏深入认识。从共时性的视度来看,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
13、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同处于当代社会文明整体框架之下,但二者分属于社会文明的不同组成部分,进而表现出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主要表如今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分别表征两个不同领域的文明实践成果。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而获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更高层次文明形态。而司法文明是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它反映的是特定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 第二,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有着不同的价值考量。作为对工业文明的解构和超
14、越,生态文明以生态整体论、生态价值论和生态道德论作为自个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标准。与工业文明时代奉行的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机械自然观不同,生态整体论以为,人不是自然的主宰,而始终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存在,人与自然之间是互惠共生、协调发展的关系。工业文明时代奉行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本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的,以为人是唯一的价值和目的中心;而作为生态文明理论基础的生态价值论则成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以为应当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中心,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奉行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工业文明时代以为人不需要对自然讲道德,人之外的生物体不能成为道德关
15、心的对象;而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道德观则以为自然界本身的内在价值不依靠人而独立自存,人类应当对自然讲道德,应将人类道德关心的对象扩张到其他生物体。当代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为司法文明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的经过和结果中应坚持和具体表现出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它既指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科学合理的步骤、方式审讯案件,即程序公正,也包括认定事实的相对客观性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等审讯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二是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一方面意味着对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意味着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就及时性而言,固然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16、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是当代司法文明的一个现实要求, 没有公正的效率是缺乏灵魂的躯体,而没有效率的公正是缺乏躯体的灵魂。 三是保障人权。当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尊重。于法律而言,保障人权的经过也就是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不断转化经过,而司法在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经过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在当代政治文明中,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四是司法理性。司法理性意味着在司法经过中,司法主体始终遵守一整套合理、固定、便于操作的运行范式和程序,使司法具有可靠而明晰的预测性。理性的司法是司法当代化的一个标尺。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差异性的根本源头在于:生态文明反映的是自然
17、生态的价值诉求,指向的目的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司法文明指引的是司法运作这一特定社会活动,它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和平化解,导向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 二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同一性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排挤二者之间的交融性,它们均属于当代社会文明体系的构成部分,二者更多地表现出互相依存、互相交融、互相促进的同一性关系。 1.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 首先,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层面来看,自然对人的先在性决定了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主义自然观揭示了自然对人的先在性: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起源于自然界并且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对自然界具有根本的依靠性。
18、自然对于人类的先在性决定了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旨归的生态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体系存在的基础。 生态文明建设决定了生态环境状况,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体系的基础。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离不开生态文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不可能有充分的物质享受、政治享受和精神享受。没有生态安全,人类本身就会陷入不可逆转的生存危机。 1司法文明作为社会文明体系中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必然也要以生态文明为基础。 其次,从保障人权的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生态文明是实现基本人权的前提。人权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当代司法文明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权, 当司法失去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时,也就意味着国家法律与规范及其
19、所维系的社会道德的某种意义上的沦落。 5自然条件无疑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个基本前提, 生态文明尊重自然和生命,强调人类的功利和幸福不能超越自然界所允许的范围,这有利于改善和保卫生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寓居环境,进而为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奠定自然条件。 6因而,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基本条件。 2.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文明的内涵 作为表征社会进步的文明一词,其详细的内涵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传承与创新是加快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发展社会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导向下,当代司法文明的内涵亦得以拓展。 首先,
