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_合同与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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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 最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它不仅包括民事合同,还包括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1、合同至少要有两个当事人参加2、合同要有两个对应的意思表示3、两个对应的意思要一致(二)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1、当事人缔约意思必须自愿而为,双方地位平等,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2、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必

2、须一致(三)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1、合法性2、确定性3、可履行性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是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质权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

3、互负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合同,或者说当事人双方之间互为对待给付的合同。2、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为给付,对方当事人不为具有对价关系的给付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法律对无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但对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但纯获利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

4、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仍可订立。(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主要是书面形式2、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2、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责任的合同。2、涉他合同

5、是指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和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已经确定的而合同。2、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式有奖销售。四、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特征如下:(1

6、)合同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此外,还包括解除权、抗辩权、抵消权等(2)合同债权是相对权。(3)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2、合同债务(1)给付义务。给付是指合同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但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债务人为了更好的完成给付义务而应承担的义务,目的在于要求债务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以求得但是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主要包括:协助义务。如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通知义务。如承揽

7、合同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照顾义务。如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保管义务。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保守秘密,不得留存承揽物的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告知或说明义务。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完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忠实义务。如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保护义务。如在供电合同中,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

8、定完全供电。(3)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是指债权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承担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的不利后果。如合同法第119条规定(4)先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前义务,是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说明、告知、注意、保密、忠实及保护等义务。即缔约过失责任。(5)后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后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履行的效果,或者为了协助对方当事人处理善后事务所承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

9、系的客体又称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行为所支配的物称为“标的物”。(四)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系统规定合同法律制度,以“合同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指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以“合同法”命名的立法文件,也包括散见于各种法律之中的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二、合同法的特征(一)合同法为财产法(二)合同法为交易法(三)合同法为任意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合同自由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性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合同严守原则(八)鼓励交易原则四、合同法的渊源(一)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宪法,民事基本法,合同法,民事单行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法律解释(三)习惯法(四)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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