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培训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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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培训中心章程培训(training)指的是通过培养加训练使受训者掌握某种技能的一种方式。以下是我分享的培训中心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2、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股东一:王xx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身份证号码:220232199004082254第五

3、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4、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1)股

5、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

6、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7、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8、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八章财务、会计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

9、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10、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

11、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自然

12、人股东签字:日期:年月日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xx市教育培训中心。第三条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第四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办学规模:600人/年。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办学范

13、围: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第五条本单位地址: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518000第六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罗湖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注册资本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

14、称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举办者出资: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20xx年04月01日前出齐。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五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

15、案。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

16、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单位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罢免、增补中心

17、理事会理事。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校

18、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七)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兴。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

19、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

20、分、挪用。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三十一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

21、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

22、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七条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条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

23、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

24、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xx年04月0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

25、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华信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由湖南华信劳动保障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本中心在办学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缓解市场对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管理及其他相关方面人才供不应求的状况,通过培训向企业输送和培养高层次的企业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及其他相关从业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长沙市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26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

26、务范围:开展理财规划师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企业培训师培训以及相关的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4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本单位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

27、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性;(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

28、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本单位可设立监事人,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29、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一条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条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

30、,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校长、院长)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三条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四条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

31、使职权、第四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在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第三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32、度。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度第三十二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单位宣告破产。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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