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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 Instructor:Wen Xiaotong 案例案例 1 法院受理 清算中发现国基公司持有万商公司100%股权,价值10亿多。国基公司资可抵债。国泰君安申请国基公司破产 国基公司以自己不符合破产原因为由要求撤销破产宣告并对公司实施重整或和解。法院宣布破产 国基公司(破产)茂名万商 康奇公司 国泰君安 出资 出资 实际持有100%股权 法院 申请破产 宣布破产 持有债权 2012.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第一、法院收到国泰君安破产申请后,经委托审计,确认国基公司严重资不
2、抵债,且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作出宣告国基公司破产之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第二、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宣告前,国基公司均未主张万商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系隐瞒公司重要财产之行为。我国破产法尚无规定宣告破产后,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并追回债务人的资产而使债务人资可抵债后,可以重新对破产宣告裁定进行审查。第三、第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出重整或和解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之前。国基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无权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除非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否则对其实施的破产清算程序不得逆转。裁定如下:国基公司申请撤销破产宣告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思考思考:如果发现债务人不符
3、合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如何中止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请分别对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析。1、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如何中止破产轻清算程序?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之前,如何中止破产清算程序?3、在法院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终结之前,如何中止破产清算程序?2012.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 破产法破产法条文参考:条文参考:第二条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后略)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前略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012.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 债务人Y 债权人X(担保物权人)案例案例 2 货物交付义务 货款支付义务 管理人 买卖合同 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予以受理 问题1:由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所以本案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此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有无例外?担保物 问题2:对担保物的执行程序是否应该中止?执行程序 是否中止?决定继续履行?2012.02.28 Uni
6、versity of Nankai 破产法破产法条文参考:条文参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7、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思考:思考: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对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如果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时,他方拥有解除权的,他方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管理人是否可以主张继续履行?3.债务人为他人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管理人可否要求解除?4.债务人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管理人可否要求解除?2012.02.28 University of
8、 Nankai 2001年 Z向G共贷款2亿元。2002年9月 Z与Y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Y1股份转让给Y2。2002年12月 Z与Y1、Y2恶意串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转让金由Y2支付给Y1。2005年7月 X从G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告,Z仍未予偿还。2005年9月 Z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予以受理。2006年 X以三方协议无效,Z怠于行使权利为由,故向Z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Y1、Y2共同清偿2亿元债务及相应利息。X公司 Z公司(破产)Y2公司 Y1公司 G银行 贷款2亿元 债权转让 股权转让 支付转让金 代位求偿 8千万股 案例案例 3 3 201
9、2.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是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本案中,X的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Z,如果没有这个因素,对于该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当然应进行实体审理。但是,X的债务人Z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行使代位权就要受到限制。这是由于:第一第一,代位权行使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债权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使债权人
10、的债权得到个别清偿,这在普通程序中当无问题,但在破产程序中,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破产法破产法条文参考:条文参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2.02.28 Univ
11、ersity of Nankai 第二第二,破产程序具有追回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功能。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50条规定的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清收债务人财产是清算组应尽的职责;其二,规定第51条第2款还规定了“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如果清算组对应当回收的财产不予回收,且在债权人提出后,又作出不予回收的决定,债权人可以依据规定第5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上述规定保证了债权人对清算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督。最高
1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参考:条文参考: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前略)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后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2012.
13、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 第三第三,X称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用以证明债权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固然,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外的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为法律或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此种诉讼的对象是基于个别债权的连带责任,其效果也是保护个别债权的实现,而代位权诉讼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该项财产是对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担保,不是对个别债务的担保,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诉讼有着根本的区别。综上所述,在Z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X以Z怠于行使其权利为由提起针对Y1和Y2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以普通程序受理该案件。X应当在Z破产程序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
14、定行使相关权利,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Y1与Y2是否存在应当向Z履行的债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担保法担保法条文参考:条文参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2.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 谢谢 谢!谢!2012.02.28 University of Nankai