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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案例普法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组 第一章 课题概述一、选题及其意义在我国,肇始于1986年的普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时至今日,我国已经进入了“六五”普法的时期(20112015年)。回顾我国25年的普法之路,大体有如下特点:第一,时代特点。例如,普法决议的定位发生过转变,“一五”普法的定位是“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从“二五”普法开始,定位转变为“法制宣传教育”。“一五”普法之时,一方面时逢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尤其是1988年4月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政治和经济的变革需要法制进行稳定和巩固。另一方面,公民的文化素质亟待提升,为此,国务院1988年2月5日发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可见,在
2、社会转型期的开端,我国的普法工作几乎是从零开始,其首要任务是要让公民接触法律的相关概念,让法律成为公民并不陌生的事物,因此普法必须从启蒙开始。在经历了五年的积累之后,“二五”普法工作可以在一五时期形成的基础上继续法制宣传教育的步伐。第二,内容特点。从公法为主渐进为公、私法并重,这种转变与我国法律的政治色彩减淡有关,也与民主和法治的深入有关。第三,形式特点。普法的形式逐步多元化,民众的认知度、参与度及理解度亦随之提升。由此可见,普法是内容和形式的结合体,普法的历程也是内容和形式的发展史,内容与形式的相得益彰方能最大限度地达到普法的目的。有鉴于此,本课题力图研究普法的形式,因案例以其真实生动、贴近
3、生活和教育性强著称,故我们拟以案例普法为视角,在民生法治时代和信息时代的背景之下,结合广州的本土特色,通过对广州案例普法的现状进行调研,以期对普法模式、普法内容、普法形式、普法渠道、普法效果及不足之处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为构建案例普法的长效机制、为增强广州各阶层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推进依法治市尽一份绵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本课题申报结束之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其中第三项决议提出,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2011年9月29日,我省第十一届人
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其中第四项决议提出,要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通过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扩大和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2012年6月19日,我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其中第三项决议提出,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这说明,在“六五”时期,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将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肯定了本课题的研究具有实际意义。 二、研究思路本课题采用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思路。首先,是实证调研部分。第一,针
5、对普法部门的调研。主要了解案例普法的内容、形式;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普法规划。第二,针对户籍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国人的调研。调查的对象包括:农民、个体、外来务工人员、公务员 、事业单位人员、学生、企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退休人员、外国人等。调查的主要内容:目前案例普法的形式、内容;成效、不足;各类对象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普法的案例类型、内容、普法形式;对普法部门、法律界、媒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三,针对法律专家的调研,主要涉及对案例普法的意见和建议等。调查的主要途径:入户调查、网络调查、街头调查、访谈等。其次,是调研数据的整理、归纳、总结及分析。最后,是研究报告的形成,这其中包括了理论研究
6、部分。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对广州案例普法的现状进行总结,并提出完善案例普法的对策,一是既往普法经验的辩证反思,二是案例普法长效机制的构建。三、调查步骤与设计(一)确定调查方法本课题采取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由于课题负责人所在的高校中广东生源较多,因此具有实施问卷调查的基础,故本课题的调查方式确定为由10名在校学生利用节假日进行调查。另外,课题组通过面对面、电话与邮件、聊天软件等方式进行访谈,访谈的对象包括相关部门的领导、法学专家、媒体人。 (二)设计调查问卷本次调查的问卷总共设计了25道问题:第14题为被调查者的客观情况,主要涉及年龄、身份、国籍(或境外地区)、专业的问题;第521题
