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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与股权一、股东的概念1.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的人(从股东身份证明角度而言)2.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从公司的社团性出发的定义)3.向公司出资并就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股东身份取得的原因)上述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股东内涵,但比较而言,第一种概念更好一些。二、股东的构成1.参与公司设立(发起人)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设立的认股人)的原始股东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公司成立后,因合法转让、公司(吸收)合并、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权或股份的人)3.公司成立后因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原始取得)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IPO之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称为原始股
2、。三、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和丧失(一)取得原始取得,含善意取得继受取得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名名义股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权的善意取得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
3、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二)限制原始取得:发起人资格限制继受取得:法律和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的限制(实质为股权转让的限制)(三)丧失1.股权或股份已经合法转让2.未依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股东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股权被剥夺或强制转让的(如没收财产、强制执行股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四、股东的法律地位1.股东有股东权(对公司的)股
4、东权是股东出资的对价,股东将财产移转给公司,相应的公司给股东股东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2.股东平等股东平等是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票表决权。按出资比例或出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股东与债权人的区别(1)债权人获取固定的利息,债权融资成本列入公司的经营成本;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经营情况休戚相关,公司有税后的利润才能分配股息。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有剩余的股东才可分配。(2)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不参与公司治理4.股东与公司员工二者可能重合,但这两个身份是独立的。作为员工,应服从公司管理,听从安排;作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治理,向管理层提出
5、询问和质询。股东权股东的权利是没有合同保障的,分配后于员工、税、债权人。其权利表现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权剩余索取权(自益权)两者兼而有之,视情况而定剩余控制权(共益权)剩余索取权1.股利分配请求权2.(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股利分配请求权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法定公积金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五十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先用当年利润弥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6、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任意公积金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2.(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公司财产在
7、分在分别支付清算支付清算费用、用、职工的工工的工资、社会保、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用和法定补偿金,金,缴纳所欠税款,清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公司债务后的后的剩余剩余财产,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
8、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效力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