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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平法硕”新网站:http:/http:/ _ Email: 网站留言亦可网站留言亦可 1 of 7 永平法硕笔记(第七版)补充单【YPJM-2010-BGR-08-006】Title:永平法硕笔记(第七版)补充单刑法宪法社会热门案例与知识点分析From:永平法律工作室 李志勇学长 To:20100207-20100831 Issue Date:2010-08-31 BGR No.YPJM-2010-BGR-08-006 Key Words 死刑、死缓、死刑复核、我国的死刑政策、人大代表选举与罢免制度、直接选举、间接选举、诽谤罪、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遗弃罪、侵占罪、暴力
2、干涉婚姻自由罪、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等 Notes:本资料为永平法硕笔记(第 7 版)的 006 号号补充单。切记任何资料包括永平法硕笔记本身均只是辅助之用,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吃透和理解法硕指南(或考试分析),切记不要本末倒置,任何鼓吹其资料或书籍如何神奇都是不可信的。另外,高强度的习题训练(无论是主观题还是案例题)与总结高强度的习题训练(无论是主观题还是案例题)与总结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是“眼高手低”,切记。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是“眼高手低”,切记。Pages:共 7 页 【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暑假结束了,总结一下,这段“黄金时间”自己是否有较大的收获,反思一下
3、自己复习的质量、效率和努力程度。另外,开学后,政治学科也差不多要开始同步复习了,一样要制定一个政治复习计划,但因为政治大家都有基础,基本上一本教材、一本辅导书、一本习题再加一本真题,然后在“做题-看书-做题-看书-做题”之间周而复始,自己多总结归纳,辅之以强化记忆,政治要暑假结束了,总结一下,这段“黄金时间”自己是否有较大的收获,反思一下自己复习的质量、效率和努力程度。另外,开学后,政治学科也差不多要开始同步复习了,一样要制定一个政治复习计划,但因为政治大家都有基础,基本上一本教材、一本辅导书、一本习题再加一本真题,然后在“做题-看书-做题-看书-做题”之间周而复始,自己多总结归纳,辅之以强化
4、记忆,政治要拿低分拿低分也是不容易的!也是不容易的!PS:PS:如下三个案例,是近期法律界的热点问题,通过案件追踪、法律专家点评、现行立法回顾以及相关问题的提示,目的在于训练大家的法律思维、拓展视野、检验大家法律学习的效果、把握法硕考研的相关重点难点。如下三个案例,是近期法律界的热点问题,通过案件追踪、法律专家点评、现行立法回顾以及相关问题的提示,目的在于训练大家的法律思维、拓展视野、检验大家法律学习的效果、把握法硕考研的相关重点难点。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制度 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制度【新闻背景】:【新闻背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 2010 年 8 月 23 日开始
5、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草案的一大热点就是首次明确提出:取消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将是 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 2007 年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2007 年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实质性进展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实质性进展。我国现有 68 个死刑罪名,拟取消的13 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9.1%。“永平法硕”新网站:http:/http:/ _ Email: 网站留言亦可网站留言亦可 2 of 7 【专家点评】:【专家点评】:中国法学
6、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甚至是从来没用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提出要取消的 13 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都是经过慎重选择的。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从 1997年到现在还没有一例这样的案件;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年定死罪是为了严打经济犯罪,但这些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金税工程”的建设,再加上管理手段和技术的更新,这类犯罪已大大
7、下降。“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应做到有罪必罚,这比单纯重罚更有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则同时表示:“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判处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负面效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刑法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屈学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刑法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屈学武表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刑法之所以取消这些经济犯罪的死刑,就是为了从根本上尊重人的生命。它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从近期来看,它发生于我国签署了 ICCPR 国际公约的多年以后,
8、而按照公约的规定,只能对实施了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的人适用死刑。经济犯罪既不是暴力犯罪,更谈不上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所以,这一取消实际是国家对公约相关规范的初步履行,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批准公约,但是既然我们已经签署了,就应当自律了。进一步说,这对于我们今后进一步地废弃其他经济犯罪和一些非暴力的死罪设置,也有重大意义。因为有些犯罪既不是经济犯罪也不是暴力犯罪,仍然有死刑设置,根据公约的规定,也不得适用死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表示,在过去 10 年间,学术界针对死刑进行大量的研究,呼吁减少死刑罪名,目前学术界的共识为限制死刑,严格适用
9、死刑。目前学术界的共识为限制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相关法硕考研重点难点知识】【相关法硕考研重点难点知识】正常情况下,刑法修正案这样的重要法律争议也会更大一些,往往要二读、三读才可以通过,而这次才是刚刚进入一读程序,而法硕新法律法规考研的范围一般是截止于当年的 8 月 31 日,所以,对于 2011 年法硕考生而言,刑法修正案(八)还无法列入考试内容,但这个草案涉及的原有立法的重要知识点,如死刑制度(包括死缓制度),则是法硕考试中的重头戏。现有刑法总则部分关于死刑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刑罚)的第五节中:正常情况下,刑法修正案这样的重要法律争议也会更大一些,往往要二读、三读才可以通过,而这次才是
10、刚刚进入一读程序,而法硕新法律法规考研的范围一般是截止于当年的 8 月 31 日,所以,对于 2011 年法硕考生而言,刑法修正案(八)还无法列入考试内容,但这个草案涉及的原有立法的重要知识点,如死刑制度(包括死缓制度),则是法硕考试中的重头戏。现有刑法总则部分关于死刑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刑罚)的第五节中:第 48 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