7、为与案例普法相关的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与多项选择题;第2225题为开放式填空题,主要为受访者对案例普法的意见、建议。(三)发放、回收问卷本次调查的时间为2012年2月至8月,调查问卷分为纸质问卷与网络在线问卷两种形式。每位学生负责20份纸质问卷,课题组总共发放纸质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53份;在问卷星网站上 ,收到有效在线答卷66份。因此,本次调研回收有效问卷共计219份。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无效问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有10道以上的题未作答的问卷。第二,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或法律职业人员,如果没有填写第1、2、3、4、23、24题的,则问卷为无效。对于境外人士并且也是法
8、学学生或法律职业人员,如果没有填写第1、2、3、4、23、24、25题的,则问卷为无效。第三,答案与题目设置的问题存在矛盾的情形,包括第19题选了A项,又答了第20题的情形以及单选题答成多选题的情形。第四,从作答的整体情况看,调研对象是胡乱作答的。(四)数据整理与分析2012年9月初,课题组完成整理调研问卷的数据和文字的工作。对于有效的纸质问卷,所有原始数据都被输入Excel表格,通过运算得到需要的数据;所有的文字在经过筛选后被写入以及复制至文档。对文字的筛选,课题组遵循的原则是排除非法的、不文明的表述。对于网络问卷,由于网站自带数据统计的功能,因此无需人工处理。(五)撰写研究报告本研究报告分
9、为三章,第一章为课题概述,介绍课题的选题、研究思路及调研方面的内容。第二章为调研结果,内容是对有效调查问卷的答案的陈述与总结。第三章为问题、原因及对策,主要分析当前案例普法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最后,课题组力图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案例普法的过程和结果能够更加完善。 第二章 调查报告结果及其分析 一、受访民众的背景资料本次受访民众(即普法的对象)的年龄段分为四个,分别是未成年人、青年人、中年人和老年人,各自所占的比例为24%、40%、23%和13%。在有效回收的219份问卷之中,受访者的身份及其所占比例分别是:农民为4%,个体与外来务工人员为6%,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各为5%,学生为3
10、4%,企业人员为21%,自由职业者为8%,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合计11%。在该219名受访者之中,境外人士为7人,占3%;非境外人士为212人,占97%。另外,法律工作者为8人,占4%;非法律工作者为211人,占96%。二、受访民众问卷调研的结果 (一)关于当前获取法律知识的期望与渠道第一,当前受访者最想获知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对此,课题组设计了不定项选择题,其统计结果如下表2-1: 表2-1人数和比例选项内容219个样本人数(个)比例(%)劳动用工和保障125 57婚姻家庭生活与继承等110 50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70 32环境保护42 19刑事法律60 27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98 45民事
11、、刑事诉讼程序65 30其他6 3本题未作答0 0从上表可见,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他们对于工作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度最高。相对而言,关注度最低的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只占19%。另外,有6名受访者在答卷时选择了“其他”,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法律知识方面。有一名中年妇女表示,现在的医患关系紧张,如果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不知道应该怎么去解决医患纠纷。第二,对于“平常您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不定项选择题,受访者的答案如下表2-2:表2-2人数和比例选项内容219个样本人数(个)比例(%)观看、收听法制类节目145 66阅读法制类报刊杂志、书籍87 40参加法律
12、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30 14自学26 12网络125 57从身边发生的实际事例中了解89 41不去了解法律知识12 5本题未作答1 0由此可知,一则,观看、收听法制类节目是最为普及的渠道。在当下的信息时代,网络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已然成为了第二大渠道。此外,报刊书籍与身边的案例是第三大王国。二则,在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中,受访者认为可以询问和理解迫切需要获知的以及较为关注的法律知识,并且效果好。不过,上述活动在日常生活中不多,一般集中在特定的日期,例如法制宣传日、学校开展第二课堂的日子、单位培训期间等。三则,只有5%的受访者没有有意识地了解法律知
