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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条文及说明(GB50166-2007)1 总则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条文说明: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睦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条文说明:2.1.5 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2、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经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条文说明:2.1.8 本条强调在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条文说明:2.2.1 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及配件进人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
3、检验报告及认证(认可)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认可)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认可)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条文说明:2.2.2 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认可)证书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
4、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3.2 布线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3.2.4 此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
5、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条文说明:5.1.1 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
6、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 火灾警报装置;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 电动阀控制装置;12 消防联网通信;13 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条文说明:5.1.3 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7、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5.1.4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条文说明:5.1.4 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
8、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 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 台者,抽验5 台;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 台抽验;4)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1)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 只以下者,抽验20
9、 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 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 只;3) 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2) 水
10、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3) 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2)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 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 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11、%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2) 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3)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1) 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3) 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11
12、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 次通话试验;2)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3)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 次通话试验。1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条文说明:5.1.5 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如本条第 3 款规定: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100 只以下者
13、,抽验20 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 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又如本条第 2 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 2 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条第 5 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 13 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
14、部进行检验。本条第 6 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5.1.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
15、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2 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3 除1、2 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4 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条文说明:5.1.7 在系统验收中,被抽验的装置应该是全部合格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现一些差错。为了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人使用,本条提出了一个验收判定条件。如果抽验中的结果不满足判定条件,则判为不合格。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验收机构应在限期修复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按条文规定的比例加倍抽验,且不得有差错;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