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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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一月 2023第六章第六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度*第第 一一 章章 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 第第 二二 章章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第第 三三 章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第第 四四 章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 第第 五五 章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第 六六 章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第 七七 章章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第第 八八 章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第第 九九 章章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 第第 十十 章章 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目录目录*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2、 市场规制律制度市场规制律制度市场规制律制度市场规制律制度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通过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规范各类经营者的生产经通过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规范各类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营行为,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市场规制法主要

3、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度。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一)立法情况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二)垄断的概念和特征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违反法律,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2、垄断的特征(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成垄断实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

4、斥了竞争(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2.垄断协议的类型垄断协议的类型3.3.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二、禁止的垄断行为二、禁止的垄断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限制或者排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5、能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力的市场地位。1.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定(联营、合营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1.1.经营者集中的类型经营者集中的类型2.2.经营者

6、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结合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一,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一简要评述。简要评述。(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主体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 :(1 1)限定或变相限定市场竞争行为)限定或变相限定市场竞争行为(2 2)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

7、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3 3)歧视性要求行为)歧视性要求行为(4 4)不平等待遇行为)不平等待遇行为(5 5)强制垄断行为)强制垄断行为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

8、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 1.1.商务部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2.2.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3.3.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

9、政权力排除限制竞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价格垄断行为除外)。”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竞争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经济管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

10、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主体具有特定性(一)主体具有特定性(二)主观目的具有竞争性(二)主观目的具有竞争性(三)行为的违法性(三)行为的违法性(四)客观上的损害性(四)客观上的损害性(一一)混淆交易行为混淆交易行为 混淆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实方法对自己混淆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实方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承诺,或者不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当利

11、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商业贿赂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

12、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分为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虚假虚假宣传分为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虚假宣传,另外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宣传,另外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四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有实

13、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1 1)以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以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销售的行为;(2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5000元。元。(六)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六)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15、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例外情形:行为。例外情形: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七)诋毁商誉行为(七)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也称作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也称作商业诽谤。业诽谤。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市场主体的无形财产,也是商业信誉、商品声

16、誉是市场主体的无形财产,也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荣誉权。市场主体的一种荣誉权。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行政监督检查(一)行政监督检查检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检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二)社会监督(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对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

17、产品质量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一)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

18、品质量义务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1.生产者在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在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义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三项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三项要求:(1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保)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该标准;(2 2)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9、;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2.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方面的义务(1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

20、明;需要事先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告向消费者提供有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告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关资料。(4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 5)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3.3.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在产品包装

21、方面的义务 特殊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是:易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特殊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是:易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4.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是指生产者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是指生产者不得从事某种行

22、为的义务。义务。具体内容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具体内容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 1)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识;(2 2

2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 4)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 5)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6 6)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4月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24、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涵义一)消费者的涵义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关系;一、消费者权

25、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关系;(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某种损害,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赔偿的关系,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关系.(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特别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3)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一)消费

26、者权利的概念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生活消费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1.安全权安全权 (1)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器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保护;(2)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二、消费者的权利二、消费者的权利二、消费者的权利二、消费者的权利*(3)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和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及服务中所提供

27、的产品或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不致使消费者因此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安全遭到威胁。2.知情权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3.选择权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决定不受任何人的强制。4.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1)质量保障。(2)价格

28、合理。(3)计量准确。(4)拒绝强制交易。5.5.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6.结社权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7.获取知识权获取知识权 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1)享有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2)享有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个人信息保护权 个

29、人信息保护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30、,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10.10.监督权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1)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进行的监督;(2)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数量进行的监督;(3)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的监督;(4)对经营者态度、服务作用进行的监督;(5)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检举、控告、提出批评和建议。*(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

31、一定行为的责任。(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1)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经营者接受监督的义务 (3)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三、经营者的义务三、经营者的义务三、经营者的义务三、经营者的义务*(5)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9)经营者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10)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 (1)与经营者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

32、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诉讼 (二)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二)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33、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

34、.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五、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五、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五、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五、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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