13、识,这说明受访者普遍认为获知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例如,有的人表示,法律有利于保障自身和家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人指出,老百姓都了解并遵守法律,有助于加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第三,在回答是否经常收看广州地区的电视法制节目的问题时,219名受访者的选择为:“经常看”的有21人,约占10%;“看的比较多”的有25人,占11%;“一般”的有81人,占37%;“很少看”的有61人,占28%;“不看”的有31人,占14%。在选择“很少看”或“不看”的受访者之中,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及其约占比例分别是:“节目不够精彩”有19人,占21%;“学到的法律知识不多”也是7人,占7%;“没有收看的习惯”有65人,占71%
14、;“其他”有1人,占1%。第四,关于是否经常收听广州地区的广播法制节目,219名受访者的回答为:“经常收听”的有12人,约占5.5%;“听的比较多”的有11人,占5%;“一般”的有34人,占16%;“很少收听”的有75人,占34%;“不收听”的有86人,占39%;还有1人未作答,约占0.5%。在选择“很少收听”或“不收听”的受访者之中,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及其约占比例分别是:“节目不够精彩”有8人,占5%;“学到的法律知识不多”也是8人,占5%;“没有收听的习惯”有142人,占88%;“其他”有1人,占0%;本题未作答的有2人,占1%。(二)关于主持人与节目语言的看法第一,课题组在问卷中设计了
15、单项选择题:“您认为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的法制节目主持人,需要毕业于法律专业吗?”,调研的统计结果为:在219个样本中,认为“需要”的有166人,占76%;认为“不需要”的有53人,占24%。 第二,目前,在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的法制节目之中,有的节目采用普通话播放,有的节目则采用粤语播放。在219名受访者之中,有93人(42%)认为采用粤语的效果更好,126人(58%)则更加认同普通话。(三)关于案例的种类第一,在各类“以案说法”的普法教育中,按照吸引受访者(219人)的程度由高到低排列,这些案例类型依次是:骗局类58%(126人)、婚姻家庭纠纷40%(88人)、劳动用工类与凶案类均为3
16、7%(81人)、未成年人犯罪31%(68人)、继承纠纷28%(62人)、反腐类24%(53人)、色情类11%(23人)、其他4%(2人)。第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上述类型的案例之中,219名受访者认为吸引他们关注的原因(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生动、贴近生活59%(130人);能够学到知识24%(53人);刺激、悬疑14%(30人);说不清2%(4人);本题未作答1%(2人)。 第三,关于当前的案例普法活动或者节目所产生的负面影响,219名受访者的选择为: 58%的受访者(126人)认为是“教人学会违法犯罪方法或者反侦查知识”;46%的人(100人)选择了“侵犯当事人或者其家人的隐
17、私”;37%的人(80人)认同“让民众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36%的人(78人)支持“可能会降低民众的道德底线”;另有2%的人(5人)选择了“其他”。(四)关于普法的主体关于普法的主体是谁,课题组设计了不定项选择题,其统计结果如下表2-3:表2-3 人数和比例选项内容219个样本人数(个)比例(%)政府相关部门164 75法律界 109 50媒体90 41单位45 21村民、居民委员会55 25所在社区53 24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90 41相关社会团体组织 52 24本题未作答0 0 从上表可知,首先,绝大部分的受访者都认可政府是普法的第一大主体。其次,他们希望法律界、媒体、教育科研机构也
18、要承担重要的普法任务。最后,所在社区、单位、村民与居民委员会、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同样是普法工作不可或缺的主体。(五)关于普法的模式、形式与渠道 普法存在两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二是自下而上。那么,采取何种模式会取得最好的效果?课题组的调研结果为:在219名受访者中,35%的人(77人)认为应该“由政府主导普法的主题、内容、形式”;55%的人(120人)赞同“由民众提议普法的主题、内容、形式,再由政府进行统筹”;9%的人(19人)选择“说不清”;还有3人未作答,占1%。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同自下而上的模式。案例普法是普法的一种形式,与其他普法的形式相比,其最大的优势何在?在219名受访者中
19、,48%的人(105人)认为是“更容易理解和记忆”;35%的人(77人)选择了“更吸引人”;15%的人(32人)赞同“学到的知识更多”;另有2人未作答,占5%。在诸多的普法渠道之中,案例普法效果最好的渠道是哪一个?我们可参见下表2-4的统计数据。 表2-4人数和比例选项内容219个样本人数(个)比例(%)影视、广播节目112 52报刊、图书25 11网站的专题15 7博客9 4微博20 9论坛3 1网络视频7 3聊天软件3 1法律专业人士的宣讲24 12本题未作答 1 0就普法效果而言,前三甲依次是影视与广播节目、网络、法律专业人士的宣讲。前文已知,网络普法的渠道较为普及,若将此处的“专题、博