20、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生态文明的价值目的是生态公正,即以公正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生态利益享有和责任承当的一致性,它要求人类行为要符合生态平衡原理、生态利益平衡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公正包括种际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三个维度。种际公平是指人与自然的正义,即人类应肯定自然界本身的价值、敬畏生命、尊重自然规律,在生态系统中正当行使自个利用自然的权利并承当呵护自然的相应义务,实现人类本身发展和生态保卫之间的平衡;代内公平强调同一时空下现实生活着的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分配或生态责任担当的对应性;代际公平强调人类在世代更替经过中对生态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现代人在知足自个生态需求的同时也
21、给后代人留下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空间。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经过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要求。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司法公正不仅仅具体表现出为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而且也表如今公正地对待众生万物和尊重自然生命的内在价值;不仅表现为司法活动的代内公正,而且内涵着司法活动的代际公正理念。生态公正得以在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推进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和环境司法活动中集中具体表现出。因而,生态文明的理念使传统司法公正观的内涵得以深化,进而使司法文明的内涵得以拓展。 其次,生态文明扩大了司法文明的目的范围。司法文明的整体目的在司法结果上具体表现出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
22、律效果是通过司法活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适用而实现的。社会效果则通过司法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具体表现出并使司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是实现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 正如霍姆斯所言, 衡量社会利益 这一义务是法官不可逃避也无法逃避的。 而当代司法除了需要 衡量 传统的社会公共利益,还必须增加对生态公共利益的考量。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司法所追求的良好社会效果必然包含了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在结果上是环境友好的这一新的要求和内容。换言之,生态合理性将成为当代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生态价值的考量和生态利益的衡平将成为司法衡平的新内容。也只要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
23、司法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达致司法文明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3.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 固然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我们不可能希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内部真正彻底地处理好这种关系。由于,人的类本质是社会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投射。换言之,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文明目的的实践途径是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要将生态文明理念有效地融入其他社会文明的体系和实现经过中,生态文明才不仅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如今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 8司法使静态的、高悬于
24、社会之上的规范体系转化为动态的、在社会中产生实际效果的制度气力。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司法文明,通过将生态价值观、生态整体观及环境伦理观转化为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规范和详细的司法行为,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其一,中立、被动、独立等司法特性使生态文明理念之确认将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社会群众对法治和法治文明理念的认识往往不是来自于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习,而通常是在司法的实际操作经过中感悟的,司法将其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用 看得见 的方式加以呈现。 司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司法是以其特有的规则和法律推理方式
25、展开,排除一切非正当因素的干扰。司法的种种特性服务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很大程度上知足了公众对公正的需求,进而提高了公众对司法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的接受程度。其二,司法的理性精神和裁判的权威性是维护、稳固生态文明的保障。生态文明的实践经过本质上也是多元利益的表示出和协调的经过,以理性的方式来协调冲突、平息纷争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当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为理性精神,以程序技术为依托的司法理性则表示出了司法职业特有的实践态度、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进而使遵守理性的司法避免了随心所欲的恣意,也保持了法律确实定性和可预期性。理性的司法其独特的规则与技巧,调和着社会冲突,弥合着关系裂缝,并以裁判的权威性保证了执行的力
26、度。其三,司法的专门化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独特功能。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色彩使司法专门化成为司法文明进步的另一个表征。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表如今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和环境司法规范以及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的方面,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适应了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进而有利于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的保障功能。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表征着二者在社会文明体系中各自的独特地位,而两者的同一性则表示清楚这两个概念的相继提出不仅仅仅是偶合,当代司法文明应当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 三、绿色司法:当代司法文明的生态化回应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更高层次层次的文明,表征的是人们对理想状态的向往,法治是将这一向往由
27、朦胧转向清楚明晰和现实的必由之路。在法治文明的推进经过中,我们将目光更多地关注于立法和执法,却对司法文明于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认识缺乏,无视生态利益的机械司法时有发生,司法对保卫环境、节约资源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司法 对于法律 原意 的解释不仅旨在发现 隐含之义 ,而且在于 填补 其未曾虑及,也不可能虑及,但却应当虑及之处。 因而,在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日益制约着我们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今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卫是司法 应当虑及 之处。换言之,因应当下社会生活的需求,司法不仅应该传承司法公平、人权、效率、民主等基本价值,还应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绿色司法就是当代司法积极回应生态文明的详细具体表现出,
