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二)及答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二)及答案.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山西省山西省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题(二二)及答案及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此题与行政法为二选一选做题,此题题干不全,部分题目无法做题,待完善,给您做题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甲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 5 人,分别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26%、8%、*%。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未告知工会。后工会知情后,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
2、事的委派。后甲公司有意让增资 3000 万,拟定的增资方案为全部增资均由乙公司认缴,出资款分三期实缴,第一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 200 万,第二期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 800 万,剩余出资在*支付,增资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 60%的股权。甲公司针对上述增资事宜召开股东会,*全体职工股东参加:关二不同意本次增资;刘三主张优先认购 500 万增资;持股 0.5%的职工股东黄十一主张按其现有持有的股权优先认购增资;其他股东同意上述增资方案。股东会最终决议通过该增资方案(同意人所占股权比例为 73.5%)。后乙公司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并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后乙公司委派到甲公司的董事善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
3、与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无息借款 70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8 年。后乙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一年多以来,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有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等原因,矛盾剧增。后甲公司原股东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问题:1.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的行为,效力如何?2.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是否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3:甲公司针对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4.刘三、黄十关于增资认缴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5.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6.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答案】二、城市某单位干部区
4、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 2003 年 2 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 80 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 80 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 2 个月后交付。2 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 4 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
5、。于是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 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 80 万元支付。问题:(1)本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种性质的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的话,是何种共同诉讼?(2)法院受理时将区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
6、发调解书?【答案】三、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 20 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 6 月 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 6 月 26 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 9 月 5 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 5 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 9 月 10 目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 15 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4)二审是否超过审理期限?(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
7、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答案】四、案情:2012 年 5 月 1 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 A 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 B 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 C 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 D 市。(事实一)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 3 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
8、过户登记。(事实三)问题: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答案】五、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 100 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 500 多件电器等物
9、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 100 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 100 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 100 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 100 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
10、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问题:(1)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3)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4)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如何处理?(5)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6)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六、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 20 万元现金。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
11、,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 500 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 20 万元作为酬劳。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
12、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 LV 手提包(价值 5 万元),包内有 5000 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三天后,高某将 LV 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
13、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 2 万元。问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答案】七、(2009 年)案情:高某系 A 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 A 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人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 A 省地方性法规
14、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
15、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答案】八、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 3000 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 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 3000 元餐费改成 30000 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 30000 元。王
16、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问题:1、关于吴某的
17、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答案】九、甲与乙合谋走私,但二人没有资金,甲说资金问题由他解决。于是,第二日,甲借故找到担任某国有公司经理的丙聊天,丙抱怨自己工资太低。甲心中暗喜,对丙说:“现在楼市看涨。你不如也投资楼市赚一笔。”丙心动,说自己无钱。甲对丙说:“你笔头动动就上百万的钱,可以弄出点来先用着,等赚了再还回去,人不知鬼不觉。”丙认为可行。2010 年 3 月 8 日至 3 月 21 日期间,丙先后四次挪用公款 100 万元。甲给丙打了一张 1
18、00 万元的借条。甲拿到钱后,给丙好处费 5 万元,随后甲找到乙一起走私货物。后丙害怕被发现,便催促甲还钱,甲归还了 40 万,但后来就避而不见。丙觉得剩下的 60 万元追讨无望,于是带着 40 万元潜逃。在通缉过程中,丙思来想去,最后到公安机关自首。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一十、美森公司成立于 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
19、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 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 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 50 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
20、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