20、客、论坛、视频、聊天软件”合计,则25%的受访者选择了网络。值得注意的是,报刊、图书所占比例最小,与前文关于普法渠道的统计结果吻合,表明受访者获取法律知识的习惯倾向于动态的、快捷的方式,而报刊、图书在这方面并不占优势。(六)关于普法的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在问卷中设计了开放式的问答题,现将问题与答题结果归纳如下:1、一般民众对案例普法有何意见和建议?第一,对政府相关部门。一则,守法的前提是法律值得遵守,法律有权威。司法机关要确实做到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否则是空谈。二则,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普法力度,做到实处,切忌空泛的说教。三则,立法机关要完善法律体系,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第二,对法律人士。
21、一则,法律人士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二则,普法讲师团要精选普法案例,用普通易懂的语言深入剖析。三则,更多关注社会现象,关注弱势群体,注重基层普法,多提供义务咨询与法律援助。第三,对媒体。一则,坚持公正、客观、全面的报道。二则,增强法律道德意识,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尊重个人隐私。三则,关注民生,结合民众和社会的需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四则,节目要更贴近生活、更生动,适时创新。注重知识性,对法理进行详细解释,并适当考虑趣味性。 2、法律人士眼中的案例普法有何不足之处?第一,对公民权利的普法逊色于公民义务的普法。第二,针对小学生及中学生的普法教育的力度和深度不足。第三,
22、粤语节目不利于外来人员与非本土广州人接受普法教育。第四,一些案例的选择,其代表性和典型性不强,有些案例过于娱乐化。第五,就法理的分析而言,尚可更为深入。 3、法律人士对当前的案例普法有何建议?第一,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普法教育,让法律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利器,改变惧怕官司的传统观念。第二,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应注重在小学及中学阶段的普法教育,培育他们的法律意识,让法律课成为重要课程。第三,增加普通话的普法节目与活动。第四,提高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度,深化法学理论的探讨。第五,让普法向纵深发展,让案例多元化,让内容多层次化。4、外籍非法律人士对普法有何意见及建议?通过问卷、面对面、电话、短信、微信、微
23、博、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网络论坛等多种形式,课题组总共与7名外籍人士进行了交流,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他们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是如何以案普法的?二是,他们对广州地区的普法有何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境外人士学习、了解法律的主要渠道是政府、电视、网络、报纸、学校。其中,有一位美国人提到,在他所居住的地区,有诸如township(镇区)和city hall(市政厅)这样的机构为居民提供法律普及和宣传方面的服务,并且基本上是免费的服务;还有的人从父母和朋友处获取了不少的法律知识。同时,他们也提出了如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派发法律手册。在该手册内,一是列明外籍人士常用的法
24、律法规;二是以问答的形式列举常见问题与答案;三是附录法律咨询及援助的电话、邮件、网页地址、微博网址等。第二,希望法律咨询机构明确告知免费和收费服务的范围。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做到合法、合理、尽心尽力。第三,希望所在单位、社区定期组织法律宣传的活动,并且提供平台和机会以方便外籍人士帮助老幼病残人员。三、广州市普法部门相关领导的访谈纪要 2012年9月28日,课题组与广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胡启斌副处长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以下是有关案例普法的纪要:(一)主要的普法宣传活动1、2012年年初,广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围绕“三打两建”的主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计划,主要包括:第一,举办现场互动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
25、,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宣传“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人民公园举办了大型的法律咨询活动,活动期间还设有表演、问答、抽奖等环节;此外,动员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工商部门人员等参加了活动,到场为市民群众解答相关问题,并制作了展板,供市民了解详细的案例。第二,运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让市民从正面了解目前的法制状况。第三,印制宣传资料,分发至社区、出租屋、制假售假窝点等犯罪高发地区,并在部分地区树立警示牌,时刻提醒市民需要注意的问题。2、广州市普法办公室制作了十几期羊城普法杂志,分发至公、检、法以及其他单位及机构,供其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该杂志中,