11、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2007 年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依法统一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部分死刑复核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机构,主要从地方法院一口气招收了好几百名死刑复核法官2007 年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依法统一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部分死刑复核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机构,主要从地方法院一口气招收了好几百名死刑复核法官】。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 49 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永平法硕”新网站:http:
12、/http:/ _ Email: 网站留言亦可网站留言亦可 3 of 7 第 50 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 51 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 57 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
13、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第 69 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 87 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死刑的,经过 20 年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诽谤罪立案审批权上收刑事自诉案件
14、 二、诽谤罪立案审批权上收刑事自诉案件【新闻背景】:【新闻背景】:“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是记者 2010年 8 月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
15、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专家解读】【专家解读】1、判断罪与非罪: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判断罪与非罪: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针对“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的要求,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谢佑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谢佑平分析指出,批评批评,是对缺点和错“永平法硕”新网站:
16、http:/http:/ _ Email: 网站留言亦可网站留言亦可 4 of 7 误进行的揭露和剖析,有理有据。指责指责,是指批评中包含有情绪和责难。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谢佑平进一步分析说,依照刑法,构成诽谤犯罪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二是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而“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
17、誉造成了实际损害。三是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四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2、四种情形不构成诽谤犯罪2、四种情形不构成诽谤犯罪“如果散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的;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的;虽有捏造事
18、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等四种情形不构成诽谤犯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解释说。3、严格区分诽谤案自诉与公诉3、严格区分诽谤案自诉与公诉 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多起“诽谤”案件看,记者发现有这样的特点:被“诽谤”的当事人都是地方领导,“诽谤”内容直指地方执政问题;办案机关抓人放人都得到了被“诽谤”者的授意或者默认;个别司法机关将针对县领导的“诽谤”解释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从而启动了公诉程序。针对最高检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
19、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泽金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泽金表示,这意味着对公诉诽谤案件将会从严审查,从而将言论上的官民纠纷一定程度地限制在民事侵权之诉和刑事自诉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对公诉诽谤案件将会从严审查,从而将言论上的官民纠纷一定程度地限制在民事侵权之诉和刑事自诉的范围之内。谢佑平认为,由于诽谤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因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通常应该理解为对诸如“国家领导人”等的诽谤案件。对一般政府官员的诽谤,仍然应当按照自诉处理,无须动用国家公诉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通常应该理解为对诸如“国
20、家领导人”等的诽谤案件。对一般政府官员的诽谤,仍然应当按照自诉处理,无须动用国家公诉权。陈卫东分析指出,诽谤案件多是因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侵犯的是个人私权利。个人私权利。由此,刑法把诽谤案件一般归类为自诉案件,“,刑法把诽谤案件一般归类为自诉案件,“在没有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不应该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一些地方的官员容不得别人对他提出批评意见,滥用权力、动用司法力量对行为人进行追诉,显然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利。”4、公诉诽谤案件要慎用逮捕、羁押强制措施(诉讼法知识,稍微了解一下即可)4、公诉诽谤案件要慎用逮捕、羁押强制措施(诉讼法知识,稍微了解一下即可)“永平法硕”新网站:
21、http:/http:/ _ Email: 网站留言亦可网站留言亦可 5 of 7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要对行为人慎用逮捕、羁押这两种强制措施。”陈卫东认为,从法理上讲,羁押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和不再继续危害社会等。从发案的原因来看,对诽谤案件行为人进行羁押,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从法理上讲,羁押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和不再继续危害社会等。从发案的原因来看,对诽谤案件行为人进行羁押,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和缓、变通的方式处理诽谤案件行为人,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式。5、公民行使批评权