28、它是指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生态化司法观念的转变,并通过对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司法行为的引导,充分发挥出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之独特功能的当代司法。 一增注生态文明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它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经过中,反映了法官的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影响着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最终决定了司法公正。司法文明要有助于生态文明的推进,首先需要在司法理念上进行 哥白尼革命 ,将生态整体观、生态价值观、环境伦理观及可持续的发展观、生产观和适度的消费观嵌入司法文明的理论体系。推动司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增加司法对生态价值的考量,重视利益衡平方式方法的运用,维
29、护生态利益。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司法形式中,受传统政治思维的影响, 环保法律经常处于 休眠 状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功能没有真正发挥。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环保法治的顶层设计中,环境保卫与经济发展之间,前者一直处于次要地位,从 先发展,后治理 到 边发展、边治理 ,发展经济始终是第一位的,排在优先顺位;而环境保卫则是第二性的,且往往被视为发展经济的掣肘因素。 受对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的影响并迫于的压力,司法部门十分是地方司法部门的生态意识淡薄,生态和司法的关联性被人为遮蔽。司法不仅没有能对某些无视生态效益的短视行为进行矫正甚至成了这种短视行为的帮凶。因而,司法文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进,首先要从
30、司法理念的进步开场。把握社会文明的将来发展方向,生态整体主义的世界观是人类面对生态环境恶化挑战的重要 生存智慧 ,也是我们走向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关键。人类已经开场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从以为自然仅仅具有工具价值逐步过渡到从生命的固有本性上来认识生物存在的内在价值;从传统的 向自然宣战 、 征服自然 向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转变。因而,司法文明的理念更新必然要增注生态文明的价值考量。 二创新绿色文明的司法制度 制度是理念的详细贯彻,又是行为的先导。建设司法文明其核心和关键在于司法制度建设, 司法制度的文明需要围绕司法权的配置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根据社会形势对司法权的要求,完善司法权的
31、运行构造,实现司法权构造的合理化。 3具体表现出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司法制度能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1.推广生态司法形式 所谓生态司法形式是指在案件的裁决和执行中充分考虑资源的社会性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法定范围里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选择对生态利益保卫和资源节约最优的判决和执行方式,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生态司法形式属于司法能动性的表现,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经过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定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经过。司法是通过处理案件来施行法律的经过,司法公正的终极价值要求司法遵守
32、消极被动的特性。但司法的被动性并不意味着司法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相反,法律法规不是一些纯粹抽象的僵硬条文,法定范围里的能动司法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愈加贴近现实、愈加符合理性和法律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正在尝试生态司法形式。福建省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毁坏森林资源案件中,确立 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卫生态才是目的 的林业刑事审讯理念,采取承当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式方法作为刑罚执行的辅助方式,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这种 复植补种 案件审讯形式即属于生态司法形式。该形式破解了以往被告人刑满释放后,被毁山林还是荒山、林木所有人得不到实际赔偿的 一判三输 难题,实现了
33、法律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可见,生态司法形式意味着在司法经过中,自觉遵循生态规律,审视司法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使生态损害尽可能地得以恢复。 2.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讯机关,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讯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生态功能的评估、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实定等都与传统的诉讼存在很大的差异,环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专门化的道路。专门化环保审讯形式以 环保审讯的贵阳形式 为代表,其专业化详细表现为:审讯机构专门化;审讯程序专门化;证据判定专门化;判决方式专门化;判
34、决执行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适应了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是当代法治发展和司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3.培养生态型的法官队伍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离不开具有较高职业化程度和良好职业素质的法官群体。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讲过: 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把握,在未到达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讯工作。 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思维形式、遵循专门的司法程序和把握精湛的审讯技术和高水平的自由裁量,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形象行为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 审视我们国家当下的法官队伍,正如吕忠
35、梅教授指出: 当前的法官队伍与司法能力建设现在状况,不能适应环境纠纷审理的需求,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愿受理环境案件、不会审理环境案件、不敢判决环境案件的现象。 而司法若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就会由消除民怨的机关变成积累民怨的机关,生态文明建设对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就环境司法而言,需要对法官进行环境法专门知识的培训,使法官理解环境案件与传统案件的差异性,把握环境案件审讯的技能,规范环境案件审理程序,使生态利益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当下,在司法系统中具有环境法学专业背景的法官缺乏的情况下,依法聘请林业、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的专家担任陪审员,介入合议庭共同审理相关案件,解
36、决环境案件专业性强、举证难等问题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就一般案件而言,司法人员在具备专业的司法能力之外,还需要具有生态文明的意识和理念,在司法审讯、司法执行或非诉执行经过中详细具体表现出环境保卫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潘岳。 论社会生态文明N. 中国经济时报, 2006-9-265。 2 王玉庆。 生态文明概念和内涵的一些考虑N. 中国环境报, 2018-8-112。 3 陈建军。 论司法文明J. 云梦学刊, 2004, 4: 45-48. 4 张文显。 司法文明新的里程碑: 2020 刑事诉讼法的文明价值J. 法治与社会发展, 2020, 2: 40-48. 5 缪蒂生。 价值与实证: 当代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体系J. 江苏社会科学, 2005, 3: 115-120. 6 蔡明干。 论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的辩证关系J. 经济研究导刊, 2018, 24: 182-183. 7 刘晓兵。 人性化司法改革的哲学考虑J. 社会科学, 2004, 4: 85-88. 8 沈宗灵。 当代西方式方法理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