26、有专门的“法制案例”的版块,主要涉及当今社会的热点案例,并附有专家的详细解答。 3、在青少年普法宣传基地,组织学员观看禁毒、普法的电影和录像片。同时,学员还可以观看宣传展板,通过生动而形象的案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另外,学员还有机会亲自参与模拟法庭,模拟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般来说,学校都有良好的普法意识及较高的普法积极性,经常主动联系基地,经由基地安排分期分批地参加活动以及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4、注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尚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子女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广州市教育局与广州市普法办公室联手组织普法活动,尤其注意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教育。例如,在天河区的民办学校进行了试点工作,并得到了良好的反馈。
27、(二)普法工作的优势与困难一方面,广州市普法工作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领导的重视。在广州市司法局大厅,局领导会轮流亲自接访,大多能现场解决市民的问题。若未能亲自解决,也会指明道路以助其解决。二是能依托社会力量,即“法律服务大厅”为市民解决法律上的问题。三是开通了全市联网的法律服务专线12348。该专线基本上是24小时服务,若某时段无人现场接听电话,也会有录音功能,以便工作人员一上班就能及时为市民服务。另一方面,普法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是经费不足的问题。现在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解决,即广州市人大已经决定增加拨款,如今已有“一人一元”(按各区的人口数计算)的普法经费了。 (三)普法工
28、作的展望1、出版普法专门的书籍(现已处校对阶段),运用案例与条文、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主要针对公务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并组织较为严格的法律知识考试进行考核。2、普法宣传活动将加重案例教育的分量,在杂志、展板等处运用更多、更有意义的案例介绍法律知识。3、向网络等媒体发展。一是通过广州普法网及时发布相关活动的信息。二是与社会平台合作,如由广州市电视台制作相关普法连续剧或由广播电台播放相关的普法新闻等。三是与律师合作,改善社区矫正,为市民现场解答法律疑问。四是在广州日报开辟普法专栏。第三章 问题、原因及对策一、关于普法的模式普法是普及什么?是法律法规抑或是支配、主导法律法规的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
29、?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普法”多年的一个悖论是,人们的法律知识在增加,而他们对法律的接受和依赖并未得到相应的提升。事实证明,公民遵守法律并非取决于法律知识的占有及其量度,而是对法律的信任感的确立。汪太贤,从“受体”的立场与视角看“普法”的限度,探索,2006年2月,155页。这说明,法律法规与法律精神、原则为表里的关系。鉴于法律法规总是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冲突性、时效性等缺陷,因此在普法的过程中,不可忽略授人以渔。有学者一语中的,我国的普法活动必须实现从法律知识传授到法律精神传播的转换,即进行法治的启蒙。卢刚,普法三题中国当下普法基本问题研究,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6月,
30、83页。事实上,自1985年的一五普法至今,我国施行的是“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普法模式,它适合我国的国情,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李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关于普法模式的宏观思考,中国司法,2010年8月,75页。不过,正如前文所述,面对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种模式,受访的民众更为亲睐“由民众提议普法的主题、内容、形式,再由政府进行统筹”的自下而上的模式。我们认为,在新时期,这种普法受众的呼声是真实的、是合乎法理的、是与时俱进的、是有效率的。有学者提出,普法中公民虽有学法需要,但如果需要的是“A”,而在普法教育中学的是“B”,也会降低学法动机。因此普法模式是否满足了公民的学法需要同样决定了学法的
31、动机和态度。王晓烁,刘庆顺,影响我国普法实效的因素分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4月,49页。 毋庸置疑,在自上而下的模式之中,民众的被动性更强,而主观能动性更弱。总之,本课题所提倡的“自下而上”模式,并非剥离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行政的职能,而是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做群众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刻以民众的需求为基础,方能有的放矢、节约资源,并且更加充分地发挥宏观统筹的职能。同时,政府普法部门并非全盘接受民众的各项提议,而是筛选出合法、合理、合乎逻辑的提议,并根据需要因时因地添加其他的普法主题。 那么,如何施行自下而上的模式?课题组结合受访者的反馈意见,形成以下建
