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法规(共94页)上课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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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员通用与基础知识 2015-10-20 2015-10-20 安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2上篇 通用知识一、建设法规3 (一)(一)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二)建筑法(二)建筑法(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概述Z1.1.1 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P1)Z1.1.2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

2、关系(P1P3)(一)建设法规概述5(一)建设法规概述Z Z1.1.11.1.1 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法律、法规的统称。2.建设法规的作用 建设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6(一)建设法规概述Z Z1.1.21.1.2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我国建

3、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和相互制约关系1.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一下五个层次组成:(1 1)建设法律)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2 2)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7(一)建设法规概述(3 3)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

4、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4 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制定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 5)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

5、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8(一)建设法规概述2.建设法规体系的相互制约关系 在建设法规的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建设规章 法律效力高的称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称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无效。9(二)建筑法(二)建筑法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P3)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P3P4)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P4)Z1.2.4建筑业企

6、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P4P5)Z1.2.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P6)(二)建筑法10(二)建筑法(二)建筑法Z1.2.6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P7P8)Z1.2.7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Z1.2.8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Z1.2.9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P9)(二)建筑法11(二)建筑法(二)建筑法Z1.2.10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P9)Z1.2.1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

7、(P10P11)Z1.2.1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P11)Z1.2.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P11)Z1.2.1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P12)(二)建筑法12(二)建筑法Z1.2.1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1.建筑法的颁布时间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对建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自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施行。2.建筑法的立法目

8、的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3.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约束范围 建筑法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约束。13(二)建筑法Z1.2.2 Z1.2.2 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资质等级的概念1.建筑业企业的概念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9、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2.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概念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条件把企业划分成的不同等级。14(二)建筑法Z1.2.3 Z1.2.3 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其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其类别见表1-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

10、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表表1-11-1序号资质序列资质类别1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2专业承包资质分为36个类别,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预拌混凝土、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等3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 15(二)建筑法Z1.2.4 Z1.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各资

11、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16(二)建筑法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见表1-2。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表表1-21-2企业类别等级分类企业类别等级分类地基基础工程一、二、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一、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二级钢结构工程一、二级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一、二级古建筑工程一、二、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二、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一、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二、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

12、、二级特种工程不分等级(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1 1)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表表1-41-4序号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2二级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m及以下的城市桥梁;(2)15万t/d及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t/d及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万t/d以及下的给水泵站、15万t/d及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水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及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

13、垃圾处理工程;(5)端面25及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17(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1 1)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 续表续表序号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3三级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m及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2)8万t/d及以下的给水厂;6万t/d及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t/d以及下的给水泵站、10万t/d及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m及以下的供水管道;直径1.5m及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kg/c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

14、;供热面积50万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m及以下热力管道;(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6)5000及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18(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2 2)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19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表表1-5 1-5 序号企业类型资质等级承包范围1地基基础工程一级 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二级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m及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

15、度120m及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2)深度不超过24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0m其他地基处理工程;(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000kN及以下的桩基础工程;(4)开挖深度不超过15m的基坑围护工程三级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1)高度50m及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70m及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2)深度不超过18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或深度不超过8m其他地基处理工程;(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3000kN及以下的桩基础工程;(4)开挖深度不超过12m的基坑围护工程(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2 2)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续表续表3建筑幕墙工程一级 可承担各类型建筑

16、幕墙工程的施工二级 可承担单体建筑工程面积8000m2及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序号企业类型资质等级承包范围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二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20(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2 2)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21 续表续表4钢结构工程一级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m及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0m及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0m及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结构总重量4000t及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

17、30000m2及以下二级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100m及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6m及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5m及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结构总重量6000t及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35000m2及以下三级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m及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0m及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5m及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结构总重量3000t及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15000m2及以下5电子与建筑智能化工程一级 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二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工

18、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序号企业类型资质等级承包范围22(二)建筑法Z1.2.5 Z1.2.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情形规定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以本企业的

19、名义承揽工程。23(二)建筑法2.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承包人未取得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24(二)建筑法Z1.2.6 Z1.2.6 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1.联合承包的概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依据建筑法第27条,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

20、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25(二)建筑法2.联合体资质及责任(1 1)联合体资质认证)联合体资质认证 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 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26(二)建筑法Z1.2.7 Z1.2.7 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

21、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1.转包的概念 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禁止转包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其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7(二)建筑法Z1.2.8 Z1.2.8 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1.分包的概念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

22、动称为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28(二)建筑法2.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再分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

23、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9(二)建筑法Z1.2.9 Z1.2.9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产生。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30(二)建筑法Z1.2.10 Z1.2.