22、不能超越法律边界 5、公民行使批评权不能超越法律边界 姚泽金建议公民在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乃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时候,应当做到依法、合法地进行,避免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超越法律的边界。【相关法硕考研重点难点知识与法律依据】【相关法硕考研重点难点知识与法律依据】自诉案件(即刑法中的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即刑法中的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意味着只要被害人不告嫌疑人(实际上双方一般会“私了”,如经济补偿等),检察院不得“好心地”动用职权主动起诉(即“公诉”)或立案,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节危害较轻的刑事案件。第 98 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
23、,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第 246 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 257 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 260 条 虐待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24、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 270 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三、溆浦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代表罢免制度 三、溆浦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代表罢免制度【新闻背景】:【新闻背景】:“永平法硕”新网站:http:/http:/ _ Email:
25、 网站留言亦可网站留言亦可 6 of 7 2010 年 8 月 17 日,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 64 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由 64 位选民联名的罢免书称,作为人大代表的赵之毅,本是“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但其所作所为“完全违背了一个普通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更无资格担任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由选民自发罢免人大代表在全国并不多见。8 月 19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张建中提出罢免区人大代表赵之毅事宜的答复中说,“从目前核实的情况上看,因张建中本
26、人不是原选区(下城区潮鸣街道)选民,而且联合署名的 64 人中,其中原选区选民不足 50 人。另从目前情况看,罢免人大代表理由也不成立。2010 年 4 月 15 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 6444 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米晓东遭遇罢免,源自其获刑(米晓东虽被判刑,但被宣告缓期三年执行)。据代表法规定,获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服刑期间只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依旧未变,即代表资格仍在。获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服刑期间只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依旧未变,即代表资格仍在。如想罢免,必须获得联名和过半选民的支持投票。中国区县人大代表直选产生,近年罢免案例不少,但成
27、功者寥寥。【专家解读】【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刑法;二是代表“失德”,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三是代表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作为。在上述这些情况下,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请求。不过,莫纪宏也坦言,“就现状而言,后两种情况的罢免标准难以衡量”。莫纪宏认为,罢免程序跟选举程序不同,要体现“提议罢免从严,通过罢免从宽”的原则。“(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目前的选举法仍然要求罢免代表需要选区过半数选民参加,在实际中
28、操作起来有些困难”。此外,不同于选举有专门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组织与操作,罢免往往由选民发起,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这个法律空白往往不得不依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而不少地方性法规对罢免程序的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这意味着人大常委会拥有了否决权,罢免的主动权不在选民手中。【相关法硕考研重点难点知识与法律依据】【相关法硕考研重点难点知识与法律依据】2010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5 次修改,重点之一就是完善罢免程序,集中在“第十章2010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29、 5 次修改,重点之一就是完善罢免程序,集中在“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 46 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 47 条 对于县级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原选区选民 30 人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永平法硕”新网站:http:/http:/ _ Email:
30、网站留言亦可网站留言亦可 7 of 7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第 48 条 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以上代表联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3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举行会
32、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 49 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 50 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
33、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备案、公告。第 51 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宪法学尤其是代表法或选举法的法律条文,切不可走马观花、似懂非懂,一定要注意细节,注意前提;当然此文中也还涉及代表选举(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剥夺政治权利等重要知识点,也应该顺带考察一下自己】:宪法学尤其是代表法或选举法的法律条文,切不可走马观花、似懂非懂,一定要注意细节,注意前提;当然此文中也还涉及代表选举(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剥夺政治权利等重要知识点,也应该顺带考察一下自己】附:如何查询各校历年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附:如何查询各校历年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