32、议:首先,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至两个月内,倾听民众的学法心声,了解民众的学法意愿,明确民众关注的重点区域。其次,在当年的年初,普法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对收集的民众的提议进行研讨,并结合上一年度的社会法治热点、焦点,确立当年的普法主题、内容、形式,并交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最后,各级普法部门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做好普法的各项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送”法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收”意见的环节,总结经验与适时反思、改良是使普法工作更上一层楼的重要法宝。 二、关于普法的主体 在调研中,受访者普遍认为普法的主体是多元化的,除了普法部门之外,司法机关在法制宣传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司法机关对真
33、实案件的处理,民众可以了解相应的司法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例如,在创建平安广东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个案的处理,若处理不当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然而,如果没有处理案件的统一机制,个案的处理很可能陷入方式不同、标准不一、效果不佳的困境,不仅办案压力过大,民众也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对案例普法的效果相当不利。因此,我们认为,我省检察机关应注重“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外来人员权益保障、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法律文书说理、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涉法涉诉矛盾联合疏导化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通过机制建设促进个案处理,引导人们自觉守法、切实信法,提高案例普法的成效。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多种形
34、式向民众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例如,广东省检察院发布微博“深圳福田检察院3年起诉婚恋诈骗案27件60人”,正是看到了该微博,西安的刘女士果断报警,致使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又如,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华侨中学以“法制班会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讲的活动中,以丰富的动画、图片等形式,以热门的网络用语生动地展示了网瘾、早恋等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学生与老师普遍表示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 再如,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在辖区内一大型外资公司举办了一场“检察开放日”暨“同住开萝城、共建法治区”专题法律服务活动。活动中,该院精心制作了主题漫画展板,通过鲜活的案例,以漫画形式生动开展普法活动。 事实上,
35、司法机关在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有教育意义的真实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普法工作是极为宝贵的。一般而言,各高校的法学院系均已和司法机关建立了合作关系,由司法机关为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由于司法机关一般会依次安排多个高校的学生实习和锻炼,因此可以保障每年有较多的时间指导学生。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法制宣传工作小组,由每年来实习的学生承担普法的工作。这种安排一方面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其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学生在法制宣传方面的优势,同时增强其自身的法律意识。 三、关于普法节目主持人与节目语言鉴于电视、电台、网络的法制节目是受访者获取法律知识的最重要的一个渠道,节目主持人的法律素
36、养及节目自身的语言背景就显得格外重要了。我们通常所见的是,法制节目的主持人自身并非法学专业人士,为了让观众和听众理解案件的法律意义,节目制作方一般则邀请了法律界人士,请他们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剖析并对观众和听众提出一些适当的建议。实际上,三分之二的受访者都希望主持人出身于法学专业,这是因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该学科对法学术语和法律原理的要求较高,非法学专业出身的人一般无法把握法律术语,难以聚焦案件的关键点在哪里,无法在法律术语和通俗化的主持语言之间自觉、自如地进行转换,无法提出适当的问题,不能更好地主导节目的进程,较易在与嘉宾的契合度上存在瑕疵。并且,在节目存在主持人、嘉宾和观众、听众互动的环节时
