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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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遭老师殴打左腿失去知觉 行走需借助木棒2009年07月02日 14:58华龙网【大 中 小】【打印】 1位网友发表评论4月24日,是云阳故陵中学2009级8班小兵的16岁生日。这天晚上8点,身为班级纪律委员的他,因为自习时有同学讲话,他又不肯说出是哪些同学,遭到班主任吴永发的耳光和拳脚。后被确诊为颈腰椎受损,外伤致神经分裂症。目前,他的左腿正在逐渐失去知觉,行走必须借助木棒。 同学:老师课堂上打人 据小兵的同学称,当晚,小兵和同学约定下晚自习后再为他庆生日。晚上约8点左右,小兵和同学们都在教室内上晚自习,班主任吴永发到教室后,身为班级纪律委员的小兵,由于不肯说出是哪些同学在说话,被吴连打几

2、个耳光后一阵猛推,使小兵撞在讲台和栏杆上,并踢了小兵几脚。每一脚都踢在小兵的大腿上,更踢在他的心上。“老师,你下手干嘛这么重?” 几分钟后,吴永发发现小兵身子不住战栗,赶紧将小兵送往了医院。后被诊断为颈腰椎受损。 4天后,有14名同学在一份关于小兵被老师打伤的情况说明书上,签名并印上手印。 小兵:一半男生被打过 昨日,记者在西南医院门口,见到了前来做第三次检查的小兵,他目光有些呆滞,右手时不时颤抖,手中的木棒已经被摸得非常光滑。目前,他站立时需要靠木棒支撑上身,行走还需要父亲搀扶。“左腿没得啥子感觉了。”他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是班上唯一被老师打过的学生。“全部40多个男生,有一半都被吴老师打过。

3、”据了解,吴永发老师年仅23岁,任小兵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脾气很大。” 据了解,6月初,重庆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外伤后急剧发病,双下肢痉挛,双下肢无力等运动障碍上述不良反应与外伤有一定关系。” 老师:一时冲动很后悔 昨日,打伤小兵的吴永发也一起来到了西南医院。对于自己一时激动造成的后果,他表示非常后悔。 故陵中学校长张福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老师打人事件发生后,学校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张福林表示,事发后,教委已经协商处理了10多次,但没有结果。目前校方和打人的老师都不认可之前的司法鉴定,“希望再做一次市级司法鉴定。” 对于吴永发老师动手的行为,张福林认

4、为,“年轻老师,教育上过激了!初中生实在太难管了!” 重庆晨报 记者 肖庆华广东省的3名住校中学生外出未归,在校外被绑架。绑匪勒索20万元的要求被学生家长拒绝后,穷凶极恶地杀害了全部人质。凶手已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却没有钱赔偿给家属,学校为此被家长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4066.78元。 此案所蕴涵的法理与生活中的常理差异较大,值得师生研究、思考。住校生外出遭绑架被杀害此案绑匪罗剑锋在广东省兴宁市一个中学建筑工地做工期间,与该校学生李平(化名)相识后经常往来。2002年底,罗剑锋多次向同伙邬文通、邬家强提出搞点钱来过年,并说李平家里很有钱

5、,邬文通、邬家强赞成伺机作案。2003年1月8日晚约7时,本应住宿在学校的学生李平带黄苑、李玲(均为化名)两名女同学应罗剑锋之邀去玩,罗剑锋、邬文通乘机将3名中学生“请”到邬家强家吃晚饭。晚饭后,李平与两名女同学一直在邬家强家看电视、听歌。晚上12时许,3绑匪露出狰狞面目,将3名中学生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尔后,3名绑匪对两名女生进行强奸。1月9日凌晨3时许,罗剑锋先行离开邬家。上午10时许,邬文通、邬家强勒令李平打电话给其父亲,勒索20万元,但遭到李父的拒绝。中午1时许,邬文通、邬家强将3名中学生杀害,将尸体掩埋在附近一废弃厕所后面的化粪池里,并清理好现场后潜逃。2003年5月3日下午,逃窜到

6、深圳的邬家强因形迹可疑,被深圳公安局龙城派出所盘问审查,邬家强交代了杀害3名中学生的犯罪事实,使当时震惊梅州地区的绑架学生杀人案件得以告破。2003年10月14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邬文通、邬家强、罗剑锋无视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3名中学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邬文通、邬家强在勒索财物未果后,杀害3名被绑架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应依法严惩。邬家强虽有自首行为,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罗剑锋虽在绑架中未直接实施杀害人质的行为,但首先提出犯意并提出作案对象,在实施绑架过程中积极、主动,对3

