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理念:国际法专题.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现代法治理念:国际法专题.pptx(2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现现代国代国际际法基本理念法基本理念北京北京北京北京师师范大学法学院范大学法学院范大学法学院范大学法学院 廖廖廖廖诗评诗评一、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一、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胁国国际际法法对战对战争的争的态态度度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的争的权利利Jus in bello 在在战争中需遵守的法律争中需遵守的法律规则Jus ad bellum:Jus ad bellum:国国际际法法对战对战争的争的态态度度正正义战争争论:国家有:国家有权诉诸战争争局部限制局部限制战争:争:1899年海牙公年海牙公约规定了斡旋和定了斡旋和调停作停作为争端解决方法,争端解决方法,设立常立常设国国际
2、仲裁法院仲裁法院1907年海牙公年海牙公约禁止以使用武力作禁止以使用武力作为强制制执行契行契约义务的法律救的法律救济方法方法部分禁止部分禁止战争:争:国国际联盟盟盟盟约国国际联际联盟盟规约规约关于禁止关于禁止战战争的争的规规定定第一,第一,对一切一切战争争规定了程序上的延定了程序上的延缓期限(冷期限(冷却期)却期)会会员国国发生的争生的争议应提交提交给仲裁或仲裁或司法解决或交司法解决或交给国国际联盟行政院盟行政院审查,在裁决、,在裁决、判决或行政院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做出后告做出后3个月期限届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之前,不得从事不得从事战争。争。第二,剥第二,剥夺会会员国某些情形下的国某些情形下的战争
3、争权表示表示或已或已经遵守裁决、判决和遵守裁决、判决和报告的会告的会员国,不得再国,不得再禁止禁止战争。争。第三,第三,对违反反义务诉诸战争的国家争的国家规定了定了经济和和军事制裁事制裁办法,如断法,如断绝商商业来往等来往等国国际联际联盟盟规约规约中会中会员员国仍国仍可随意可随意诉诸战诉诸战争的情形争的情形国国际联盟理事会不能做出一致同意的盟理事会不能做出一致同意的报告告他国不他国不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判决或行政院行仲裁裁决、司法判决或行政院一致通一致通过的的报告告战争起源于国内管争起源于国内管辖事事项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胁原原则则普遍禁止普遍禁止战争:争:凯洛格洛
4、格白里安公白里安公约 “缔约各方以他各方以他们各国人民的名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他重声明,他们斥斥责用用战争解决国争解决国际纠纷,并在相互关系上,并在相互关系上,摒弃摒弃战争作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公公约第第1条条例外:自例外:自卫权的行使;的行使;缔约国国为反反对违反反该公公约诉诸战争的争的缔约国的国的战争;争;缔约国与非国与非缔约国之国之间的的战争;依据国争;依据国际协定定为执行国行国际义务而采取而采取的集体行的集体行动缺陷:缺陷:“不宣而不宣而战”的的尴尬尬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胁原原则则全面禁止使用武力:全面禁止使用武力:联合国合国宪章
5、章第第2条(条(4)款)款1.禁止禁止对象不象不仅仅是是战争,争,还包括武力包括武力2.义务范范围不不仅适用于使用武力,适用于使用武力,还包括武包括武力威力威胁3.禁止禁止对一切国家使用武力或武力威一切国家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无条件禁止使用武力无条件禁止使用武力联联合国合国宪宪章章第第2 2条(条(4 4)款)款的的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前前敌国条款:国条款:联合国合国宪章章第第106、107条,第条,第53条(条(1)款)款联合国会合国会员国集体行国集体行动:第:第42条条安理会授安理会授权区域区域组织的的执行行行行动:第:第53条条国家行使自国家行使自卫权:第:第51条条 对武力攻武力攻击的的
6、单独或集体自独或集体自卫UN Charter Article 51:Nothing in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until the SecurityCouncil has taken measures necessary to maintain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
7、y.Measures taken by Member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f self-defence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shall not in any way affect the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under the present Charter to take at any time 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 in o
8、rder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国家自国家自卫权卫权1.自自卫权的行使条件的行使条件针对已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生的武力攻击进行;行;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法维持国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平与安全之前行使;之前行使;采取自采取自卫措施或措施或办法必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告;遵守遵守“相称性原相称性原则”2.武力攻武力攻击武力攻武力攻击与侵略行与侵略行为、UN Charter第第2条条“使用武力使用武力”3.集体自集体自卫权集体自集体自卫与区域与区域办法法4.预防性自防性自卫是是“先先发
9、制人制人”还是是“先先发者者 制于人制于人”?9.11与阿富汗与阿富汗战争争 反恐反恐(CT)战争争Jus in bello:Jus in bello:武装冲突中的法律武装冲突中的法律规则规则国国际际人道法人道法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海牙体系海牙体系 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日内瓦体系日内瓦体系 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条约;习惯条约;习惯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体系国际人道法的基本体系海牙体系海牙体系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第二年第二次海
10、牙和平会议制定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关于战争开端的公约关于战争开端的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其公民的权利义务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其公民的权利义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关于商船改充战船的公约关于商船改充战船的公约;海牙体系海牙体系敷设自动水雷公约敷设自动水雷公约;战时海军轰击公约战时海军轰击公约;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关于
11、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国际人道法的基本体系国际人道法的基本体系日日内瓦公约体系内瓦公约体系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年日内瓦四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议
12、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对医务人(第一附加议定书):对医务人员、医务运输工具和医疗单位给予了保护;员、医务运输工具和医疗单位给予了保护;雇佣兵不享有战斗员或战俘地位;国际性雇佣兵不享有战斗员或战俘地位;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扩大适用(反对殖民统治、种武装冲突的扩大适用(反对殖民统治、种族政权、外国占领的斗争);建立真相调族政权、外国占领的斗争);建立真相调查委员会(查委员会(fact-finding commission).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Protected persons1.限制原则 对作战手段
13、与方法的限制2.比例原则 战争的伤害与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3.区分原则4.“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5.尊重习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极度残忍的武器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二、陆战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海战 军舰、商船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水雷和鱼雷 (二)空战 适用于陆战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空战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一)伤病员
14、待遇(一)伤病员待遇 1.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2.落于敌手之伤、病者的战俘待遇3.搜寻伤者、病者4.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病、死者之身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5.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体,以确定死亡6.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何国籍之伤者、病者1.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施以暴行、恫吓、报复、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3.战俘应保有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6.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7.战俘享有司法保障8.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9.不得歧视10.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二)战俘待遇 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1)平民居民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 (2)禁止将平民作为报复对象(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7)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 (8)非安全的绝对必要,不得拘禁平民(9)对妇女和儿童予以特殊保护(三)战时对平民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