24、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文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一系列的管理活动。31(二)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相关的法律条文 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

25、生产。32(二)建筑法Z1.2.11 Z1.2.1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念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3(二)建筑法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26、具体体现。34(二)建筑法3.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群防群治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35(二)建筑法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建筑法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得上岗作业。36(二)建筑法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中发

27、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坚持“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37(二)建筑法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保障。38(二)建筑法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28、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39(二)建筑法Z1.2.12 Z1.2.12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 经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建筑法,仅对第48条作了修改,规定如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0(二)建筑法Z1.2.13 Z1.2.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的规定1.竣工

29、验收的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在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时,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41(二)建筑法2.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工程保修书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2(二)建筑法Z1.2.14 Z1.2.14 建

30、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1.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43(二)建筑法2.保修范围与期限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同时,还对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作了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的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

31、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44(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Z1.3.1安全生产法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相关内容(P12)Z1.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P13P15)Z1.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P13)Z1.3.4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哪些(P14)Z1.3.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

32、4)(三)安全生产法45(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Z1.3.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4)Z1.3.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5P16)Z1.3.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须履行的义务(P16P17)Z1.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概念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P17)(三)安全生产法46(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Z1.3.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P17)Z1.3.11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P18)Z1.3.1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P18)Z1.3.1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相

33、关规定(P18)Z1.3.14应急抢救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P19)Z1.3.15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事故调查的管辖权限规定(P19)(三)安全生产法47(三)安全生产法Z1.3.1 Z1.3.1 安全生产法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安全生产法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相关内容相关内容1.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34、济发展。48(三)安全生产法Z1.3.2 Z1.3.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组织保障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四部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分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由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技术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49(三)安全生产法Z1.3.3 Z1.3.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员的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35、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0(三)安全生产法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36、在案。51(三)安全生产法Z1.3.4 Z1.3.4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哪些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哪些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A.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B.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的岗位;C.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D.对安全生产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52(三)安全生产法Z1.3.5 Z1.3.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的详细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物质资源物质资源管理管理两个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由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

37、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一般一般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三方面构成。物质资源管理由设备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设备的淘汰制度淘汰制度,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转让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协调管理等四方面构成。53(三)安全生产法Z1.3.6 Z1.3.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的详细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A.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B.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C.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D.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54(三)安全生产

38、法Z1.3.7 Z1.3.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的详细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八个方面:A.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B.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C.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D.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E.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F.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G.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H.对施工现场的管理55(三)安全生产法Z1.3.8 Z1.3.8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须履行的义务法须履行的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生产经营

39、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请求赔偿权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56(三)安全生产法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履行以下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57(三)安全生产法Z1.3.9 Z1.3.9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概念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概念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 国务院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4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5454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58(三)安全生产法Z1.3.10 Z1.3.1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

41、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59(三)安全生产法Z1.3.11 Z1.3.11 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

42、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60(三)安全生产法Z1.3.12 Z1.3.12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30人及以上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100人及以上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1亿元及以上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10人及以上人及以上3030人以下人以下死亡,或者5050人及以上人及以上10010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及以上万元及以上1 1亿元以下亿元以下直接

43、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3人及以上人及以上1010人以下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及以上人及以上505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及以上万元及以上500050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3人以下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1(三)安全生产法Z1.3.13 Z1.3.1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立即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4、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62(三)安全生产法Z1.3.14 Z1.3.14 应急抢救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应急抢救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7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

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63(三)安全生产法Z1.3.15 Z1.3.15 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事故调查的管辖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事故调查的管辖权限规定权限规定 1.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实事求是、尊重科学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64(三)安全生产法2.事故调查的管辖权限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

46、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

47、参加。65(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1.4.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P20)Z1.4.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P20)Z1.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P20)Z1.4.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P20)Z1.4.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及相应概念要求(P21)Z1.4.6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含的10个方面(P21P23)Z1.4.7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要求(P23P24)(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6

48、Z1.4.1 Z1.4.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仅仅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决策权的人。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具体包括: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B.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D.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

49、程质量管理条例67Z1.4.2 Z1.4.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概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中心地位。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A.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C.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8Z1.4.3 Z1.4.3 专职安全生产管

50、理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责任要求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概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的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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