7、名人质被其同伙杀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3名人质被其同伙杀害的极为严重的后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邬文通、邬家强死刑;判处罗剑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3名被告人赔偿受害学生家长经济损失246889.28元。判决后,3名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04年4月邬文通、邬家强二罪犯被执行死刑,另一罪犯罗剑锋送监狱服刑。凶手无力赔偿学校成被告随着案件的审结,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罪犯死的死、坐牢的坐牢,赔偿款一直未能得到落实。2004年9月15日,3位受害学生的家长分别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449.44元。庭审中,受害学生家长认为,他们的子女是该学校的在校住宿生,家长将子女托付给学校,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但家长一直未接到学校有关他们子女离校的通知,致使他们的子女离校后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最终遭遇绑架、杀害,为此学校应承担其失职造成3名学生遇害的赔偿责任。学校认为他们很冤枉,认为受害学生遇害并非在学校内,而是发生在其擅自离校期间。学校或教师并未发生任何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行为,且法院已对3名学生家长的经济损失作出判决,3名学生家长告他们赔偿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学校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5年4月,兴宁市人民法院经

9、审理认为,3名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按照该中学的规定,在校住宿学生在星期三下午放学后可自行回家,次日早上第一节课上课时由老师点名检查学生到校的情况。但在血案发生当天,也就是2003年1月9日,正好是星期四,老师在得知这3名学生没有到校时,却一直未与3名学生的家长通报相关情况,导致3名学生因脱离监护而受到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之前已经判决凶手赔偿家长的损失,但实际上家长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的赔偿,对此,学校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学校赔偿30%损失给家长,即74066.78元。儿童放学途中遭车祸身亡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

10、006年的一天,从外地来兰州打工的许某岁的女儿没有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孩子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许某同时向肇事司机和学校要求赔偿,但遭到学校的拒绝。许某认为,是学校当初承诺“专车接送”等优惠条件,自己才将女儿送到这所学校,但发生车祸的当天,学校并没有将女儿用校车送到原先约定的地点,才导致孩子在车祸中丧生,因此许某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但学校认为,孩子遭遇车祸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她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这与学校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此外,学校只有在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不负有赔

11、偿责任。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庆赫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主要责任应当由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人身赔偿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导致许先生女儿遭受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因此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来判断责任的分担,由肇事车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学校由于未能提供承诺的校车接送服务,应当认定学校未能履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该过错与许先生女儿死亡之间是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此,学

12、校应当对许先生女儿的死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以未成年人违反交通规则为由而要求免责的抗辩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近年来,校外第三人或者饲养的动物致害学生的事故不断发生,如因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被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杀害、强奸;因教师失职,学生被不明身份之人领走而失踪;饲养的动物窜入学校咬伤学生等.法院对这些大体相同的案件中第三人和学校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认为学校和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学校和第三人应按各自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属于按份责任.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好这方面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下简称)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

13、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在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中,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渝首例学校补充赔偿案宣判 校外遇害学校不担责任 2005-11-09 09:58更新 来源:华西都市报 第1页/共1页 渝首例学校补充赔偿案一审宣判,央视今日说法全程实况录像 4名在校生在周末放假之时,在校外将一名大专院校的学生杀死。在肇事学生家长无力全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涉案学生所在的两所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昨日,重庆沙坪坝区法院

14、对该市首例因学生在校外遇害而引发的学校补充赔偿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所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该案的审判,央视今日说法节目组进行了全程实况 录像。 惨:高校学生被乱刀捅死 许龙和王明是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下称电力高专)的同班同学。去年11月1日,许龙来到初中同学刘飞所在的重庆铁路运输技工学校(下称铁路技校),称自己被王明打了,要刘飞帮忙去杀死王明。随后,刘飞邀约同校同学赵龙、黎政一同前往。同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6时许,王明放学走出校门后,许龙、刘飞等4人携带刀具一路尾随跟踪,将王明挟持到一空坝处。一顿拳打脚踢后,王明不断告饶,许龙却坚持要将王弄死,他边说边拿出匕首,首先在

15、王的背上捅了一刀。随后,刘飞、赵龙等人轮流用另一把刀乱刺王明,王当场死亡。 判:肇事者家长赔偿17万 在检察机关对许龙等4人提起公诉的同时,王明的父亲王建华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今年5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龙等4人3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决4人的家长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许龙等4人的家长先后向王建华支付了61000元赔偿金,随后,几名家长便以无力支付为由,没有兑现余下的109296元赔偿金。王建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告:学校有过错该“连坐”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没有立竿见影。王建华认为,在这起凶杀案发生过程中,许龙等4名学生所在的两所