37、,主持人法学素养的欠缺将会显现出来,无疑会影响节目自身的教育功能。对于该现象,我们认为,法制节目的主持人不必为电视、电台、网络的专职主持人,可以考虑在法学院校聘请或邀请有主持经验的师生作为兼职主持人。在广州地区,有一些法制节目采用了粤语播放。课题组的调研显示,接近六成的人认为采用普通话效果更好。也就是说,相较而言,粤语的支持者比普通话的支持者少两成。众所周知,粤语是岭南文化的宝殿,且关于粤语频道的存废之争亦不是新闻了。另外,普法语言的通俗化并不排斥方言熟语。在普法时由于地方接受习惯的不同,适当使用方言熟语可有助于普法活动取得更好的效果,它迎合了当地群众的理解习惯,便于用他们自己的方式理解法律信
38、息。刘振宇,普法语言研究,法律语言学说,2010年10月,96页。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节目是否采用方言,其决定性因素依然在于收视(听)率高、普法效果好。据报道,截至2012年4月,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指出,广州有817万户籍人口、780万有登记流动人口、超过200万未登记异地务工人员,人口构成成份复杂、阶层多样,价值、理念、追求、个人素质千差万别。广州实际人口超过1600万,南方日报,2012年4月9日。而我们知道,在817万户籍人口之中,尚有一部分人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入户广州的外地人。换言之,广州户籍的人员远远少于非广州户籍的人员。再者,粤语和北京话、四川话、湖南话等有显
39、著区别,即粤语的辨识度最低。若从这些方面考虑,就不难解释为何粤语节目的受欢迎程度明显逊色于普通话节目。故此,我们建议普法节目尽量用普通话制作与播出。如果确有必要保留粤语时,电视台也务必在屏幕下方匹配普通话的字幕。四、关于普法活动、节目内容的取舍前文已述,当前的案例普法活动或者节目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教人学会违法犯罪方法或者反侦查知识、侵犯当事人或者其家人的隐私、让民众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可能会降低民众的道德底线等。2013年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重庆市委副主委黄云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许多卫视频道制作播出的法制节目为了迎合国人猎奇心理,而将大量犯罪细节进行详细描述,已
40、经偏离了普法目的,反而变成了一本犯罪教科书。代表批电视法制节目迎合猎奇心理成犯罪教科书, 例如,2011年5月12日,16岁的少年陈某在北京市暂住地内,采用闷堵口鼻的方式致一名5岁的男孩窒息死亡,后向其亲属勒索2万元,但未得逞。据陈某本人说,当被害人来找他玩的时候,他恰好听见电视上某法制类节目的音乐声,回想起以前该节目中播放的关于绑架的情节,他便萌生了绑架被害人勒索的念头。在控制住被害人后,他向其亲属索要2万元,并将其口鼻堵住令其窒息死亡。2012年10月25日,湖南花垣县破获的一起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手段也是“拜师”普法节目,通过“声东击西”、“调虎离山”等方法进行诈骗犯罪,最
41、终骗取财物数万元。我们认为,普法节目是教育性节目而非商业性节目,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制作单位在制作和播放节目时,需要承担高度的社会责任,适得其反和南辕北辙均不能成为节目的初衷和效果。因此,节目组需要在制作过程中咨询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同时也需要形成试播机制,即在正式播出之前,在不同的年龄段、职业、身份中挑选十名市民进行观看或收听,并听取观众和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改,以期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五、关于普法的关键时期课题组在问卷调研之中,遇到了一些拒绝答卷、消极答卷的现象,我们得到的反馈有诸如“法律离我们比较远、我们不需要法律”之类的理由。如此现象不禁让我们疑惑:法律问题是人们在
42、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问题,然而为什么有一部分人认为不需要法律?课题组负责人认为,这种现象说明在部分民众的观念之中,违法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守法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换言之,部分民众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有学者也指出,普法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加人民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进一步改变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的状况,从而做到“守法”,以期形成一个为现代化国家所必不可少的法治秩序。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普法效果的检验标准是守法效果,光明日报,2011年1月9日。我们认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对于普法对象而言,越早接触法律就能越早形成法律意识。故而,普法工作应该从娃娃抓起,从孩子们上小学开始,普法部门理应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法律教育工作。例如,在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不能仅仅满足于每个学期进行一两次的法律专题教育,而是需要将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配备专门的法律教师,开设正规的法律教育课程,并以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