16、学校在教育管理、监督中存在过错,“因肇事学生家长无力支付剩余的赔偿金,两所学校就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建华夫妇遂将电力高专和铁路技校双双告上法庭,追讨肇事学生家长欠下的赔偿金。 辩:学校是否承担赔偿成焦点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两所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二是两所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建华的代理人称,两所学校都存在疏于管理、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比如:许龙是电力高专的学生,但他作为校外人员却在铁路技校留宿了两天,其间,没有任何一个老师、教工进行检查,这给了这几名学生策划犯罪的时间和机会;而电力高专既未及时查找已“消失”两天的许龙,也未将此事

17、通知家长。代理人认为,由于两所学校疏于对几名涉案学生的管理,未能及时制止和防范本校学生的犯罪准备和实施,因而,应对王明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电力高专的代理人称,该校对学生实行专人专职管理,许龙11月1日旷课当天,学校就设法和他的母亲取得了联系,并履行了告知义务。“许龙并没在该校进行犯罪预备,凶杀案发生的时间是周末放假之时,地点也在离学校10多公里之外的沙坪坝区,不在学校管辖区域内。”据了解,尽管自认为没有过错责任,但事发后,该校全程操办了死亡学生的丧事,并出于人道考虑,主动支付了丧葬、交通等费用9000余元,还给了2万元精神抚慰金。 铁路技校的代理人也表达了“校外出事与学校无关”的观点,同

18、时特别强调,学校的宿舍管理、值班制度等相关规定十分完善,许龙到该校预谋犯罪一事,学校并不知情。 一审:校方无错不赔偿 由于原告方王建华夫妇和被告之一的铁路技校拒绝调解,合议庭决定休庭15分钟进行合议。复庭后,担任审判长的重庆十大法官之一的刘忠华庭长进行了事实和法理分析:该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不能控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两所学校在教育、管理和学生安全保护等法定义务范围内没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失;王明遇害和学校管理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驳回王建华夫妇的诉讼请求。 (由于涉案5名当事人未成年,均系化名)记者徐建 编辑:王健河南大学生炒股赔光生活费 为筹本钱盗窃同学2009年0

19、7月14日 10:41今报【大 中 小】【打印】 2位网友发表评论今报周口讯 周口某学院大三学生陈明(化名),因炒股赔得精光,为筹资捞回本钱,他竟在学生宿舍盗窃同学财物1万多元。昨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拿出学费生活费炒股21岁的陈明,是周口市某学院经济管理系大三学生。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好,每月的生活费都能结余一部分,学经济类专业的陈明,便想用这些闲散资金做些生意。2008年6月中旬,正读大二的陈明,听一名炒股的同学说,炒股能“钱生钱”。自从与那名炒股同学交流后,陈明一有时间便到学校图书馆和校门口网吧,查阅炒股方面的资料。2008年7

20、月初,经过对股票半个月的“研究”,陈明选好一只股票,把积攒半年的2000元钱全部买了这只股票。经过一番经营,不到两个月他就赚了近300元。小有盈利的陈明,“兴奋极了,觉得自己就是个炒股天才”。当陈明正在为筹集炒股资金发愁时,正巧学校开学,陈明父母把1万多元学费和生活费存到了他的银行卡里。而陈明把这笔钱全部取出来买成了股票,想要狠赚一笔。让他失望的是,到2009年2月中旬,投入的1万多元赔得一塌糊涂。为筹本钱偷同学万元钱物2009年3月中旬,陈明过完春节回到学校,筹集资金准备“捞本儿”。他把从同学、老师处借来的近2000元钱买成股票,开始略有盈利,可没到两个月又赔光了。已经负债累累的陈明仍不甘心

21、。4月26日下午,陈明听说隔壁宿舍的学生朴某准备买电脑,取了4900元钱放在宿舍的柜子里。陈明便趁隔壁宿舍没人时,撬开门,把朴某的钱全部拿走。两天后,陈明又借到朴某宿舍“串门”之机,偷走朴某放在床上的一块机械手表,卖了20元。5月2日,陈明偷了同宿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并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大一男生,后被宿舍室友发现报警。案发后,陈明父母退还被害人朴某3000元。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明系在校大学生,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赃款全部退赔,依照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7月13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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